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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法同行,共建法治惠州。日常生活中,您是否也遇到過類似情況:明明花錢買了正裝商品,到手卻發現其中混有“非賣品”贈品?經營者這樣的行為,是否侵害了您的合法權益?今天,我們將通過大亞灣法院審理的一起真實案件,帶您看清“贈品當正品賣”背后的法律問題,守護每一位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2023年11月的一天,家住大亞灣開發區的郭先生,在家附近的藥房里購買了10瓶某保健品品牌的膠原蛋白透明質酸鈉粉,該產品的售價為195元每瓶。
大亞灣區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梁梅燕:原告交付了3瓶產品,并告知原告欠7瓶,到貨會通知。郭某隨后就發現,其收到的3瓶產品當中有2瓶的外包裝標注有“本品不單獨銷售”的字樣,經過核實,實際為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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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郭先生便來到店內和老板理論,溝通后,藥店老板便退回了郭先生1950元貨款,并承諾會補發10瓶贈品作為補償,不過,此后關于承諾賠償的10瓶贈品,卻始終未能兌現。雙方多次協商未果的情況下,郭先生便將藥房起訴到法院,要求退還貨款并支付三倍賠償。
大亞灣區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梁梅燕:在庭審當中,被告就辯稱,原告多次向其購買案涉的產品,且其購買的產品價格是低于市場價格的,他應當知曉部分為贈品,同時主張贈品與正品的成分 功能,還有安全標準是一致的,僅包裝不同,是用于促銷的,所以他認為自身并不構成欺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相關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存在欺詐行為的,消費者可主張“退一賠三”。那么,在這起案件當中,藥店銷售“贈品”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呢?
大亞灣區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梁梅燕:我們審理認為藥房在銷售的過程中,并未明確告知消費者,其所售的產品、商品為贈品,導致郭某誤以為其購買的產品均為正品,主觀上具有隱瞞的故意,客觀上也造成了郭某意思表示錯誤,符合欺詐的構成要件。關于藥房提出的抗辯理由,法院認為價格折扣與產品屬性并無邏輯關系,消費者知情權獨立于產品質量,經營者的法定告知義務,不能因消費者可能知情而免除,贈品與正品質量一致,亦不能阻卻欺詐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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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院審理認為,藥店的行為已經構成欺詐。不過,在賠償款認定方面,“退一賠三”又該如何計算,究竟應當以未收到貨的7瓶作為損失,還是以3瓶中的2瓶贈品作為基數來計算損失呢?
大亞灣區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梁梅燕:藥房已經向原告退還了全部貨款,他的退一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剩余的7瓶產品也沒有實際交付,交易并沒有完成,郭某因此關于這7瓶也沒有遭受到損失。所以我們認定,這7瓶它不構成欺詐,就根據3瓶當中有兩瓶它是贈品,所以按照單價195元每瓶的標準,那依照退一賠三的規定,藥房應當向原告賠償三倍的賠償金,共計是1170元,并且駁回了郭某其它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誠信是市場交易的基石。經營者應如實、全面介紹商品信息,明確區分正品與贈品,保障消費者知情權與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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