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參與消費品以舊換新活動的經營主體及消費者:
為進一步規范開展商務領域消費品以舊換新活動,防范打擊各類騙補套補等違法行為,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營造公平誠信的市場環境,確保財政補貼資金規范使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對全市參與消費品以舊換新活動的經營主體(以下簡稱“參與商家”)和消費者提醒告誡如下:
一、嚴禁違法違規行為,嚴懲套補騙補
參與商家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甘肅省消費品以舊換新工作相關規定,樹立依法誠信經營和公平合法交易意識。嚴禁虛假空刷套補、提價返款套補、惡意串通騙補等行為;不得以“退貨不退補”“一機多賣”等手段套取補貼;不得虛開發票,不得轉讓、轉借發票。
二、嚴禁假冒偽劣產品,嚴懲質量問題
參與商家嚴格履行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銷售產品須符合相關規定和相應國家質量標準,嚴禁銷售無生產者信息、無質量合格證明、無生產日期等的“三無”產品。參與以舊換新活動的商品嚴禁以次充好、以舊充新、以假亂真,對消費者置換的新品,須依法履行“三包”承諾,完善售后服務機制;對應報廢的舊品應依法依規報廢處理,不得再次流入市場。
三、嚴禁價格欺詐行為,嚴懲虛假宣傳
參與商家要嚴格做好參加活動商品的價格公示及明碼標價工作,做到價格清晰、標示明確、貨簽對應。嚴禁捆綁銷售、強制搭售等變相漲價和強制消費行為;不得以活動為由抬高商品價格,不得通過虛假折價、“先提價后補貼”“虛構補貼額度”等方式誤導消費者。嚴禁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進行交易;不得有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價格承諾等價格欺詐行為。
四、加大監管執法力度,強化行業自律
各縣區政府、各相關監管部門將加大對消費品以舊換新活動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力度,如有涉嫌不正當競爭、套取補貼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一經發現,立即取消經營主體參與以舊換新活動資格,補貼資金如數追回,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黑名單,不得再參與政府組織的消費品以舊換新活動。同時,將違法違規信息推送相關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五、違法風險提醒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實施哄抬價格等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第二十一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開具紙質發票應當加蓋發票專用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各參與商家和消費者要自覺履行社會責任,自覺糾正不規范的行為,自覺接受監督。鼓勵廣大消費者和社會各界予以監督,如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可向市商務局或各縣(區)商務部門公布的咨詢電話反映。
白銀市商務局:0943—8224056
會寧縣商務局:0943—3288859
靖遠縣商務局:0943—6211208
景泰縣商務局:0943—5523614
白銀區商務局:0943—8660455
平川區商務局:0943—6789160
白銀市商務局
白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白銀市稅務局
2026年1月23日
來源:白銀商務
編輯:段礴碧 審核:曾朝耀 審定: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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