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被告人騎行電動車時因未佩戴頭盔被輔警迎面截停,導致被告人被摔出數米遠且當場受傷。被告人要求送醫被拒絕,在跟輔警搶奪電動車鑰匙時發生輕微肢體沖突。被告人被指控妨害公務罪,本人的核心無罪辯點包括:輔警并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單獨執法并非依法執行公務。輔警采取危險動作迎面截停行駛中的電動車屬于行政違法,被告人搶奪鑰匙是為了騎行電動車就醫療傷,屬于緊急避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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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市H區人民法院:
被告人被控妨害公務案目前正由貴院審理。經過閱卷、會見和參加庭審,本律師篤定:這是一起明顯的無罪案件,貴院應當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檢方指控,對法律規定做了明顯不正當的擴大化解釋。公訴人當庭講了很多大道理,但法律人最大的道理就是依法辦案。脫離了具體的個人,沒有抽象的人民。不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則公訴人當庭所講的所有大道理都只是空談。警輔人員的特殊崗位職責不應成為其享有法外特權的理由,檢察機關的指控涉嫌無底線的為警權擴張站臺或背書。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的對象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要“依法執行職務”。案中,三名警輔人員并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且其執行公務明顯違法,不屬于“依法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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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案的三名警輔人員不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范疇明顯窄于國家工作人員
1.三人均不具備人民警察身份。其中,A系N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員額制勤務輔警。B是一家民營保安公司的保安,C是江西司法警官職業學院派遣至保安公司的實習生。三人均不是人民警察,B和C甚至連輔警都不是。
2.三人均不具有事業單位編制。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事業編制人員依法執行行政執法職務是否可對侵害人以妨害公務罪論處的批復》,如果三人系事業編制人員,那么也有可能構成妨害公務罪的對象。但是經過辯護人向N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調查確認,A、B和C均不具有事業單位編制。
3.三人不符合民警在場的混合執法或一體化執法情形。司法實踐中,如果輔警在人民警察的現場帶領、指揮下輔助執法,那么輔警可以視為是人民警察權力和身份的合理延伸。但是本案中,三名警輔人員進行攔截執法時,根本沒有民警在場。等到執法完畢甚至糾紛發生完畢以后,唯一的民警D才匆匆趕到現場。據D自己的口供,D當時離案發現場約一公里。辯護人經過現場實測,距離大概是兩公里。在鋼筋森林、人流如梭的城市,被告人肉眼根本無法看到D。這個距離聲音也無法直接傳播,警輔人員需要借助尋呼機才能聯系到D。案發現場,被告人看不到民警D也聽不到民警D。本案中不符合混合執法或一體化執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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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三名警輔人員違法單獨執法,違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不屬于“依法執行公務”
公訴人反復強調,三名警輔人員在執行公務。關于這一點,辯護人并不否認。辯護人強調的是,三人執行公務存在超越職權、程序違法、實體違法、執法不當等一系列違法行為,不符合妨害公務罪所要求的“依法執行公務”。
1.法律明確禁止輔警單獨執法。國務院《關于規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第四條規定:“輔警應當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警務輔助工作”。第九條規定:“輔警不得從事下列工作:(八)單獨執法”。江西省公安廳《江西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履職規定》第六條亦有同樣的規定。但本案中,從始至終都是三名警輔人員在單獨、獨立執法。
檢方偷換概念,用抽象的一體化概念去掩蓋三人違法單獨執法的事實。按照檢方邏輯,只要警輔人員在公安機關工作,其行為就屬于一體化執法。如果這個邏輯成立,那么就不存在輔警單獨執法這一說了,那么輔警的職權就變成和民警完全一致了。辯護人提請法庭高度注意,不論是國務院、公安部還是各地方,都明確無誤的規定輔警只能協助從事某些工作。既然是“協助”,那么必然要求有民警在現場。民警不在現場,那么輔警就不是“協助”,而是單獨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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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輔警不能單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任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或限制公民財產權利的行為,都應當而且能夠給出法律定性和法律評價。對于公權力而言,法不授權則無權。執法機關及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必須要有法律依據和法律授權。本案中,三名警輔人員分別或伙同實施了“攔截車輛”、“關閉電源”、“拔掉且暫扣電動車鑰匙”、“阻止被告人自行就醫”、“限制被告人離開”等限制被告人人身自由和財產權利的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根據該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行政強制措施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但是本案中,由于民警并未到場,三名警輔人員直接違法實施了行政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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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名警輔人員無權在事發路段執法。行政法的常識,行政執法權只能由執法單位委托給他人,民警個人無權將執法權委托給他人。
