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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很多公司都有一個默認防線:人都鬧成這樣了,還怎么繼續干?我們已經完全不信任他了。
于是,在違法解除被認定后,公司常常順手再補一句:「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
但這道防線,正在被《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系統性拆掉。
最新的,北京法院 2026 年 1 月 13 日的這份終審判決,是一個非常清晰的信號。
事情是這樣的。
姬某,2018 年入職北京某公司,崗位是商務專家,簽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24 年 11 月,公司突然開會通知:你存在嚴重違紀,包括篡改記錄、違反保密、違規進店。
當天,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姬某不認,申請仲裁。
仲裁結論很直接:解除違法,恢復勞動關系。
公司不服,起訴。
一審法院:解除違法,而且必須恢復
一審法院干了三件事。
第一件:逐條拆公司指控,所謂「篡改記錄」行為本身屬于系統自助操作;所謂「違反保密」收件人都是公司員工,制度沒寫清;所謂「違規進店」證據不完整、范圍解釋不清。
總之,證據不夠。
第二件:定性為「違法解除」,既然違紀不成立,那就只能落在一個結論上:違法解除。
第三件:公司拒絕恢復,理由不成立,公司主張:關系已經破裂,不能繼續履行。
一審法院態度很明確:你沒有法定理由拒絕恢復。
于是判決:勞動關系恢復,繼續履行。
公司上訴,打出了 HR 最熟的四張牌。
1、崗位已經被他人替代
2、員工長期病假
3、員工頻繁舉報投訴
4、雙方已喪失基本信任
公司邏輯:這已經不是能不能的問題,而是沒法再合作了。
繼續二審,二審法院說:情緒可以理解,但不構成法律理由
判斷依據,關鍵點只有一個:是否存在「客觀不能繼續履行」?
這是《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第一次在司法解釋層面明確的核心判斷標準。
法院逐條打掉公司的抗辯:
1、舉報、投訴,不是拒絕恢復的理由
法院直接引用人民法院案例庫裁判要旨:勞動者投訴用人單位,不屬于過失性辭退情形,也不構成拒絕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理由。
翻成人話就是:員工鬧、員工告、員工不滿意,都不等于你可以不讓他回來。
只要投訴是通過正當渠道,就不能反過來當作「信任破裂」的證據。
2、「喪失信任基礎」,不是法定概念
法院明確說:公司主張雙方已喪失信任基礎,但未舉證證明存在司法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的:勞動合同已經不能履行的情形。
3、崗位被頂替,也不是天然理由
只要不是:崗位客觀消滅;法律禁止繼續履行;履行存在重大現實障礙。
「已經有人頂崗」,不構成不能繼續履行。
終審結論:恢復勞動關系,維持原判
也就是說:解除違法,必須恢復。
這起判決,它改變的不是結果,是抗辯邏輯的重心
要知道:違法解除后,「恢復」將成為常態選項;「喪失信任」只能是管理語言,不能當法律武器;舉報、投訴、維權行為,不能反向定罪。
否則,整個維權體系會被掏空。
希望對你有啟發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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