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文件被投訴后,并非必然暫停開標。工程招投標中,行政監督部門未書面責令暫停時可正常開標;政府采購中,財政部門未書面通知暫停時可正常開標。關鍵在于是否觸發法定暫停條件及行政監督部門的決定。
一、核心法律依據與關鍵區別
1. 工程招投標領域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對招標文件提出異議的,招標人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投標活動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時,必要時可以責令暫停招投標活動(非強制)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時,可責令暫停招投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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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政府采購領域
-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 94 號)第二十八條:財政部門處理投訴期間,可以視情況書面通知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暫停采購活動,暫停期限最長不超過 30 日
3. 異議 vs 投訴的核心差異(決定是否必須暫停)
事項
異議
投訴
提出對象
招標人
行政監督部門 / 財政部門
暫停要求
答復前必須暫停開標
處理期間不一定暫停(需行政部門書面決定)
法律后果
法定暫停義務
行政裁量權范圍
二、不同情形下的開標判定規則
1. 僅提出投訴但未先提異議
- 工程招投標:若投訴事項屬于應先提出異議的范疇(如招標文件內容違法),行政監督部門可能不予受理投訴,此時可正常開標
- 政府采購:同樣遵循 "先質疑后投訴" 原則,未質疑直接投訴的,財政部門可能駁回投訴
2. 已提異議并得到答復后投訴
- 異議已處理完畢,投訴不影響原定開標計劃,可正常開標,除非行政監督部門書面責令暫停
3. 行政監督部門已受理投訴
- 工程招投標:無強制暫停要求,行政監督部門根據投訴內容、證據充分性、是否可能影響中標結果等因素決定是否責令暫停
- 政府采購:無自動暫停機制,財政部門認為投訴事項可能影響采購結果的,才會書面通知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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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操處理流程與風險提示
1. 投訴處理的標準流程
- 投訴人提交投訴材料,行政監督部門 / 財政部門 3 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 受理后,行政部門審查投訴內容,判斷是否需要暫停開標
- 如需暫停,必須書面通知招標人 / 采購人暫停招投標 / 采購活動
- 未收到書面暫停通知的,招標人 / 采購代理機構有權按原定計劃開標
2. 風險防控要點
- 先異議后投訴:嚴格遵循法定程序,避免投訴因未先提異議被駁回
- 關注書面通知:開標前確認是否收到行政監督部門的暫停通知,無通知不得擅自暫停
- 記錄留痕:對投訴事項、受理情況、是否暫停等信息完整記錄存檔,以備核查
- 及時溝通:收到投訴后主動與行政監督部門溝通,了解處理意見,避免違規操作
四、特殊情形的處理建議
1. 投訴事項重大且證據確鑿
- 即使未收到暫停通知,建議主動申請行政監督部門出具意見,避免開標后因投訴成立導致中標結果無效,造成資源浪費
2. 臨近開標期限但投訴剛受理
- 可書面請求行政監督部門加急處理,明確是否需要暫停開標,確保程序合規
3. 政府采購項目
- 若投訴事項可能影響采購結果,即使財政部門未通知暫停,建議主動溝通申請暫停,降低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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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結論與核心建議
招標文件被投訴后能否開標,取決于兩個關鍵條件:
- 是否已完成對招標文件的異議程序(異議答復前必須暫停)
- 行政監督部門 / 財政部門是否已書面責令 / 通知暫停開標
核心建議:
- 區分異議與投訴,嚴格遵守 "先異議后投訴" 原則
- 開標前必須核查是否收到行政監督部門的書面暫停通知
- 無暫停通知時,可按原定計劃開標,但需做好投訴處理的后續配合工作
- 重大投訴事項建議主動與行政監督部門溝通,尋求合規指導,避免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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