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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圖非AI生成,與內容有關)
作者 | 鄒成效
最近看到這樣一則法治新聞。
山西省晉中市“女碩士失蹤13年生育孩子”案有了最新進展。
1月22日,女碩士的哥哥對記者稱,涉案人員張某因涉嫌強奸罪被和順縣警方移送和順縣檢察院審查起訴。之后,檢方對張某作出不起訴決定,理由是“張某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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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案件要是不提,我都差點忘記了。
2008年卜某碩士研究生畢業后至2011年間,因精神異常多次在多家醫院接受治療。2011年5月26日,卜某從晉中市榆次區家中走失。2011年8月,和順縣某村村民發現卜某,且有精神異常表現,數日后由本村村民張某帶回家中,并育有子女。2024年12月3日,山西省晉中市和順縣公安局發布了上述《警情通報》。
從記者的報道來看,這起案件的辦理還是很曲折的。
通報是2024年12月3日發布的,七天后,張某就因涉嫌強奸罪于2024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25年1月14日被批準逮捕。
可見案件的前期辦理還是相當順利。
2025年3月3日,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以張某涉嫌強奸罪、拐賣兒童罪,向和順縣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這里注意一個細節,張某涉嫌強奸罪可以理解,畢竟和精神病人發生性關系,肯定是涉嫌強奸犯罪,至于涉嫌“拐賣兒童罪”倒是很讓人感到驚訝,不知道這個罪名從何而來。
難道張某曾經試圖將孩子賣掉?
然后,這起案件的走向就顯得不那么順利了。
和順縣檢察院受理后,認為案件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兩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因案件重大、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
然后到了2025年8月11日,張某被取保候審。
其實從這個時間上來看,這起案件已經很難繼續走下去了。
兩次退查,加起來四個月,時間就到了2025年7月2日。
最后一次延長審查,一個半月。
程序到期時間為2025年8月17日。
如果不放人的話,那就必須向人民法院起訴了。
而在最后的關頭,2025年8月11日,張某被取保候審。
有經驗的刑事律師就知道,這個案件黃了。
很可惜啊,這個案件人民檢察院為張某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師,如果有律師能主動介入的話,倒不失為一個無罪辯護的好機會。
有點后悔,我為什么當時沒有主動去無償為張某辯護?
2025年10月24日,和順縣人民檢察院出具了《不起訴決定書》。
《不起訴決定書》的大致內容為:
經和順縣檢察院依法審查查明,2011年5月26日,患有精神分裂癥的卜某從晉中市榆次區家中走失。同年7月中旬左右,和順縣青城鎮村民看到了流浪的卜某。同年7月底的一天,青城鎮村民郭某某發現卜某蓬頭垢面,正在路邊喝臟水,遂將其帶回家中。數日后的一天,卜某跟隨郭某某去地里干活時遇見張某,遂跟著張某回家吃午飯,此后一直在張某家生活。兩三個月逐漸熟悉之后張某與卜某在家中發生性關系,兩人共同生活至案發。
2013年2月,卜某生了第一個孩子,張某在村中請客補辦婚禮。卜某因精神狀態不能外出謀生及獨立生活,張某在外務農打工,在家操持家務,負擔其與卜某及共同生育子女的各項生活支出。卜某常到村中的小賣部購買零食,或者在村中與村民閑聊,可以隨意出入居住的村莊及住所,行動完全自由、不受任何限制。張某熟悉卜某的個人生活習慣及喜惡,照顧卜某個人起居與日常生活,未發現張某對卜某有虐待行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包括:生育病歷、出生醫學證明、學籍檔案、銀行賬戶流水、91名證人的證言和多項案件資料。其中,卜某因患精神分裂癥,曾于2009年3月17日至6月30日在晉中市某精神病院住院治療。2024年12月24日,經山西省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卜某患精神分裂癥且無性自我防衛能力。
和順縣檢察院認為,張某與卜某發生性關系并育有子女,與強奸犯罪行為存在本質區別,主觀上是為了和卜某組建家庭共同生活,第一次發生性關系是在見面后兩三個月、雙方逐漸熟悉之后。此后張某一直照顧卜某日常起居、熟悉了解卜某的生活習慣及喜惡,雙方處于穩定的同居生活狀態。
因此,和順縣檢察院認為張某上述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決定對張某不起訴。
我說一下我對這份文書的觀點。
我覺得挺好,檢察機關有擔當。
不是說張某沒有犯罪行為,和沒有性自我防衛能力的女精神病人發生性關系,當然是違背婦女意志,當然涉嫌強奸犯罪。
但是,檢察機關也沒有一刀切。
管你三七二十一,認罪認罰,建議有期徒刑三年并建議適用緩刑,起訴了事。
我估計,90%以上的檢察機關會這樣做。
和順縣檢察院能頂住壓力,作出不起訴決定,有擔當。
檢察院不起訴的切入角度,是“社會危害性”。
和女精神病人交往幾個月,相互熟悉后發生性關系,組建家庭,男方照顧女方日常起居,熟悉了解女方生活習慣及喜惡,還補辦婚禮,不限制女方人身自由,雙方處于穩定的同居生活狀態。
從這個角度看,卜某是遇到好人家了,她在張某處獲得了庇護和家庭生活,避免了進一步流浪或更糟境遇,她的生活質量因為張某的照顧而得到了顯著的改善和提升。
這與徐州那個戴鐵鏈的,有明顯區別。
這種情況,符合“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認定標準,對其不起訴,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也有助于維護現有家庭穩定,符合“以人為本”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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