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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合同白紙黑字寫明“固定價”
施工中卻冒出額外費用
遇到這類糾紛
業主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一
案情簡介
2022年9月12日,羅女士與A裝修公司(化名)簽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地點為賓陽某小區房產,裝飾面積約120平方米(以現場實測為準)。合同明確,施工圖紙由A裝修公司設計提供,扣除羅女士自購材料價款后,工程款為197900元,簽訂合同之日,羅女士向A裝修公司支付25%的工程款。同日,羅女士向A裝修公司支付50000元,A裝修公司出具了載明為“家裝定金”的收據,但該收據未經羅女士簽字。雙方另簽訂《補充協議》約定,若簽訂合同后不由A裝修公司施工但需設計的,將按面積收取設計費。
合同簽訂后,A裝修公司設計師于2024年3月至6月期間多次通過微信向羅女士發送設計效果圖。2024年6月至7月,A裝修公司告知羅女士,因房屋實測面積及柜子面積增加,裝修總價需增至223000元,羅女士對此加價無法接受。2024年7月15日,羅女士通過微信明確表示因無法接受增加費用,要求解除合同并退回50000元。
雙方協商未果,羅女士將房屋交由他人裝修。后羅女士訴至賓陽縣人民法院,請求解除合同、返還款項。同時,被告A裝修公司認為其不存在隨意加價的情形,羅女士隨意悔約并且在雙方合同尚未解除的情況下就擅自自行裝修,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從而提出反訴,請求判令羅女士支付違約金39580元。
二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屬合法有效合同,雙方均應依約履行。
關于合同解除問題。涉案合同明確約定工程款為固定價款,且無價格調整條款。被告A裝修公司主張加價的理由是實測面積與合同載明面積存在差異及柜子面積增加。法院認為,被告A裝修公司作為專業的裝修公司及價格制定方,在締約時理應對裝修面積等主要數據進行核實,必要時進行現場測量后報價。但被告A裝修公司僅以估算面積報價并將之定為固定價款寫入合同,且未約定其有權據實測面積調價。因此,被告A裝修公司應受合同固定價條款約束。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A裝修公司單方提出增加價款,并拒絕按原約定價款施工,其行為已構成違約,致使原告羅女士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原告羅女士據此主張解除合同,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之日確認為被告A裝修公司收到本案起訴狀之日,即2025年6月13日。
關于款項返還問題。原告羅女士在簽約當日支付的50000元,被告A裝修公司主張為定金,但其依據的《收據》未經原告羅女士簽字確認,法院不予采納。結合合同第十六條關于“簽訂合同之日支付25%工程款”的約定,以及該金額與合同總價25%大致相符的事實,法院認定該筆款項為工程預付款。合同因被告A裝修公司違約而解除,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被告A裝修公司應將預付款返還原告羅女士。
關于設計費問題。根據《補充協議》約定,設計費的支付獨立于施工合同。查明事實表明,被告A裝修公司已向原告羅女士提供了完整的設計服務,綜合考量設計工作量及服務完成情況,法院酌定原告羅女士應向被告A裝修公司支付設計費6000元。該費用可與被告A裝修公司應返還款項抵扣。
關于違約責任。本案合同解除系因被告A裝修公司單方加價的違約行為所致,原告羅女士在履約過程中并無違約。因此,被告A裝修公司反訴要求原告羅女士支付違約金39580元的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作出判決,確認原被告于2022年9月12日簽訂的《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于2025年6月13日解除,被告A裝修公司返還原告羅女士預付款44000元(50000元預付款抵扣6000元設計費),并駁回被告A裝修公司的反訴請求。
三
法官說法
此案是一起典型的因裝修公司單方變更合同價款引發的糾紛。法官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在簽訂裝修合同時,應明確約定工程范圍、價款及支付方式、變更程序等關鍵條款。同時,也警示裝修經營者,應誠信經營,規范締約,不得在合同簽訂后隨意加價,否則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四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來源:“廣西高院”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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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山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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