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上午,云南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2025年度行政審判白皮書新聞發布會,通報普洱法院2025年度行政審判工作情況,并發布了5個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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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稱,2025年年全市兩級法院共受理行政案件619件,同比下降16.24%;行政訴訟一審案件“一人多案”“一事多案”情況多發,共計360件,從案件所涉行政執法領域看,公租房租金管理、城鄉建設、資源、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等5類案件較多,合計305件,占比84.72%;補償賠償案件頻發且調解率低,全年受理行政補償或賠償一審案件共47件,占受理案件數的13.62%,審結39件案件,無一件調解成功;行政訴訟案件上訴率有所上升,全市行政訴訟案件上訴率為32.84%,同比上升4.44個百分點,特別是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實施后,進入行政訴訟程序的案件多為情況復雜的疑難案、“骨頭案”,同時受房地產、地方政府債務、金融等因素影響,行政爭議實質化解的難度增加。
通報指出,2025年該市行政訴訟一審結案338件,其中行政機關敗訴50件,敗訴率14.79%,與前兩年相比,敗訴率呈逐年下降趨勢,反映出行政機關執法水平持續提升。
5起行政審判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1:陳某訴普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罰款及吊銷許可證件案
基本案情:陳某駕車途中被鎮沅縣公安交警大隊查獲,呼氣式酒精含量檢測28mg/100mL,靜脈血樣檢出乙醇含量42.74mg/100mL。鎮沅縣交警大隊對陳某作出《公安行政處罰告知筆錄》時由民警代簽。后普洱市交管支隊作出處罰決定書,決定對陳某處以罰款伍仟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當日即實際吊銷陳某的機動車駕駛證。鎮沅縣交警大隊通知陳某領取處罰決定書時,因陳某不愿在《公安行政處罰告知筆錄》簽字,民警代簽之時的日期,鎮沅縣交警大隊告知陳某,將重新作出處罰決定,陳某便用手機將桌面擺放的處罰決定書進行了拍照。同日,普洱市交管支隊作出撤銷處罰決定,但沒有送達給陳某。鎮沅縣交警大隊再次對陳某制作《公安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后。普洱市交管支隊再次向陳某作出處罰決定書。陳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處理結果: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本案民警代簽《公安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后,陳某拒絕承認,雖然告知對其重新作出處罰決定,但鎮沅縣交警大隊將處罰決定書放置桌面讓陳某閱讀拍照,產生了行政行為送達的法律后果。普洱市交管支隊以該處罰決定書為依據,當日對陳某的機動車駕駛證進行吊銷。普洱市交管支隊自我糾錯作出撤銷處罰決定書,但未向陳某進行送達,致使撤銷處罰決定對陳某未產生法律效力,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陳某的權利影響仍然處于有效狀態,普洱市交管支隊對陳某重新作出并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構成重復處罰。法院遂判決確認前后兩份行政處罰決定違法,依法予以撤銷,并責令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典型意義:對同一個違法行為,同一行政機關不得依據同一事實和依據,對同一行為給予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文書送達,并非簡單的“文書傳遞”。本案由于缺失嚴謹的行政執法程序導致兩次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并責令重新作出行政行為,既浪費了司法資源,也損害了行政機關嚴格執法的嚴肅性。
案例2:墨江縣自然資源局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墨江縣檢察院發現某磚廠未對礦山地質環境進行治理恢復,未足額計提基金,發現墨江縣自然資源局存在未全面履行管理職責,可能會導致公共利益受損的問題,遂立案調查。并制發《檢察建議書》。墨江縣自然資源局作出回復函,認為某磚廠已關停,已下發通知,該企業法定代表人因病去世,正與其他股東對接推進中,目前該企業礦區內少量道路未完成復墾。墨江縣檢察院進行實地走訪,發現開采區復墾仍未完成。遂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處理結果: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墨江縣自然資源局雖向涉案企業下發了整改通知,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業實際完成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和土地復墾工作,公共利益仍處于受侵害狀態,其監管職責未履行到位,遂判決令墨江縣自然資源局依法履行法定監督管理職責。
