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人們習慣于通過法律課堂、普法宣傳欄或短視頻等接受法治教育時,或許難以想象,千年前的宋代,其“法治教育”往往始于一幅壁畫、一紙榜文,甚至一本“偽經”(佛教文獻中被判定為托名虛構的佛經典籍)。隨著科舉制度的完善、雕版印刷的普及以及基層教化主體向居鄉士大夫與民間書院轉移,宋代成為中國古代法治意識相對普及的一個朝代。尤為獨特的是,宋代的“法治教育”并不局限于律令條文或判例文集,而是常常借助通俗文藝或宗教圖像,以“寓法于禮、化民成俗”的方式實現社會的柔性治理。宋代《報父母恩重經變》絹畫,正是這一治理智慧的生動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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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①:北宋《報父母恩重經變》圖軸。(甘肅省博物館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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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②:經變圖第十一幅“孝子不嬌,必有慈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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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③:經變圖第十二幅“嬌子不孝,必有五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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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④:經變圖第十三幅“父母年老,氣力衰微時”。
絹上孝影:
《報父母恩重經變》的圖像故事
何為“經變”?簡單而言,就是以畫像形式詮釋佛經內容的藝術作品。在唐宋時期眾多勸善教化的文本中,《佛說報父母恩重經》尤為流行。盡管其并非佛教典籍,卻因大力宣揚孝道被官府用作推行道德教化的重要工具,成為唐宋民間廣為流傳的“偽經”。正因如此,《佛說報父母恩重經》被“畫”了出來——這便是著名的《報父母恩重經變》。
《報父母恩重經變》絹畫(圖①)原出自敦煌莫高窟藏經洞,現藏于甘肅省博物館。畫面縱182厘米,橫127厘米,絹地設色,以石青、石綠、朱砂、赭石、白粉、金粉等多種顏料敷繪而成。畫中人物眾多,有佛、菩薩及僧俗人物123人,排布設計精美,布局疏密得當。可謂“統而不滯,活而不亂”。畫面上部繪七佛、七寶、仙山樓閣等形象;畫面中心為“說法圖”,繪有佛教的“西方三圣”——阿彌陀佛、觀世音菩薩和大勢至菩薩并坐說法;下部有十弟子、十二菩薩分列兩側供養,下方書《佛說報父母恩重經變》經文(節錄)及聽法四眾,題款“于時淳化二年(991年)歲次辛卯五月廿二日記”。
在“說法圖”兩側,以連環畫形式繪有十五幅表現父母養育之恩的經變故事。每幅描繪一個獨立情節,彼此間以山石巧妙分隔,各圖一側配有墨書榜題,點明所畫內容。整套圖像系統而生動地展現了父母撫育孩子的全過程,如懷胎、哺育、嬉戲、教育等畫面。其中,第一至二圖作為楔子,強調“父母恩深”,奠定全卷孝道主題;第三至十圖為全卷核心,細膩刻畫了父母含辛茹苦的養育過程,是全卷的情感重心;第十一至十五圖則為結語部分,畫面不再表現日常親情轉而以道德評判收束全篇,意在“褒揚孝子,鞭撻嬌子”。整幅經變有著濃烈的釋儒合流的中國佛教特色,通過強化“孝為百行之先”的道德引導,實現從敘事到教化的閉環。
以畫釋法:
潤物無聲中傳遞孝道規范意識
東漢許慎《說文解字》有云:“孝,善事父母者。”《宋刑統·名例律》對“不孝”進行了明確界定:“善事父母曰孝,既有違犯,是名不孝。”可見,在宋代禮法體系中,對孝的判斷,根本系于是否切實履行對父母的奉養之責。而這幅經變絹畫雖非宋代法律文本,卻于潤物無聲中傳遞了國家倡導的孝治秩序與人倫規范。尤為值得關注的是“說法圖”第十一至十三幅的畫面及其榜題:
第十一圖(圖②)繪父母并立,男子于前跪拜;榜書:“孝子不嬌,必有慈順。”
第十二圖(圖③)繪父母并立,看著長大成人后的兒子只身離去;榜書“驕子不孝,必有五謫。”
第十三圖(圖④)繪父母年老力衰,不見兒子奉養,孤苦無依;榜書:“父母年老,氣力衰微時。”
這三幅畫看似是宗教藝術作品,實則是“國家認證”的“孝道行為準則”。畢竟,比起枯燥的法律條文,生動的故事更容易入眼、入心、入腦。更妙的是,經變絹畫以無聲之像警示世人:孝與不孝,不僅關乎個人私德,更關涉法律的禁令。
早在曹魏時期,律文中的“重罪十條”已將“不孝”列入。唐宋承襲此制,把“不孝”列為“十惡”之一。《宋刑統·名例律》中明確規定:“告言詛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若供養有闕,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即狀告、詈罵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時,另立戶口、分割財產,或者對其供養不周;在父母的喪期內自作主張嫁人娶妻,或者在父母喪期內聽樂、歌舞,或擅自脫去喪服、穿著吉慶服飾;得知祖父母、父母去世,卻隱匿不發喪、不行哀禮,或謊稱祖父母、父母死亡。凡此種種,不僅是個人私德有虧,更是觸犯國法的重罪。當然,除了“十惡”中的原則性規定之外,《宋刑統》在《職制律》《戶婚律》《斗訟律》等律文中還作了具體規定。
