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費者許先生向澎湃公眾互動平臺“服務湃”(https://tousu.thepaper.cn)投訴稱,2025年12月22日,他通過哈啰租車平臺,在新疆烏魯木齊租用了一輛黑色坦克300用于旅行自駕。旅途中,許先生駕駛車輛發生事故,被判定承擔全責。還車時,車行因此向許先生索賠車輛維修期間的停運損失等費用。
許先生質疑車行提供的車輛為“非營運”性質,不具備租賃資質,無權主張停運損失。經投訴,平臺提出免除停運損失費并補償100元。
![]()
實際用車照片
對此,涉事租車行工作人員向澎湃新聞表示,向許先生交付的車輛確為“非營運”性質,但稱“所有租車行都這樣”。哈羅租車則回應稱,平臺要求租車行具備開展租賃業務的必要資質,且不得使用違規車輛進行租賃業務,對于部分租車行使用非營運車輛從事租車業務的行為將加強監管。
男子租車肇事被索賠停運費,質疑“非營運”車索賠無據
據許先生介紹,2025年12月22日,他通過哈啰租車平臺在新疆烏魯木齊租用一臺黑色坦克300,平臺訂單顯示的車牌號以“川G”開頭。然而,12月24日抵達烏魯木齊天山機場取車時,徐先生發現車行實際提供的是一輛車牌號為“川A”的橘色坦克300,顏色與車牌號均與訂單信息不符。
徐先生擔心后續發生糾紛,詢問后被告知沒有指定具體車輛,車行根據庫存調配,“只要車型是坦克300就行”。許先生說,為不耽誤行程,他當時并未深究車輛顏色的問題,“但很快他們又提出讓我額外加錢”。
![]()
涉事車輛行駛證標注“非營運”
許先生回憶稱,當天驗車后,車行工作人員詢問了許先生的旅程路線。在得知其行程包含阿勒泰地區的禾木和喀納斯后,對方提出,這些景區屬于“超區域行駛”,需要加收200元/天的費用。經過協商,許先生接受了車行的加價要求,并通過微信向車行轉賬1288元。
許先生說,答應補錢是出于行程安排的無奈,根據哈啰租車平臺規則,用戶租車不得駛入“無可行駛公路的無人區、戈壁灘、沙漠、沙丘、礦區、涉水道、軍事禁區、禁止車輛駛入的景區、交通管制地區”。而喀納斯景區冬季允許社會車輛在安裝雪地胎等條件下自駕進入,“我的路線都是根據導航行駛,旅途中并未去過平臺所禁行區域,不理解為何認定他屬于‘超區域行駛’。”
![]()
哈啰平臺關于用車區域的規定
2025年12月29日,許先生駕車在喀納斯發生剮蹭事故,經交警認定,許先生對事故負全責。因對方為營運車輛,許先生另外賠付了1000元停運損失。
許先生說,在2026年1月2日聯系工作人員還車時,車行以車輛維修期間無法營運為由,向許先生索要停運損失與保險上浮費。許先生要求車行提供營運資質證明,但工作人員卻坦言該車輛為“非營運車輛”。根據許先生提供的事故車輛行駛證顯示,明確標注車輛使用性質為“非營運”。
許先生認為,車行用非營運車輛從事租車業務本身就不合法,更無權索要停運費,隨后多次向哈啰租車平臺投訴,平臺方給出的處理方案為,可免除停運損失費并補償100元,但此前加收的1288元“超區域”費用不予退還。
![]()
消費者通過微信轉賬向車行支付“超區域行駛”的“違約金”
“平臺還說,若車輛維修費超出5000元保險額度,超出部分仍可能由我承擔。”許先生說,在溝通過程中,平臺對于車輛“非營運”性質這一核心問題,始終未予正面回應。
許先生對此方案表示并不接受,要求平臺就車輛資質問題及不合理加價給出明確說法。
租車行稱交付車輛確為“非營運”車輛,平臺稱加強監管
接到投訴后,澎湃新聞多次致電哈啰租車平臺,工作人員表示,哈啰租車是車輛租賃服務信息聚合平臺,是通過信息服務平臺,幫助用戶及租車行建立租賃合作。對于所有入住的車輛租賃商戶(公司),平臺均要求其具備開展租賃業務的必要資質,且不得使用違規車輛進行租賃業務,對于部分租車行使用非營運車輛從事租車業務的行為將加強監管。
![]()
交通事故認定書,消費者負全責
隨后,澎湃新聞聯系到涉事車行,工作人員表示交付給許先生的車輛確為“非營運”性質,但其稱“全國所有租車公司都是這樣,不可能所有車都是營運車”。根據交通運輸部頒布的《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從事租賃經營的車輛,其行駛證登記的使用性質應明確為“租賃”。
對此,北京市京師(上海)律師事務所吳風虎律師表示,若平臺存在“禁止駛入部分區域”的規則,車行應在消費者下單時或取車前,明確告知禁止區域范圍及加價條款,而非在驗車后、行程已確定時臨時提出。車行的臨時加價行為實際上侵犯了消費者的選擇權和知情權。
![]()
![]()
平臺訂單記錄
針對“非營運”車輛能否索賠停運損失,吳風虎指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他表示,非營運車輛無論是否用于租賃,其本質不屬于“依法從事經營性活動的車輛”,故不存在“停運損失”的索賠基礎。如車行主張車輛維修期間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的,則車行可提交相應合理的實際支出發票要求消費者予以承擔,而非以“停運損失”與“保險上浮費”為由要求消費者承擔賠償責任。
澎湃新聞記者 陳雷柱 實習生 張怡芬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