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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本案情回顧
2018年10月30日,張剛、王小丹夫婦向任某、張勇借款20萬元,約定月利率為20‰(即2%),未明確約定還款時間。借款期間,雙方多次重新出具借條、欠條。其中2021年6月17日出具的欠條確認了2018年至2020年兩年的利息為9.6萬元。
后因被告未按期償還,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本金20萬元、支付利息9.6萬元,并主張自2020年10月30日起按LPR四倍計算利息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二、 法院審理與判決要點
1.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二被告系夫妻關系,借款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且均在借條、欠條上共同簽字確認,因此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二人需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2. 還款性質的認定:先息后本
被告在2024年1月償還的2萬元,雙方未明確約定是本金還是利息。法院根據交易習慣,認定在約定還款期限之后支付的款項,優先抵扣利息,剩余部分再抵扣本金。因此該2萬元被認定為支付利息。
3. 利息計算受法律上限約束
法院對利息計算進行了分段認定:
- 2020年8月19日前:可按雙方約定的月利率20‰(即年利率24%)計算,符合當時法律規定。
- 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0月29日:根據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利率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按2020年10月30日LPR(3.85%)計算,四倍為15.4%(月利率約12.83‰)。
- 2020年10月30日后:按雙方重新約定的月利率2‰計算。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支付的利息總額為72,702元(已扣除已付2萬元),而非原告主張的9.6萬元。
4. “抵押房屋”未辦理登記不產生物權效力
借條中雖注明以房屋抵押,但未辦理抵押登記,因此該抵押約定不能產生優先受償的法律效力,債權人不能就該房屋主張優先權。
5. 缺席審理的后果
被告王小丹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視為放棄答辯、舉證、質證的權利,法院可依法缺席判決。
律師建議
郝小青律師提醒廣大民眾:
民間借貸需謹慎,既要保留好借據、轉賬憑證等核心證據,也應注意:
- 明確約定借款利率,并確保不超過法律保護上限;
- 大額借款建議要求夫妻共同簽字,避免后續償債主體爭議;
- 如設立抵押擔保,務必辦理法定登記手續;
- 還款時最好書面注明是償還本金還是利息,避免爭議;
- 積極應訴,缺席審理可能導致自身權利無法充分主張。
借貸關系規范處理,既能保障債權人權益,也能避免債務人陷入過高利息負擔,促進社會金融秩序健康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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