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可仍有人抱著僥幸心理
一而再、再而三觸碰酒駕“高壓線”
近日
綿陽一男子醉酒駕駛引發交通事故
其血液酒精含量高達166mg/100ml
遠超醉駕標準
目前已涉嫌危險駕駛罪被立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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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三大隊獲悉
1月22日16時許
駕駛人羅某駕駛車牌號為
川BD××××0的網約車
行駛至游仙區石馬鎮中綿路時
與宋某駕駛的教練車發生碰撞
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
幸未造成人員傷亡
在勘測事故現場過程中
民警發現網約車駕駛人羅某
存在口齒不清、神情恍惚等異常狀態
身上還散發著明顯酒氣
疑似存在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
民警當即對羅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
檢測結果顯示
其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166mg/100ml
較國家規定的醉酒駕駛認定標準
高出86mg/100ml
超標幅度達107.5%
涉嫌危險駕駛罪
目前,該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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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
營運車輛駕駛人的駕駛行為直接關系到
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我國法律對此類車輛的酒醉駕行為
設定了更為嚴厲的處罰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將面臨刑事與行政雙重嚴懲:刑事層面,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處拘役并處罰金,且因營運車輛涉及公共安全,將作為從重處罰情節予以考量;行政層面,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即便重新取得駕駛證后,終身不得再駕駛營運機動車。
綿陽公安交警將持續保持
對酒醉駕違法行為的“零容忍”高壓態勢
全時段、全區域
開展常態化嚴查整治行動
無論何種車型、何種場景
一旦查獲酒醉駕違法行為
一律依法從嚴查處、絕不姑息
來源:今日綿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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