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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處理一起貪污、受賄案件。
當事人于今年1月20日結束留置,很快,21日就被刑事拘留,昨天順利的會見了當事人。
簡要談談辦案中的一些經驗和體會。
實踐中,職務犯罪案件由監委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后,辯護律師是否有權立即前往看守所會見嫌疑人、是否能夠立即到檢察院閱卷,是值得關注的實務問題。
如果未加準備,在刑事拘留后直接前往辦案單位要求會見或閱卷,很可能遭遇無法辦理的尷尬局面,不僅耗費時間精力,也可能影響委托人對律師專業能力的信任。
關于這一問題,通常存在兩種觀點和做法:
一種觀點認為,自監委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辯護人即享有會見與閱卷的權利。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移送審查起訴后并不直接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其間約有10–14天左右的“真空期”,檢察院將在此期間采取拘留、逮捕或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
由于該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故不屬于正式的審查起訴階段,辯護人不能會見或閱卷,須待強制措施作出后方可進行。
我們認同第一種觀點。
但在實務中,確實有不少辦案單位依據第二種觀點拒絕律師的會見、閱卷申請。
因此,我提前做了充分準備。
本案當事人羈押于貴州黔東南三穗看守所,我事先電話了解了相關情況。
看守所僅有一間會見室,需要做好等待的準備。
昨天下午兩點我抵達后,前面已有一位律師正在會見,直到下午四點才輪到我,還是順利完成了會見。
關于閱卷,由于案件卷宗材料較多,仍在掃描中,下周一方可閱卷。
整體而言,本次在三穗的會見與閱卷安排較為順利,并未出現我擔心的第二種情況。
職務犯罪案件與一般刑事案件存在區別,不能完全沿用普通刑案的辦案思維。
建議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時,盡可能提前溝通、充分準備,以應對可能出現的程序銜接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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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律所主任,司法部死核援助律師,辦有無罪免死不起訴緩刑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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