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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山區法院:在征地拆遷補償中明確胎兒利益保護
近日,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件,判決被告益陽市某村民小組向原告陳某某支付征地補償款25868元,明確胎兒利益保護延伸至征地補償分配領域,彰顯了司法公正與民生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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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9日,益陽市人民政府征地拆遷事務中心與益陽市魚形山街道石新橋村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書》,約定補償征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被告益陽市某村民小組系該村下轄村民組,納入此次征地范圍。 2022年4月18日,陳某某出生,戶籍隨父親陳某強登記在該組,屬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2022年8月25日,益陽市某村民組召開村民會議,確定197人參與征地補償款分配,人均26200元,以征地協議簽訂日(2022年3月29日)為分配截止日,未將陳某某納入分配范圍。陳某強多次為女兒主張權利遭拒后,2025年,陳某某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原告陳某某將益陽市某村民小組、石新橋村委會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益陽市某村民小組支付補償款,石新橋村委會承擔補充責任。
法院審理
該院承辦法官核查《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書》、省人民政府用地審批單、村民會議分配明細等關鍵證據,明確核心爭議焦點系陳某某在胎兒時期是否具有獲得征地拆遷補償權利。 法院認為,案涉協議明確“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生效”,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9月9日批準用地,陳某某出生于2022年4月18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六條,胎兒利益受法律保護,征地補償款作為基本生存保障權益,應納入保護范圍。
判決結果
據此,法院依法判決被告益陽市某村民小組支付陳某某征地補償款25868元。雙方均服判息訴,被告主動履行付款義務。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確立的胎兒利益保護原則,不僅適用于遺產繼承、接受贈與,亦延伸至征地補償分配等民事領域,基層組織制定“村規民約”及征地拆遷分配方案時應符合法律規定。
來源: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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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李 杏
二審:皮宣文
一審:李鑫航
供稿:廖良凱
2026年第17期之一
總第19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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