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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2日,中國人民銀行江蘇省分行發布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公示表顯示——
江蘇海門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
1、違反金融統計相關規定;
2、違反賬戶管理規定;
3、違反數據安全管理規定;
4、違反人民幣流通管理規定;
5、違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詢及相關管理規定;
6、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
7、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被警告并處罰款141.3萬元。
同時,該行電子銀行部周某因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被中國人民銀行江蘇省分行罰款4.5萬元;信貸管理部陸某燁因違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詢及相關管理規定被罰款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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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這并非海門農商上首次違規。
2019年6月6日,南通銀保監分局對海門農商銀進行了行政處罰,罰款金額高達40萬元,而原因竟然就是因為貸款。
該行政處罰顯示,江蘇海門農商銀行是因為未落實放款條件而發放貸款等行為,違反了《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八)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故南通銀保監分局對海門農商銀行罰款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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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據了解,在2017年的3月份,海門農村商業銀行就因貸款管理不到位;貸款調查、檢查不盡職等原因被南通監管分局處以罰款人民幣30萬元的行政處罰。
▌ 來源:中國人民銀行江蘇省分行官網 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編輯:大個鵝
法律顧問:上海正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鄭曉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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