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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新聞周刊報道,最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一紙再審決定,將一樁沉埋二十余年的血案重新推入公眾視野。男子田某明,在1996年對嫂子實施強奸并殺人未遂,服刑9年后,出獄竟再次持刀報復,致見義勇為的村民死亡,嫂子輕傷。潛逃近20年,落網后一審二審均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如今,云南省高院啟動再審,認定原判“適用法律確有錯誤,量刑明顯不當”。這一決定,不僅是對個案的糾偏,更是對社會正義底線的重申。
梳理本案脈絡,其情節之惡劣、后果之嚴重、主觀惡性之深,令人發指,第一次犯罪,田某明將魔爪伸向嫂子,強奸未遂后竟欲殺人滅口,這已是對基本人倫與法律的悍然踐踏。九年刑期,本應是強制改造、促其幡然悔悟的期限,卻未能消弭其絲毫戾氣,刑滿釋放后,他非但沒有洗心革面,反而變本加厲,將怨恨對準了當年的受害者,并殘忍殺害了挺身而出的無辜村民。這充分證明,其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改造可能性極低。如此罪行,若僅以“死緩”論處,不僅是對受害方及其家屬的二次傷害,更是對社會公眾樸素正義感的嚴重沖擊。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再審,明確指出原判在適用法律和量刑上的錯誤,這一“主動糾錯”的行為,體現了司法機關發現問題、勇于糾正的擔當,是法治進步的積極信號。它表明,司法體系具有自我凈化、自我完善的機制,不回避疑難復雜案件,致力于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然而,程序的啟動只是通往實質正義的第一步,本案再審的核心焦點,無疑在于量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在我國刑罰體系中針對的是那些雖然罪該處死,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反觀田某明,犯罪動機卑劣,蓄意報復;犯罪手段殘忍,持刀行兇;犯罪后果極其嚴重,一人死亡、一人輕傷;且系累犯,前罪系強奸、故意殺人(未遂)的嚴重暴力犯罪,釋放后短期內再犯更重之罪。其行為完全符合“罪行極其嚴重”的死刑適用標準,其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昭然若揭,何來“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法定或酌定從寬情節?
法律判決,尤其涉及生死的重刑判決,其意義遠超個案本身,它是一份嚴肅的社會宣言,昭示著法律保護什么、懲戒什么、倡導什么。
對于被害人趙女士而言,近三十年的身心創傷,每一道疤痕都是無聲的控訴,她“提起就像刀戳心”的痛苦,以及希望兇手得到應有懲罰以“放下陰影”的訴求,是人之常情,也理應得到法律的深切體察和回應。對于見義勇為者劉先生的家屬,父親的英勇犧牲換來的若僅是兇手“免死”的判決,這無疑是對正義的嘲弄,更是對見義勇為精神的沉重打擊。
劉先生希望“為見義勇為者提供更多法律保障”的呼聲,值得在司法裁判和社會政策層面得到高度重視,懲惡方能揚善,對窮兇極惡之徒的嚴厲懲處,本身就是對正氣最有力的弘揚和對潛在犯罪最有效的震懾。
甚至對于罪犯的大哥田先生,其情感雖復雜矛盾,但也清醒認識到“他活著對受害方也不公平”,這從另一個側面反映了,一個背離基本人倫與法治的罪犯,其親人亦難以從單純的“留命”中獲得真正的親情慰藉,唯有公正的判決才能讓所有相關方從無盡的痛苦與煎熬中真正解脫。
因此,我們期待并相信,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此次再審,將嚴格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充分考慮本案犯罪情節的極端惡劣性、行為人的巨大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以及案件對社會造成的嚴重危害和負面影響,依法作出經得起法律、歷史和人民檢驗的判決。
正義或許會遲到,但不應缺席,更不應打折,對田某明案依法作出與其罪行相適應的嚴正判決,不僅是對兩位直接受害者及其家屬的告慰,是對見義勇為精神的捍衛,更是對法律尊嚴的維護,對社會公平正義信念的夯實。唯有如此,才能讓公眾真切感受到,法律的天平,永不傾斜;正義的利劍,永不蒙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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