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測報告達標業主卻夜夜難眠 咸陽一小區供暖季“嗡嗡”噪音持續多年
每年供暖季開始后,陜西咸陽市融創·觀瀾壹號小區南區3、4號樓的部分業主便陷入到“噪音焦慮”當中——樓下熱交換站24小時運轉,家中“嗡嗡”的噪音不斷,一邊是供熱公司出具的噪音達標檢測報告,一邊是業主們生活中的切身體感,噪音問題究竟該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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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小區安靜舒適的核心位置
如今卻成了噪音中心
“2023年裝修入住后,供暖季的噪音問題已經伴隨我三年多時間。”近日,融創·觀瀾壹號小區南區3號樓業主張先生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小區熱交換站位于三號樓與四號樓中間的負一層位置,從2023年首個供暖季開始,包括他在內的很多業主便一直被熱交換站的噪音所困擾。
“與高分貝的噪音不同,業主在家聽見的是一種類似電流的‘嗡嗡’低頻噪音,一天24小時都存在,尤其是夜深人靜時,聲音讓人難以入睡,對正常生活造成了很大影響。”張先生說,三年來,不少業主一直在向供熱公司、社區街辦等部門單位反映這個問題,但協調多次至今仍未解決。對于業主們來說,實在不想每年將近4個月的時間都受到這樣的噪音折磨。
1月22日上午,記者在融創·觀瀾壹號小區南區看到,三、四號樓均為8層高的洋房,位于小區的中心位置。在業主帶領下,記者分別前往3號樓1層、4號樓4層業主家感受,一進門便能聽見“嗡嗡”且持續不斷的聲音,雖不大,卻一直在耳邊回響。在地庫負一層三號樓與四號樓中間,熱交換站中能看到有配套的降噪設備,水泵、離心式冷水機組等設備正在嗡嗡運轉。業主表示,噪音的源頭就是來自這里。
“熱交換站位于3號樓西側,4號樓東側的中間位置,導致受影響的主要是3號樓1單元和4號樓2單元的業主。”一位業主表示,三、四號樓位于小區中心區域,買房時本是看中了小區的品質與安靜舒適的環境,沒想到如今卻成了小區中最受困擾的區域,成了噪音污染的核心。
三年來多次開展協調會
噪音問題為何仍未解決?
記者了解到,對于小區的噪音問題,在業主投訴和反饋下,2023年至今,業主代表、街辦社區、供熱公司、第三方降噪公司、物業等曾對此問題開展過多次協調會。
業主提供的會議紀要上顯示:
2023年11月30日,經過業主代表、供熱公司代表協商,雙方達成共識,供熱公司對小區3、4號樓存在的噪音問題表示認可,并承諾將通過第三方降噪公司落實整改,檢測結果應達到國家標準并經業主代表認可;
2024年1月29日,因噪音問題開展的第三次協調會上,業主代表提出前期整改效果不佳,供熱公司承諾將繼續通過第三方降噪公司落實整改,于2024年3月初再次拿出整改方案,進行二次整改,同時注明整改得三分之二以上業主認可并達到國家標準;
2024年4月15日,第五次協調會,多方繼續商議噪音整改問題,要求供熱公司繼續優化整改方案……
有業主告訴記者,熱力公司確實進行整改并加裝了降噪設備,還出具過第三方噪音檢測公司的檢測報告(符合標準),但業主們并不認可。因為業主天天住在其中,是實實在在感受到噪音問題仍持續存在并飽受其困擾。“業主的訴求是,徹底解決噪音問題,或將熱交換站遷移到其他地方。”
一邊是供熱公司出具的噪音達標檢測報告,一邊是業主們生活中的切身體感,噪音問題何時能解決,成了業主們心中的期待。
現狀:
企業依據“數據”認為合規
居民受“體感”困擾堅持訴求
據了解,從2022年供暖季開始前,咸陽市融創·觀瀾壹號小區開發方已將熱交換站等供熱設備移交咸陽鑫港新能源熱力有限公司,供暖設備日常由熱力公司負責維護。1月22日上午,記者來到小區物業咨詢業主反饋的三、四號樓噪音問題,物業經理拒絕采訪,并表示此事并非物業責任。
在咸陽市秦都區渭濱街道溪悅社區,社區一相關負責人回復記者稱,對于噪音問題,供熱公司曾兩次進行改造,但居民反映效果不佳。供熱公司曾委托第三方出具的檢測報告并顯示合格,但居民對檢測過程與結果均有異議,社區已多次搭建平臺組織協調,目前的情況是,企業依據“數據”認為合規,居民依據“體感”堅持訴求。社區也提出,由居民自選第三方公司進行檢測,若是確實存在噪音問題,社區會積極協助居民通過司法程序解決,若報告是合格的,則由幾乎居民平攤檢測的費用,社區正在推進協調中。
1月22日,記者聯系到咸陽鑫港新能源熱力有限公司,一工作人員表示,第一年業主投訴后,熱交換站就做過整改,并聯系噪音檢測公司去檢測,結果均符合標準。對方稱,2025年12月公司還找過公司進行過噪音檢測,在小區三號樓、四號樓的一層都測過,結果均是在標準范圍之內的,檢測報告也向社區提供過。記者詢問能否查看檢測報告,對方表示需請示公司領導。
咸陽市生態環境局:
由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受理投訴并依法處理
除了街辦社區等基層單位的協調外,業主反映的噪音問題應該由哪些職能部門介入處理?
