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舊小區加裝電梯本是惠民工程
但當廚房窗外突然多出一部電梯
低層業主難免擔憂權益受侵
面對“個人權益與公共利益”
法院會如何認定
“合理影響”與“權益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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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深圳某老舊小區2單元共6層18戶,被納入加裝電梯試點項目。經征詢意見,15戶業主同意加裝,達到法定比例。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鹽田管理局依法進行公示。公示期間,206房業主燕某提出書面異議。鹽田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組織兩次業主聽證,在履行完法定程序后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建設工程符合規劃要求,準予建設。電梯采取在該單元建筑外部建設的方式安裝,通過連廊連接單元建筑,連廊兩側設置約1.3米高圍欄,電梯內部為封閉遮蔽狀態。一樓設置刷卡門禁,二樓無門禁且可直接控制上下。電梯建成后取得《特種設備檢驗合格報告》及使用登記許可,現已投入使用。
在費用分攤上,因一樓為架空層,經業主協商,未要求二樓業主(包括燕某)分攤安裝費用及后續電費,費用由3樓及以上業主按約定系數分攤。
燕某認為,加裝電梯期間多次臨時停水影響日常生活;電梯梯井距其臥室不足6米,嚴重侵犯隱私權、休息權,并影響采光、通風及日照;電梯占用公用面積、破壞建筑美觀,天井會形成回聲效應導致機械噪音加倍;涉案樓房建于填海區域、使用海砂填充,距離海邊不足10米,承受三部電梯長期運作將產生安全及消防隱患;同時認為其房屋會貶值,而高層業主將獲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呂某等業主共同支付30萬元補償。
呂某等人辯稱:加裝電梯程序合法合規;公示前后,街道辦、社區、業委會等組織過三次以上調解,相關部門兩次聽證均認可項目合法;電梯驗收合格且符合技術標準,燕某所述的停水、噪音、房屋貶值等影響均無事實依據;二樓業主雖日常對電梯依賴度較低,但搬重物等場景可享受電梯便利,且無需承擔任何費用,實際獲益而非受損,故不同意補償。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判斷建筑物是否影響相鄰權益,主要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條,即是否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是否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燕某主張電梯與臥室距離不足6米,違反《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管理規定》第十三條“梯井(或連廊)與相鄰住宅主要使用房間窗戶的正投影凈距不宜小于12米”的要求。但鹽田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明確,該條款的“相鄰住宅”與“本棟(單元)”屬不同概念,12米距離標準要求適用于本棟與其他相鄰住宅,而非本棟單元內部。涉案加裝電梯雖在單元外部獨立建設,但在使用功能和建筑面積上,屬于2單元建筑本體的一部分,并非“相鄰住宅”。經核查,涉案加裝電梯與外部相鄰住宅的正投影凈距大于12米,完全符合規定,燕某的主張系對條款的誤解。
燕某提交夜間開燈后從連廊拍攝的廚房照片及陰天狀態下廚房及次臥內部照片主張采光、隱私受侵。經現場勘驗顯示,日常光照下,無論從連廊還是建筑外部地面視角,均無法辨清206房廚房及次臥內部情形;次臥采光未受影響,廚房采光雖受一定影響,但因加裝電梯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標準,該影響未超出合理限度。夜間開燈情況下,對隱私權影響程度也是輕微的,不應認定為實質性權益損害。此外,燕某申請對電梯造成的通風、采光、噪音、房屋貶值影響進行鑒定,法院認為涉案電梯的設計、施工、使用已獲行政機關審批許可,符合相應技術標準,無必要進行鑒定,不予準許。
燕某援引的《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管理規定》屬于規范性文件,其中“不使用電梯且受影響的低樓層業主經協商后可以獲得適當補償”的條款,性質為協商性規范,旨在引導業主友好化解矛盾,并非創設絕對的法定補償義務,不能作為法院裁判的強制依據。且燕某無需分攤任何費用,客觀上享有電梯帶來的通行便利(如搬重物等),即便其稱未實際使用,亦存在潛在獲益可能,并未產生實際損失。綜上,該小區加裝電梯合法合規,未對燕某造成實質性權益損害,燕某主張的各項不利影響缺乏充分事實依據,其所述影響均在法律規定的“合理范疇”內,相鄰方負有容忍義務,不能構成補償基礎,燕某要求30萬元補償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燕某全部訴訟請求。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老舊小區加裝電梯是改善民生、提升居住品質的重要舉措,卻常因相鄰權問題引發糾紛。首先,關于“合理影響”的認定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這是判斷是否妨礙相鄰通風、采光、日照的主要依據。行政部門的審批驗收,意味著加裝電梯的影響已被控制在國家認可的合理范圍內,即便對部分業主的居住環境產生輕微影響,只要未超出工程建設標準,就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合理影響”,相鄰方負有必要的容忍義務。這既體現了對行政許可效力的尊重,也是公共利益與個人權益的平衡。
其次,關于補償責任的適用條件。地方性規定中關于“適當補償”的條款,關鍵在于“協商”二字,并非賦予低樓層業主強制索賠的權利。只有在加裝電梯存在違法違規情形、對相鄰權益造成實質性損害,且法律明確規定需承擔補償責任的情況下,索賠請求才可能獲得支持。本案中,低樓層業主無需承擔任何費用,還能享受電梯帶來的潛在便利,并未遭受實際損失,自然無法獲得補償。
在此,法官提醒:推進惠民工程必須嚴格遵循法定程序,確保公示、聽證等環節充分保障業主的知情權、參與權。同時,鄰里間應發揚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對合法合規建設帶來的合理影響予以理解和包容。各方在項目前期應積極溝通,尋求最大公約數,共同促進社區和諧。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二百八十九條 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二百九十三條 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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