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俞強律師
在代理了上百起再審案件后,我觀察到一個令人扼腕的普遍現象:許多律師和當事人在申請再審時,依然沉溺于“泛泛而談”的誤區。他們花費大量篇幅重復一審、二審的陳詞,情緒化地控訴“判決不公”,或試圖用海量但雜亂的材料“淹沒”法官。這種策略,本質上是將再審申請等同于一份加長版的“上訴狀”,其結果往往是石沉大海,被法院以“申請再審理由不成立”為由輕易駁回。這不僅是對寶貴司法資源的浪費,更是對當事人最后救濟機會的輕率消耗。
這種誤區的危害是多維度的。從效率原則看,它消耗了當事人高昂的金錢與時間成本,卻無法撬動再審審查的大門。從策略層面看,它暴露了申請者準備不足、思維局限,未能深刻理解再審程序作為“糾錯程序”而非“三審程序”的特殊性。從規則與理念層面看,它違背了民事訴訟中“攻擊與防御”應聚焦于法定事由的基本法理。再審審查法官面對的是已經生效的裁判,其權威性與穩定性天然受到維護。若不能以精準的法律武器,攻擊原審裁判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或程序上的“硬傷”,而僅是重復已被原審法官權衡過的觀點,無異于以卵擊石。
一、那么,正確的做法是什么?我們應當關注的是這兩個核心
面對再審這座最后的“正義之門”,正確的路徑不是增加“音量”,而是提升“精度”。成功的再審法律戰,必須圍繞兩個核心展開:一是能夠顛覆原審邏輯的“新論證”,二是能夠重塑裁判尺度的“新視角”。
核心一:能夠顛覆原審邏輯的“新論證”
這里的“新”,并非指全新的證據材料,而是一種基于原審既有材料、卻能構建出完全不同法律圖景的論證體系。它要求我們像偵探一樣重新審視案卷,發現原審裁判在邏輯鏈條上的斷裂處。
例如,在我代理的一起復雜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再審案中,原審判決以承包人“舉證不能”為由,駁回了其工程款請求。表面看,事實清楚。但我們通過深度挖掘,構建了全新的論證:原審法院錯誤地分配了舉證責任。根據《建工司法解釋一》的特殊規則,對已付工程款情況的舉證責任,在發包人一方。原審法院將本應由發包人承擔的舉證責任強加給承包人,并因其“舉證不能”判其敗訴,這構成了嚴重的程序性與實體性錯誤。我們并未提交新證據,而是將原審證據重新排列組合,輔以精準的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論證了原審推理的前提(舉證責任分配)就是錯誤的,從而使其結論(承包人敗訴)失去了根基。最終,高級人民法院采納了這一論證,裁定提審。這種“新論證”的威力在于,它直接攻擊裁判的“阿喀琉斯之踵”,而非在無關緊要的細節上糾纏。
核心二:能夠重塑裁判尺度的“新視角”
當事實材料已定,突破往往來自于思維層面的升維。這就是“新視角”——一種能夠跳出原審裁判框架,從更高階的法律原則、立法目的或類案裁判規則出發,重新審視和定性案件法律關系的視角。
我曾處理一起旅行社包機合同糾紛,案件歷經多次審理均不利。原審法院將合同約定的“取消航班付全款”條款,機械地審理為“損失賠償”,并以我方實際成本為上限進行調減。我們申請再審時,提出了一個顛覆性的視角:這不是一個“損失賠償糾紛”,而是一個“合同價款支付糾紛”。我們主張,雙方作為專業商事主體,約定的全額付款是對商業風險的價格安排和履行利益的固定化,其性質是合同對價,而非損害填補。法院以實際成本進行限制,實質上是不當干預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替當事人修改了合同核心條款。同時,我們引入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尊重商事交易慣例、審慎干預合同約定的司法政策作為支撐。這個“新視角”將爭議焦點從“賠多少”提升到了“該不該賠、按什么標準賠”的合同根本原則層面,最終成功引起了省高院的重視并裁定提審。依賴這種視角,需要深厚的法律功底、對行業實踐的深刻理解以及將個案與宏觀司法理念連接的能力。