典型意義: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申請依法應當履行的監管職責,不僅要履行下發通知等程序監管職責,更需要實地核查、采取行政強制等措施,跟蹤問效,確保企業實際完成礦山修復復墾義務。本案通過行政公益訴訟對生態環境公共利益的兜底保護,督促行政職能管理部門有效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及時依法履行職能職責。
案例3:某公司訴思茅區人社局給付工傷保險金案
基本案情:畢某系某公司職工,畢某在公司生產時左手不慎被切傷,隨即被送至普洱某醫院治療,該院建議轉上級醫院治療,畢某被送往昆明某醫院進行手術治療。思茅區人社局對畢某受傷害認定為工傷后,作出《情況說明》,認為畢某發生工傷后在普洱某醫院就診,期間未按規定辦理工傷事故備案,在未經社保部門核準的情況下私自轉往非工傷醫療康復協議機構,未辦理過轉診轉院申請。由于昆明某醫院2023年未納入我省工傷定點醫療康復機構,因此對畢某在昆明某醫院產生的醫療費不予報銷。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處理結果:法院生效判決認為,畢某傷情較為嚴重,情況緊急到就近醫院進行急救,符合“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的規定。法院遂判決撤銷思茅區人社局作出的《情況說明》,并責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典型意義:工傷保險首要目的是保障工傷職工的救治權與經濟補償權。在職工受傷面臨緊急醫療救治的“黃金時間窗”時,社保部門不能機械適用必須到簽訂服務協議醫療機構就醫、程序備案等規定,而應優先考慮搶救受傷職工的生命健康,考量醫療行為與搶救受傷職工的生命健康之間存在的必要性與合理性,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
案例4:楊某某訴思茅區南屏鎮政府林地權屬確權案
基本案情:楊某某與整碗三組簽訂《農村集體土地順延承包合同書》。后因光伏發電項目用地需要租用整碗三組集體土地,其中需占用到楊某某承租的地塊。楊某某與整碗三組發生爭議。楊某某向思茅區政府提交《解決土地權屬爭議申請書》,思茅區政府將該申請轉交南屏鎮政府辦理。南屏鎮政府出具《受理通知書》予以受理后,又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書》,認為楊某某請求確認其對案涉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屬于政府裁決職責范圍。決定不予受理楊某某的土地裁決申請。楊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處理結果: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本案屬于林地權屬爭議糾紛,南屏鎮政府既已經受理了楊某某與整碗三組的爭議,應當積極履職,按照《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的規定,作出相應處理意見,而非對楊某某的裁決申請不予受理。遂判決撤銷南屏鎮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書》,并責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典型意義:土地確權糾紛是基層常見的矛盾糾紛類型,也是人民群眾非常關心的重要事項,正確處理此類矛盾糾紛對推進土地流轉、鄉村振興具有重要意義。本案明確了鄉鎮人民政府對土地權屬爭議具有法定處理職權,行政機關應依照法律規定積極履行確權的法定職責,不得隨意以“不屬于職責范圍”為由推諉履職。
案例5:羅某訴瀾滄縣政府強制清除地上物違法行政賠償案
基本案情:瀾滄縣國土收購儲備中心對擬征收土地進行公示,其中包括羅某的旱地2.24畝。羅某在征收范圍內的承包土地上附著物被清除。瀾滄縣政府強制清除行為被生效判決確認違法。羅某向瀾滄縣政府提交《賠償申請書》,請求賠償地上附著物直接損失8000元、預期損失26000元、維權費用46000元。瀾滄縣政府作出《關于羅某行政賠償的決定》,決定賠償地上附著物直接損失8000元,其余請求不予支持。羅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處理結果:法院生效判決認為,瀾滄縣政府未經法定程序實施強制清除行為違法。土地預期損失實際是案涉土地被違法清除后不能繼續耕種土地的收益損失,法院結合當地生產生活實際,參照相關征地補償安置標準,酌定賠償12000元;維權費不屬于法律規定的直接損失,不屬于行政賠償范圍。遂判決瀾滄縣政府賠償羅某損失共計20000元。羅某不服提起上訴,云南省高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不僅包括行政行為實體內容合法,也包括行政程序合法,程序合法是實體合法的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應當秉持實體與程序并重原則,依法規范行政機關強制執行行為。行政賠償以直接損失為原則,在案涉附著物已被行政機關強制清除,損失無法舉證的情形下,法院酌情確定賠償金額,依法保護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澎湃新聞記者 史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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