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最新的新聞,大概講的就是兩人通過網上認識成為情侶,結果男方發現女方還在跟其他男生聊,于是很生氣,女方不想分手于是接受了男方玩SM的要求,發現還是沒辦法挽回男方后,報警把男方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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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是SM所以說被侮辱了,因為發生過關系所以說男方強奸了,然后男方就這樣,因涉強奸罪、強制侮辱罪被移送起訴。
這都能被起訴我實在是沒想到,雖然令人作嘔,但SM是女方自愿的,能說是侮辱嗎?如果這都算侮辱的話,那以后那些喜歡玩這一套的也有很多女生,豈不是都是侮辱了?比如經常出現的這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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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女權發出的所謂“行為藝術”,2010年左右就上過新聞,都是把男人當狗一樣當眾用狗繩牽著,女方前面走男方后面爬,有的女方用鞭子抽,有的讓男方舔腳,這種當眾羞辱是不是侮辱,可人家女方一點事都沒有。
輪到男人就成了侮辱罪了?因為女方當時自愿實際上是為了不分手的目的,一旦目的沒達到就不是自愿是侮辱了對吧?強奸罪也是同理了,明明自愿發生的關系,事后咬定強奸并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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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當時自愿事后撤回,然后能當不愿意處理的話,那按照這個邏輯,男人也能轉完賬或者付完彩禮后撤回同意,再去告女方詐騙或搶劫了,可很明顯,法律不會支持男方。
同樣荒唐的邏輯,為啥女方就能男方就不行呢?這實在是太雙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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