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以向生產經營者索賠為業的職業索賠問題日漸凸顯,一些職業索賠人濫用投訴、舉報、訴訟等維權途徑,利用“退一賠十”“退一賠三”等法律制度,達到高額索賠目的,甚至為獲取非法利益,惡意制造違法生產經營假象,實施敲詐勒索、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破壞消費維權環境,擾亂市場交易秩序,損害生產經營者合法權益。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規范職業索賠維護市場秩序典型案例。其中,宿遷法院1件入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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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合力維護市場秩序,推動鄉村食品安全問題源頭治理——石某訴某超市等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7日,石某在某超市購買預包裝食品某品牌麻油雞一袋,價格為28元。包裝標簽載明生產日期為2022年8月1日,保質期為8個月。石某以該超市銷售過期食品為由起訴請求退還購物款28元并支付懲罰性賠償金1000元。某超市辯稱石某系職業索賠人,其以索賠為目的購買商品,并不屬于食品安全法保護的消費者范圍,拒絕支付賠償金。經調查,石某于2022年11月至2024年3月期間,在當地不同的鄉村超市購買到過期食品,按照相同模式進行索賠,向法院提起多起訴訟。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經營者銷售已超過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屬于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仍經營的行為,消費者有權請求經營者賠償損失,并支付懲罰性賠償金,懲罰性賠償金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某超市向石某銷售明知過期的食品,石某有權請求某超市退還價款并支付懲罰性賠償金。對“知假買假”者提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應當在普通消費者的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依法支持。石某在某超市購買某品牌麻油雞一只,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費需要,故判決某超市向石某退還價款并支付懲罰性賠償金1000元。石某對當地不同鄉村超市過期食品提起的訴訟,均按相同規則進行審判。
審理法院辦案過程中發現,因鄉村超市經營者、鄉村消費者缺乏食品安全意識,當地鄉村超市容易發生售賣過期食品問題,故及時制發加強對鄉村超市售賣過期食品監管的司法建議。市場監管部門收到相關線索后,迅速開展系列整治工作,全面提升鄉村食品市場規范化水平,從源頭杜絕過期、假冒偽劣等有害食品進入市場流通。
【典型意義】
食品安全關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社會安定和諧。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職業索賠人提起的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請求,既能發揮人民群眾監督作用,又能防止權利濫用,還能充分利用其提供的違法生產經營線索,從根源上解決食品安全問題。鄉村地區食品安全基礎相對薄弱,石某提起的系列訴訟客觀上反映出當地鄉村食品安全保護仍存在短板。審理法院根據辦案過程中發現的線索,及時制發司法建議,市場監管部門迅速行動,共同推動鄉村食品安全問題源頭治理,為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報送法院:泗陽法院
編報人:泗陽法院 薛 宇
宿遷中院 杜義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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