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20多歲的姑娘,父親意外離世后,被銀行告上法庭追討30萬貸款。這姑娘當庭遞出一份公證書——放棄繼承父親所有遺產。
法院最后駁回了銀行的訴求。
老話說“債有主借有還”,可這事兒,還真不能按老黃歷來看了。
今天是2026年1月26日,這件事雖然發生在前段時間,但最近在網上傳得沸沸揚揚。
我覺得有必要說說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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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
根據相關報道,時間得回到2024年8月。
李某那時候需要周轉資金,跟本地一家銀行簽了貸款合同,額度30萬,可以循環使用,有效期到2027年8月。合同里有一條特別約定:如果借款人死亡或失蹤,銀行有權提前收回貸款。
錢很快到賬了,李某按月還息,一切看起來都挺正常。
可誰也料不到,2025年5月,李某突然因意外去世了。
貸款還沒還完,人就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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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開始催收,但李某已經不在了。他們把注意力放到了李某唯一的女兒李小某身上。
銀行的邏輯很簡單:你是獨生女,你父親的房子、存款、車子遲早都是你的,那這30萬的債務你也得一起承擔。
李小某剛剛失去父親,還沒來得及處理遺產。老房子沒過戶,銀行卡沒動,車鑰匙還鎖在抽屜里。
銀行等不及了,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李小某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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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姑娘做了個決定
收到法院傳票那天,李小某應該挺慌的。父親剛走,自己還沉浸在悲痛中,轉眼就得面對這樣的官司。
她開始琢磨:父親留下的那些東西,加起來到底值多少?夠不夠還這30萬?萬一遺產不夠,自己是不是還得倒貼?
想來想去,她做了個決定——既然法律規定繼承多少遺產就還多少債,那我干脆一分遺產都不要。
她去公證處辦了手續,正式聲明:父親李某的所有遺產,包括房產、存款、車輛,我全部放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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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決
庭審那天,銀行準備了厚厚一摞材料。在他們看來,這案子應該沒什么懸念。
可李小某遞上了那份經過公證的《放棄繼承聲明書》。
法官看完文件,駁回了銀行的訴訟請求。理由是:根據《民法典》,繼承人只需在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清償債務。李小某已經放棄繼承權,不再具備“繼承人”的法律身份,自然不需要承擔父親的債務。
銀行的30萬貸款,成了一筆爛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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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的聲音
這事兒傳開后,網友們的看法不一樣。
有人說這姑娘聰明:“不貪那點遺產,才能落個一身輕,這賬算得精。”
也有人覺得,銀行這回是真的碰了釘子:“平時老百姓去銀行辦事得求著,這回輪到銀行吃癟了。”
但也有人擔心:“這樣搞下去,老賴會不會越來越多?明明有錢卻不還?”
還有網友點出了關鍵:“銀行要的不是那30萬,是法院的判決書,回去好平賬銷戶。”
我怎么看這事兒
看完這個案子,我心里挺不是滋味的。
從法律層面講,李小某的做法沒問題。《民法典》就是這么規定的——繼承多少遺產就還多少債,不繼承就不還。這條法律的初衷,就是為了保護像李小某這樣的普通人,不會因為上一代的債務被拖垮。
但從人情角度說,我也能理解銀行的處境。30萬不是小數,銀行也是按章辦事,合同簽得清清楚楚。現在借款人沒了,繼承人又放棄繼承,這筆錢就打了水漂,銀行也挺冤的。
可話又說回來,銀行放貸本身就是有風險的生意。你圖利息,那風險也得自己扛著。不能出了事就想找家屬“兜底”,這不合理。
這個案子給我最大的觸動是:“父債子償”這種觀念,在現代社會真的該翻篇了。
親情不該成為債務的擔保品,法律更不該被道德綁架。
李小某這姑娘,剛失去父親就得面對官司,她心里得有多難受。那些遺產里,說不定還有她小時候的回憶,父親用過的東西。可為了不背這筆債,她只能忍痛放棄。
從另一個角度看,這個案子也給所有人提了個醒:
借錢這事兒,真得慎重。你借的時候痛快,可要是出了意外,留給家人的可能就是一堆麻煩。
金融機構的風控也得加強,不能為了業績什么單子都接,審批的時候多上點心,總比事后打官司強。
最后說兩句
權利義務對等,我不吃你那口肉,自然也不背你那口鍋。
法律的溫度,就在于保護那些“不知情”的無辜者。李小某沒做錯什么,她只是行使了法律賦予她的權利。
至于銀行,這30萬大概率是追不回來了。這筆賬,只能算在風險成本里。
個人覺得,這個判決是對的。它告訴我們:法治社會,講的是規則,不是“血緣綁架”。
你們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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