二、從“材料堆砌”到“精準狙擊”:構建系統的方法論
認識到上述兩個核心后,從業者必須實現從“材料堆砌、被動應對”的初級階段,向“精準狙擊、主動謀劃”的高級階段轉變。這要求我們構建一套系統的方法論,以下是四條 actionable 的策略原則:
1. 樹立“以再審事由為綱,以原審裁判為的”的靶向分析原則
再審申請不是重新講故事,而是針對《民事訴訟法》第211條規定的十三種法定再審情形,進行有的放矢的攻擊。動筆前,必須將原審判決書“肢解”,將其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程序環節逐一與法定再審事由進行比對。例如,是“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還是“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或是“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確定主攻方向后,所有論證和材料都應圍繞證明這一“事由”成立來組織,形成強大的邏輯合力,避免分散火力。
2. 強化“證據-事實-法律”三層穿透的論證構建
有效的攻擊不是羅列觀點,而是構建一個無懈可擊的三層論證體系。底層:重新審視原審證據。即使沒有新證據,也要深入分析原審證據是否真實、關聯、合法,證據之間是否存在矛盾,是否達到了“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中層:分析原審事實認定。指出其基于有瑕疵的證據或錯誤的舉證責任分配(如將舉證責任錯誤強加給一方),導致了基本事實認定錯誤。頂層:論證法律適用錯誤。這是最具技術含量的部分。需精準指出原審適用了哪條錯誤的法律,或對正確法律做了何種誤讀。例如,錯誤認定合同效力、對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起算點計算錯誤、混淆了不同的法律關系性質(如將合同價款請求權誤作損失賠償請求權)。每一層的論證都要引用權威依據,如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性案例、公報案例或主流學術觀點,以證明原審判決與最高司法權威相悖。
3. 注重“單點突破”與“體系影響”的深度融合
再審申請要追求“一擊必殺”的效果,但這一擊必須打在足以動搖裁判根基的要害上。這意味著要找到那個最具顛覆性的點(如前述的舉證責任錯誤或法律關系定性錯誤),進行飽和式攻擊。同時,要論證這個“點”的錯誤并非孤立,它如何導致了后續一連串的錯誤判決,從而凸顯其體系性影響。在文書表達上,要借鑒優秀訴狀的結構化思維,利用標題、加粗、圖表等形式,讓法官在最短時間內抓住你的核心邏輯鏈。例如,可以用圖表清晰展示原審認定事實與所依據證據的對應關系,再逐一標注每項證據的缺陷。
4. 善用“法院再審”與“檢察監督”的雙軌制策略,主動管理進程
再審之路并非只有向法院申請一條。當法院申請面臨障礙時,應同步或后續啟動檢察監督程序,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抗訴。這是啟動再審的“另一軌道”。向檢察機關提交材料時,側重點可略有不同,應更突出原審判決可能存在的系統性錯誤、類案沖突以及對公共利益或法律統一適用的潛在影響,以引發監督機關的高度重視。這要求律師具備全局策略思維,根據案件進展和反饋,動態調整主攻方向,形成程序合力。
三、總結升華
開篇所指出的“泛泛而談”誤區,其根源在于對再審程序特殊性與專業性的認知不足。在司法資源日益珍貴、對裁判終局性效力愈發尊重的今天,再審的成功,絕不取決于材料的厚度或情緒的濃度,而取決于攻擊的精度與深度。
這要求我們像工匠一樣雕琢每一份法律文書,確保邏輯無瑕、引證權威;像戰略家一樣規劃整個再審戰役,選擇戰場、管理節奏。最終,讓每一次陳述、每一份證據、每一個法律觀點,都成為推動案件走向公正再審的、經過精密計算的有力砝碼。
致勝的關鍵,從來在于精準,而非冗繁。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