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答案:這種情況下一般是由于當前案件的證據存在一定的問題,對于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依然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
我從事法律實務工作10多年了,接下來我們展開說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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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件分為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兩種。
其中公訴案件是檢察院代表國家提起公訴的案件,公訴人作為原告一方參加訴訟。
而自訴案件是當事人個人或者相關的單位作為原告參加訴訟的案件,在身份上稱為自訴人。
從實務中來看,絕大多數案件都是公訴案件,本文也以公訴案件為例進行闡述。
2.法律法規并沒有規定每個案件開庭審理的次數,但是規定了審理案件的期限。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等相關規定,對于公訴案件,一般需要在兩個月之內宣判,至多不得超過三個月,而對于自訴案件,這個時間則是6個月之內。
當然這個時間并不是確定無疑的,是可能延長的。
如果可能判處被告人死刑或者屬于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其他特殊情況的案件,可以延長審理期限。
不過延長審理并非由審理法院決定。
第1次延長審理必須由審理法院的上級法院進行,而從第2次以及之后,則必須由最高法院決定。
法律規定每次延長的期限是三個月,但是沒有規定延長的次數,所以從理論上來說,審理時間可以無限長。
3.除了上述之外,還有一個延期審理的操作。
這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204條之中。
根據規定,具有如下三種情形之一的,是可以進行延期審理的:
-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 (三)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如果屬于上述第2種情形,則存在一個月的補充偵查期限。
補充偵查完畢以后,案件審理期限重新計算。當然,補充偵查的次數是有限制的,以兩次為限,不能再多了。
4.從司法實踐中看,多次開庭的原因,常見的有如下幾種:
一是對于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仍然存在一定的懷疑。這主要體現在證據方面,抑或證據不夠充足,抑或關鍵證據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
這種情況下大概率會經過補充偵查,甚至多次補充偵查,補充相關的證據。
當然也有可能會讓關鍵證人或者被害人、偵查人員出庭作證。
二是對于被告人的量刑仍然存在一些不確定性。比如案件存在被害人,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有達成和解的意向,但是一直未能達成和解。
三是對于案件屬于此罪還是彼罪,一罪還是數罪存在一定的問題。
無論是哪種原因,都應當配合法院的訴訟進程。積極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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