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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原告孫小某的母親李某與被告孫某原系夫妻關系,二人于2007年8月生育女兒孫小某,后二人訴至法院,經調解,雙方對解除婚姻關系、孫小某的撫養權、孫小某截止18周歲的撫養費、財產分割達成一致意見,且在規定的時間內雙方配合履行完畢。離婚后,李某帶著原告孫小某去H省生活。原告孫小某于2025年9月訴至本院,要求被告繼續支付撫養費。
被告認為,支付原告撫養費時,被告考慮孩子較小,雖然生活在農村但是仍然按照城鎮戶口支付的撫養費,且是一次性支付。本次訴訟時,原告已成年,被告已沒有義務再次承擔撫養費。
本案的爭執焦點是:
年滿18周歲后的高中在校生的撫養費能否支持?
法院審理
原告孫小某雖已滿18周歲,但仍在H省某中學就讀高中三年級,屬于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其要求被告繼續給付撫養費的訴求,應予支持。考慮到被告再婚后還有其他子女需要撫養、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自2025年9月起至孫小某2026年7月份高中畢業止,被告按月支付原告撫養費。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案件已履行完畢。
法官說法
撫養費設立的核心出發點和目的是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確保他們在父母分居、離婚等情況下仍能維持基本的生活水平,包括衣食住行、教育、醫療等,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年滿18周歲。尚在校接受高中教育的成年子女,屬于“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仍有給付撫養費的義務。當然,若父母主動支付成年子女在高中畢業后的撫養費,其是一種親情的表現,只是父母在道德上的義務,并不是法律上的義務。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七條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一條 規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四十二條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第四十九條規定:“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來源: 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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