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法治報”報道,2025年11月,上海一阿姨發現身在海外的兒子“從事醫美行業的女友轉了一筆錢款”,又聽說兒子“要退學回國幫忙打工還債”,擔心孩子戀愛被騙,想了各種包括報案等辦法阻止,都沒有效果。
可能是受網上那些宣傳的律師無所不能影響,阿姨想到了找律師幫忙。于是,便通過網頁推薦、頁面宣傳的“口碑第一”、“為老百姓打官司”,找到了一家律所,通過客服的告知,到律所洽談。
根據報道,律所的接待人員稱可以協助立案,費用大概是4萬元,可以幫忙查詢對方女孩信息,費用大概在六七千元。
之后,阿姨得知兒子已經單方面提交退學申請,再次到律所求助。接待人員稱,可以“立即派律師到國外并聯系校方與當地警方,協助保住兒子學籍繼續完成學業,也有辦法促成分手。”,費用是20萬元,經過優惠后是18萬元。
為了敦促阿姨下定決心,接待人員還稱,“之前就有個媽媽就是舍不得花錢,所以兒子后來被賣到了緬北,現在躺在醫院里,后悔都來不及。”阿姨當天簽了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了18萬元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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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費的第二天,兒子就回國了。阿姨想著反正也沒開展工作,便找律所退費,可被告知,根據合同里約定的,“甲方與對方自行和解、單方要求解除合同等情形,律師費用不予退還,且還需另行支付30%違約金”,律師費不僅不能退,還要支付30%的違約金。
記者陪著阿姨去了律所,接待人員稱,“合同都是上級部門報備審查過的,律協、司法局都審批過。”在被問及接待人員是否是律師時,接待人員說法自相矛盾。
最終,有負責人表示,“其最大權限是可退50%”,雙方未達成一致。目前,阿姨又另行委托了律師向法院起訴律所,要求法院確認《代理合同無效》,返還全部律師費,并且向司法局投訴。
據阿姨的代理律師對記者表示,根據《律師法》的規定,律師事務所不能從事法律服務之外的經營活動,可律所向阿姨提供的“勸兒子分手”的業務,并非法律服務,且沒有提供“具體服務內容、流程、要求等”,完全是“利用其對兒子的關愛及急切心情,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下簽訂顯失公平的合同。“(以上內容概括來自“上海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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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析:找律師,一定要遠離那些公司化律所
在律師界,曾經流行著一條不成文的規定,律師不能以賺錢為唯一目的,否則的話,自己就會干不長遠,當事人也要遠離這樣的律所和律師。然而,隨著市場經濟的大潮,特別是網絡經濟盛行后,不知道從什么時候開始,一些律師、律所開始奉行“營銷為王”的策略,而將上述的行業經訓拋棄了。
一些律所為了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將公司化運作模式引入了律所經營。具體而言,就是不僅在網上發布各種營銷廣告,當事人想聽什么就承諾什么的那種,而且律所的內部,也配置了大量的營銷人員、接待人員,在接待當事人洽談案件時,使用各種的營銷話術,根本不考慮后續的案件或法律事務處理中,是否能夠實現。
說白了,這些律所,就是在利用當事人對律師及律師職業的信任,利用當事人不懂法律專業知識的弱點,接待時的人員是一套人馬,案件處理時是一套人馬,后續出現糾紛善后的又是另一套人馬。
只要當事人付費了,就會拋出當事人當時根本看不懂,只是信賴接待人員口頭承諾而簽訂的、合同內容處處是陷阱的《委托代理合同》,抓住當事人不會都不怕麻煩、不計成本的一次次千萬糾纏、不會去行政投訴,不會去法院起訴等特點,以最小的代價賺取最大的經濟收益。
至于那些可以代理的訴訟案件、法律事務,也根本不是接待人員處理,而是轉給了給律所打工的律師們來處理,也就無從知道、不會在于接待人員當初承諾了什么,只要能給出一個處理結果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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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說,有些律所,已經只將經濟利益放在首位,那些廣告宣傳不過就是宣傳而言,根本不在乎《律師法》上規定的法律行業社會責任,不在乎自己的行為給行業、給職業帶來的影響了。
對于這樣的律所,當事人一定要注意識別和遠離。還是那句話,當下尋求法律幫助,一定要提高自己的識別力,具備基本的法律常識。否則的話,你以為是花錢找到了法律幫助,實則引來了另一場麻煩。
要記住,有案件要委托律師,一定要跟辦案的律師本人洽談,聽取他本人的辦案思路和安排,不要跟那些什么律所的接待人員、前臺人員談案件處理。中國已經有83萬名律師,根本不存在有了糾紛找不到律師代理的問題,那些用接待人員、前臺人員接洽案件的,都是準備后手了。
注:本文系微信公號“語人集法”同步原創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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