記者從咸陽市生態環境局獲悉,2024年6月5日,咸陽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咸陽市<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款職責分工》的通知,其中第七十條注明“對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社會生活噪聲擾民行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勸阻、調解;勸阻、調解無效的,可以向負有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接到報告或者投訴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其中,包括使用空調器、冷卻塔、水泵、油煙凈化器、風機、發電機、變壓器、鍋爐、裝卸裝備等排放社會噪音的,以及居民住宅區公用設施設備在安裝、使用、維護中不符合規定或者產生噪音污染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受理投訴并依法處理。
1月22日,記者聯系到咸陽市城市管理執法局,工作人員表示,業主可以先向小區所屬的秦都區城管局進行反映,接到反映后工作人員會現場查看處理。
>>新聞延伸:低頻噪音是什么,有哪些影響?
“總感覺嗡嗡響卻找不到聲音來源,分貝大小又未超過國家規定的噪音標準怎么辦?”
環境部門此前曾發布相關提醒:一般來說,低頻噪音是20Hz-200Hz之間的聲音。低頻噪音的特點是穿透力強、傳播距離遠、難以定位,低頻噪音的主要來源包括鍋爐、水泵、電梯、空調外機等,長期在此類噪音環境下,會帶來聽力受損、心血管系統損傷、睡眠質量下降、內臟器官共振等風險。
生態環境部《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和《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22337-2008)中均規定了噪聲源通過建筑物結構傳播至噪聲敏感建筑物室內時,低頻噪聲的限值和測量方法,以及在31.5Hz~500Hz倍頻帶的聲壓級的限值和測量方法。
生態環境部還發布了 《環境噪聲監測技術規范 結構傳播固定設備室內噪聲》(HJ707-2014),進一步細化了結構傳播固定設備室內的低頻噪聲監測方法。此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住宅項目規范》(GB55038-2025)中規定了住宅建筑內電梯、水泵、變壓器等共用設施設備及空調的室外機或新風機組傳播至臥室、起居室內建筑設備結構噪聲低頻段(31.5 Hz-250Hz)倍頻程聲壓級的限值。相應的測量方法在《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50118-2010)中進行了規定。
如果在生活中遇到了低頻噪聲的問題,可以求助有關政府部,也可以咨詢專業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開展監測。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于震 實習生 拓嘉怡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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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延伸
從投訴無門到二審勝訴:
“1分貝”超標的噪音維權戰
近日,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法院發布了一起典型案例——楊某某于2017年4月購入浐灞生態區某小區房屋, 2021年入住后發現負一層水泵房有噪音,多次向提供物業服務的某物業反映未果。2023年6月,某物業對楊某某所述情況進行了查看,核實楊某某所稱噪音屬于給水泵運行產生的聲音,某物業公司后采取了降噪措施,并聯系開發商某置業公司處理并制定了維修方案。
但因維修需要占用A、B倆車位進行施工,車位業主不同意,該維修方案未被執行。2024年12月,楊某某委托某環境檢測有限公司對其室內噪聲進行檢測,該公司依據《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及《住宅建筑室內振動限值及其測量方法標準》進行倍頻帶聲壓級評價,檢測結果為:楊某某家其中一間臥室夜間倍頻帶聲壓級頻率125Hz時達到40分貝,在250Hz時達到32分貝。
另查明,某置業公司與楊某某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建筑隔聲情況符合GB50118-2010《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該規范及GB22337-2008《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均規定:夜間臥室室內噪聲倍頻帶聲壓級倍頻帶中心頻率為125Hz時限值為39分貝,250Hz時限值為30分貝。
楊某某認為水泵機組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噪音對其及家人在涉案房屋內居住使用造成了嚴重影響,多次向涉案水泵機組的管理維護人和某物業反饋未果,遂將某物業公司和某置業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30日內采取相關措施,消除水泵房內產生的低頻噪音干擾,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灞橋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家其中一間臥室夜間噪聲超出規定限值,被告某置業公司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約定,應向原告承擔維修責任,故對原告請求30日內采取相關措施,消除負一室物業水泵房內產生的低頻噪音干擾,使夜間臥室在倍頻程中心頻率125Hz時達到39分貝以下,在250 Hz時達到30分貝以下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原被告其他訴求不予支持。
法院審理后依法判決被告置業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消除案涉水泵房內產生的低頻噪音干擾,使夜間原告楊某某受污染臥室達到GB50118-2010《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及GB22337-2008《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規定的限值即在倍頻程中心頻率125Hz時達到39分貝以下,在250 Hz時達到30分貝。
某置業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華商網-華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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