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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帶有“侮辱”性質的口頭禪或方言俚語偶有出現,這類言語是否構成違法并面臨治安處罰,實務中存在較大爭議。不少人認為此類言語僅屬不文明表達,卻忽視其可能觸及的法律紅線。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太原分所賈俊剛律師結合《治安管理處罰法》及裁判規則,整理了此類行為的法律認定與處罰要點,為大家厘清邊界。
侮辱性言語構成違法要件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公然侮辱他人需承擔治安責任,但需同時滿足法定要件:
1、行為具有公然性,需在第三者或不特定人在場、可聽聞的公開場合實施,單獨私下言語不構成此情形,這是區分民事侵權與治安違法的關鍵。
2、主觀存在侮辱故意,需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為目的,日常無心的口頭禪、方言表達若無主觀惡意,一般不認定為違法。
3、造成實質影響,言語內容需足以導致他人社會評價降低,結合地域語言習慣、語境判斷,輕微不文明表達不滿足此要件。
4、《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明確,情節特別輕微的可不予處罰,為實務中區分追責范圍提供依據。
侮辱性口頭禪處罰裁量
司法實踐中對侮辱性口頭禪的處罰需綜合裁量,核心要點與例外情形如下:
1、結合地域特色裁量,方言俚語需參照當地語言習慣判斷,若屬普遍使用的不文明口頭禪,無明顯貶損含義,一般認定為情節輕微。
2、考量行為背景與后果,因糾紛沖突引發、未造成嚴重影響、在場人員極少的,可適用不予處罰條款,契合化解社會矛盾的司法原則。
3、特殊對象需從嚴認定,若針對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群體使用侮辱性言語,依據地方裁量基準可能認定為情節較重,依法加重處罰。
需注意,民事侵權與治安違法存在界限,即便不構成治安處罰,侮辱性言語造成他人名譽損害的,仍需依《民法典》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
結語:
侮辱性口頭禪是否追責需依《治安管理處罰法》綜合判斷,兼顧公然性、主觀惡意與實質影響,結合地域習慣、行為背景裁量,情節輕微或無貶損目的的,一般不予治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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