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友在社交平臺發帖稱,1月24日自己在湖南衡陽的南岳衡山風景名勝區內,丟失了一塊80余克重的金牌吊墜掛飾,該網友在網上發帖求助同時也聲稱已報警。1月27日,當事人張先生發布視頻稱,有收到私信稱“被人撿走,提供線索是否有獎勵”,張先生表示,打算拿出金牌當天價值的一半作為獎勵,提供有效線索的也按一半做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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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發帖求助
據了解,網友張先生是一名爬山愛好者,金牌是2024年4月購入,當時購買價值約5萬元左右。張先生在采訪中表示目前不能夠確定網友私信所稱的“被人撿走”這一信息是否真實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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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拾得遺失物的法律責任與風險,浙江鐵券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永輝律師結合相關法規進行了解讀。從民事責任來看,根據《民法典》第314條,拾得遺失物應返還權利人,或送交公安等部門,這是拾得人的法定返還義務;第316條規定,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遺失物損毀、滅失的,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同時,若拾得人拒不歸還,將構成《民法典》第985條的不當得利,失主可起訴要求返還財物或折價賠償。此外,失主自愿懸賞(如本案“價值一半”),領取時應按承諾履行;拾得人可主張保管、交通等必要費用,但不得索要高額報酬或以此要挾。
刑事風險方面,《刑法》第270條規定,將他人遺忘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且拒不交出,構成侵占罪(自訴案件)。80余克金飾價值通常達“數額較大”,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此外,若以不歸還為要挾索要高額報酬,可能涉嫌敲詐勒索;轉賣遺失物還可能面臨追繳或賠償責任。
根據瀟湘晨報此前報道,面對一些網絡質疑,張先生也回應稱并非自導自演,也不會以此事開玩笑。此前警方已經介入,并用金屬探測儀幫助尋找。記者在其社交平臺搜索發現,個人賬號中有許多他戴著此金飾在外面游玩的視頻。2024年4月,他還發視頻記錄了當時購買金牌的過程。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徐悅
校對 朱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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