不難發現,無論是名例篇中的原則規定還是具體律文,孝道規范已深度融入宋代法律體系。就像《報父母恩重經變》第十二幅榜題所言:“驕子不孝,必有五謫。”“五謫”雖不見于宋代律文,卻反映出當時社會對“不孝”必受懲罰的普遍認知。現實生活中,相關案例屢見不鮮。在宋代判牘案例匯編《名公書判清明集》中,有“兄弟之爭”一案。該案涉及三名親兄弟,在父母健在的情況下,因爭占田產而提起訴訟。主審官蔡久軒先以“同氣連枝”之義勸導,申明“父母在無私財”乃禮法共識,不得因私利傷及骨肉。但三人執意爭訟,拒不聽從,蔡久軒遂引《宋刑統·戶婚律》“父母在及居喪別籍異財”條“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籍異財者,徒三年”依法科刑。
情理之間:
將“孝”與“慈”內化為行為自覺
《禮記·禮運》有言:“父慈子孝。”此理亦見于《報父母恩重經變》第十一幅榜題:“孝子不嬌,必有慈順。”即子女之順,本于父母之慈。反過來,沒有父母之慈,孝道便失去根基;沒有子女之順,慈愛也難有回應。二者相須,方成人倫之常。宋代司法實踐亦深契此道。凡涉刑獄,若當事人有孝行的,常被視為減罪甚至免刑的關鍵情由。
在宋代鄭克編撰的《折獄龜鑒》中有“陳矯赦子”一案。據載,魏國的陳矯任魏郡西部都尉。當時缺少耕牛,凡是殺牛者都要判處死罪。曲周縣有一民人,其父生病,他便殺了牛祈禱神靈,縣里判處他死罪。陳矯說:“此人是孝子啊。”所以,表請赦免了他。除此之外,宋代無論是為親復仇案抑或救親致斃人命案,司法官多秉持“原情定罪”“哀矜折獄”的原則或理念,予以寬貸。
孝子得赦,不孝子理當受罰。但是宋代司法之精微,恰在于其并不拘泥于律文而是尋求情法之間的衡平。如《名公書判清明集》里記載的“母訟其子而終有愛子之心不欲遽斷其罪”案。該案中,長子馬圭屢違親訓,不守子道。父親去世后,其母不堪其斑斑惡行,將其告上官府。主審官胡石壁初擬以“真為惡人”論處,擬判馬圭死罪。但未及定案,馬母又呈上亡夫遺書,哀懇赦免其子。胡石壁讀后深受觸動并感嘆:“天下無不慈之父母,只有不孝之子。”最終將馬圭“押歸本家”,命他時常誦讀父親遺書,反省己過,并請鄰里親戚監督,促其向母謝罪、與弟和好。又如“母訟子不供養”案,寡婦阿蔣孤身一人,全靠兒子鐘千乙養活。但鐘千乙品行不端還揮霍家中錢財,既不能謀得生計供養母親,反致阿蔣貧無所依。鐘千乙對母親“供養有闕”,確屬不孝,依法本當治罪。因念其母年邁病弱無人可依,嚴加訓誡后,免其刑罰,但責令鐘千乙洗心革面,切實奉養母親。
綜觀諸案可見,宋代司法對孝道的考量,以“教之不從,刑以督之”為旨歸。正如前述案例所示,對于不孝子或令歸家奉養,或令鄰里監督,或命其誦讀親訓、拜謝慈母。因此,孝道入法,不僅出于恤情,更在于教化。《報父母恩重經變》所描繪的恩德圖像與因果警示,恰為此種“情法之平”提供了生動注腳。
自2022年起施行的家庭教育促進法,首次以國家立法形式明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監護職責與家庭教育義務。從此,家庭教育不再是單純的家庭私事而是關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社會和諧穩定的公共責任。這一理念古已有之,如宋代《報父母恩重經變》絹畫,將“親職”上升為倫理使命。兩者雖相隔千年,卻共同印證:家庭是育人的第一課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無論是宋代的絹畫,還是今天的家庭教育立法,其本質都是借助圖像或制度的外力,將“孝”與“慈”內化為人的行為自覺。
今天的未成年人司法,同樣承載著“教化為先”的使命。當孩子走上歧路,問題往往不在孩子本身,而在家庭監護的缺位或錯位。因此,檢察官的角色,就不僅僅是法律的執行者,更應是家庭教育的推動者。在個案的辦理中,檢察機關通過制發督促監護令督促父母履職,依托家庭教育指導幫助家長改善親子溝通與陪伴。這看似是司法職能的“延伸”,實則是對未成年人綜合司法保護本質的回歸。回看宋代,古人用絹畫教人知孝守禮。今天,我們以制度與法律,引導父母盡慈、子女向善。最終目的都是守護家庭的和諧,促進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長。
法律的意義,從來不只是懲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根源在家庭教育。千年前的《報父母恩重經變》絹畫告訴我們:最好的法律,不是讓人畏懼,而是讓人愿意向善。今天的檢察官雖不必刻石作畫,卻可以用專業與溫度,以高質效檢察履職,在每一起涉未成年人案件中,繪就暖人的“向善圖景”。
[作者單位:西北師范大學法學院、甘肅省秦安縣人民檢察院。本文系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未成年綜合司法保護檢察履職研究(項目編號:GSJC2025-08-07)》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來源:檢察日報·綠海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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