(1)民警個人無權授權或委托他人從事公務。根據三名警輔人員的口供,他們的工作都是受到了D的個人安排和指揮,而非N市公安局H區分局或N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指揮和安排。
(2)公安機關提供的《712警區網格安排》、《各組人員及整治安排》、《712警區鷹眼巡邏人員安排表》等書證,恰恰證明了三人無權在事發路段執法。
4.三名警輔人員超出了工作安排范圍。民警D的口供稱,“我當時安排員A、B、C對違規騎電動車的人進行教育”。A的口供稱,“我在D的安排下,對騎非機動車未帶頭盔的亂象進行勸阻和教育”。B和C的口供稱,“我們的職責是,對非機動車未佩戴頭盔進行勸導及教育工作”。總而言之,不論是“教育”、“勸導”還是勸阻”,都只能是語言,而不能升級為攔截車輛、暫扣鑰匙、限制離開、阻止就醫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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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三名警輔人員存在系列其他實體違法。
(1)戴頭盔是倡導性條款,而非強制性條款。N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N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原文是“倡導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佩戴安全頭盔”。也即,即便被告人沒有戴頭盔,也沒有任何法律后果。公安機關最終也并未因為未戴頭盔而對被告人做出任何行政處罰。
(2)執法違反立法本意和比例原則。戴頭盔的目的是為了保障騎車人的人身安全,但B迎路上前攔截行使車輛、限制人身自由、暫扣財產等執法手段嚴重傷害騎車者的人身安全,導致其自己和被告人摔傷。三人的執法行為違背立法本意,也違反比例原則。
(3)違反基本的人道。被告人和女朋友被B攔截倒地后滑行數米,被告人眼鏡摔出且眼睛受傷,頭部出血,情況危急。被告人要求就醫被無理拒絕,且120救護車到場后,僅將三名警輔人員送往就醫,明確拒絕被告人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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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三名警輔人員存在系列程序違法。《行政處罰法》和《行政強制法》分別對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為規定了系列程序要求。但是本案中,三名警輔人員未出示身份證件、未告知執法依據、未聽取陳述和申辯,沒有任何程序正義可言。
三、本案三名警輔人員存在重大過錯,對本案的案發具有重要原因力。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最多只是治安違法
1.迎面攔截是高度危險動作,極不專業。下坡急拐彎道騎車,如果有人迎面攔截,根本來不及避讓,極容易發生交通事故。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明確規定:遇有機動車駕駛人拒絕停車的,不得站在車輛前面強行攔截,或者腳踏車輛踏板,將頭、手臂等伸進車輛駕駛室或者攀扒車輛,強行責令機動車駕駛人停車。舉重以明輕,交通警察不能做的事情,警輔人員更不能做。做了,就會導致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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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見傷不救漠視生命健康,極不人道。B只是被電動車帶倒,而被告人和其女友是連車帶人滑行數米后倒地。根據經驗常識就可以知道,被告人的傷情肯定比B要重很多。令人不解的是,三名警輔人員可以得到及時的檢查和救治,而被告人卻是被粗暴地剝奪了就醫和檢查的權利。120救護車到了,被告人不被允許上車,而是直接被民警帶走。如此危急情況下,警輔人員還實施了出言辱罵、暫扣電動車鑰匙等行為,被告人此時出手還擊、意欲擺脫他人控制前往醫院就醫檢查身體,實乃人之常情,法律上具有緊急避險和正當防衛的性質。此時,要求被告人心如止水、文明理性的接受三名警輔人員的辱罵和控制根本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3.利用公權拔高定性,極不公正。本案最多也只是一個治安案件,給予行政處罰即可。況且被告人的父母已經對案涉的三名警輔人員進行了足額賠償且獲得了三人的諒解。檢察機關原本應當依法對被告人做不起訴處理,但是卻人為拔高定性,對被告人提起了刑事指控。辯護人當庭多次要求公訴機關撤回起訴,被公訴機關無聲的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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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經過兩次開庭審理,本案的案情已經明了,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理由已經充分。辯護人及被告人家屬都堅信:法治中國總會有說理的地方。公訴人當庭給出的邏輯是:被告人打人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所以一定要給予刑法處罰。必須指出,這樣的思維是典型的客觀歸罪,也是明顯違背罪刑法定原則的。罪刑法定原則要求,定罪不僅要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而且要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符合罪名的法定構成要件。此案如果被判決有罪,只要堅持不懈的上訴、申訴,最終一定能獲得公正的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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