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羊城晚報
近日,湖南一名男子因攜帶犬只進入公共場所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導致犬只傷人,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七日的處罰。
1月20日21時許,鄧某將其飼養的馬犬帶入新湘路街道某娛樂場所,其間未對犬只采取束犬繩等任何安全防護措施,致使該馬犬咬傷客人。接群眾報警后,湘鄉市公安局民警迅速趕到現場處置。事發后,涉事馬犬已被街道執法部門捕獲并送檢。
1月28日,記者從警方獲悉,鄧某當時帶著狗去KTV,沒有給狗拴繩,狗咬傷了4人致他們輕微傷,傷者被及時送醫治療。
鄧某的行為已違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構成“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動物傷害他人”,違法行為且屬于情節較重情形,鄧某到案后如實陳述認錯認罰,公安機關已依法對鄧某處以行政拘留七日的處罰。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九條規定: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出售、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警方提醒:
規范養犬
既是對他人安全的負責
也是對愛犬最好的保護
來源| 湘潭公安在線、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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