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醫學院附二院副院長、中國人體器官捐獻與移植委員會委員陳靜瑜近日發表文章《我國器官捐獻不容詆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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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又分享了2025年他們團隊一項赴云南取得供體肺源的經歷,以及將經歷總結匯報錄了一小段短視頻上傳抖音,被一些人“惡意篡改,剪輯,并配以不實解讀、在多個網絡平臺傳播,引發公眾誤解”的問題。
陳院長對此痛心疾首,從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相關醫護人員、接受人等角度痛斥了這種惡意篡改和剪輯行為,并且在文章最后表示:
“針對網上惡意評論,發布的不實內容,我會依法舉報,讓我們共同維護我國的器官捐獻事業,我國的愛心器官捐獻不容詆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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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和結尾都強調“不容詆毀!”,前后呼應。
除了微信公眾號以外,陳院長還在微博上也發表了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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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必須明確我非常同意陳院長的核心觀點——我國器官捐獻不容詆毀。
詆毀是違法行為,當然不可以,不要說器官捐獻,詆毀什么都不行,這沒有任何問題。
同時我相信陳院長也同意器官捐獻問題是可以被討論的——既然都是合法合規的事,正常討論總是允許的吧,這也是有法律法規保障的,總不至于普通人不能說、不能討論吧?
所謂正常討論就是,基于事實、官方信息和法律法規以及權威人士觀點,采用邏輯分析論述,客觀理性、就事論事,不帶情緒。
而且陳院長在自媒體平臺公開發布相關內容、放出各種評論,說明也是允許普通人討論的。這能打消疑慮和不了解造成的誤解,有助于去偽存真,也是“共同維護我國的器官捐獻事業”的具體體現之一;不能說、不能討論、屏蔽信息,或者將正常討論擴大化為詆毀,會愈發引發懷疑和不信任,這反而不利于器官捐獻事業,這個道理顯而易見。
那么我就對此稍微談一下個人看法,民眾可能會存在疑惑的地方。
第一就是腦死亡問題。
陳院長在文章中表示:“2015年1月1日腦死亡愛心器官捐獻作為我國唯一的器官來源……”。
作為我國愛心器官捐獻的唯一來源——腦死亡,在2024年《人體器官捐獻和移植條例》施行之后,官方和權威人士就討論過這個問題,并發布在新華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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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由于“腦死亡”更多是在醫學層面形成規范標準、在法律層面尚存空白,也讓器官捐獻流程存在一定程度的法律風險。
中華醫學會泌尿外科學分會腎移植學組委員楊順良撰文指出,《人體器官捐獻和移植條例》中未定義死亡,且回避了“是否承認腦死亡”這一關鍵性問題,器官捐獻工作中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或損害捐獻者權益的情況。有律師認為,醫院掌握著醫療認定的技術,一般人無法獲知具體情況,也難起到監督作用。
《器官捐獻移植體系亟待完善》,新華網,2024
有移植專家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條例》一方面要求依法判定,而腦死亡尚未立法,目前所有的判定都是依據行業標準和規范,目前只能確定判定腦死亡并不違法,但沒有法律依據。”
有業界人士稱,如果不對“腦死亡”立法,醫生們就一直游弋在法律的底線和倫理道德的禁忌之間,公眾就會懷疑動機。
《器官捐獻移植體系亟待完善》,新華網,2024
腦死亡尚未立法,判別依據的是行業標準和規范。那么制定行業標準和規范以及對行業標準和規范有解釋權的人,就有實質性權力來決定什么叫“腦死亡”,這個理解對嗎?
第二是信息追溯問題。
《我國器官捐獻不容詆毀!》中表示:“該器官的分配完全遵循《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通過國家分配系統自動匹配完成,所有信息與流程均具備完整備案,可追溯核查。”
根據《人體器官捐獻和移植條例》第三十三條: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人體器官捐獻人、接受人和申請人體器官移植手術患者的個人信息依法予以保護。
又根據某地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解釋:
“捐獻者與接受者雙方基本信息都將嚴格保密,醫護人員不會透露雙方的姓名或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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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文章中所說的“可追溯核查”也只限于監管部門和行政主管部門。
即使器官捐獻者的家屬也并不具有追溯核查接收者姓名住址等關鍵信息的權利。
即使官方媒體機構也只可以依申請獲取相對邊緣的信息,而且申請是否予以批準也不確定。
當然普通民眾更沒有資格獲取相關信息。
信息保密程度很高。
第三就是協調員問題。
根據新華網報道,器官捐獻協調員,有一部分是志愿者,有的還是兼職的,為醫療機構的正式或聘用人員。
從《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管理辦法》來看,申請條件比較簡單,監管并不苛刻,也沒有很嚴厲的處罰措施。
此外根據新華網報道,“協調員在協調的實際操作中,情況有時非常微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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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分配問題,由于我不了解其中機制,文章中也沒有提,我就不說了。
但僅就上面三個問題,對普通人來說都是巨大的信息鴻溝,再加上醫學本身專業度極高,無法了解其中的機制和細節,因此存在疑惑、不解是難免的。
民眾不是不愿意相信如陳院長和其團隊的醫德,而是現代社會法律、制度和監管是更為基礎的保障,目前這些尚不能說很完善。如果僅靠醫德,難保其它一些醫生和團隊不會在利益和誘惑面前道德淪喪,從而引發對該領域的整體信任危機。
畢竟器官移植存在巨大的供需缺口,利益極大,這是事實。
而且,這是生死攸關的大事。
此外該領域監管涉及衛健委、紅十字會、醫療機構、公安等多個部門,跨機構、跨地區監管,協同難度大。
這就是該領域的矛盾所在——從醫學、倫理學來說,確實應該保護隱私,但是從權力監督角度來說,又應該公開透明,避免灰色地帶和可能的漏洞、盲區不被監管到。孰輕孰重,可能隨不同的時代和情況會有所不同,但尊重知情權和接受監督,是法治和文明社會的標志。
因此如何堵住可能的漏洞、讓監管沒有死角和盲區,進而讓民眾理解并增強信任,是需要亟待解決的問題。這需要平衡好監管透明度與個人隱私問題,是非常不容易的事,也是一個系統工程。
民眾如果不信任首先就會少了捐獻來源,這對器官捐獻事業的破壞才是最直接的。在陳院長文章評論區也有“資深協調員”表達了類似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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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雖然提出一些個人看法,但只也是站在普通人的角度基于權威、官方信息正常討論,同時很感謝陳院長的權威發聲,感謝他敢于公開、直面民眾關切問題,讓普通人能夠看到器官移植當中的一些事實與觀點,撥開了一些對普通人來說的迷霧、逐漸了解這個領域,意義非常重大。
比如文章中貼出了所述事件對應的《移植中心器官接收確認書》,這個東西一般人接觸不到,非常長見識,也很有啟發。完整內容請各位移步到原文中查看,我就不全部貼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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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的來說這是一篇很好的文章,非常值得大家學習、理解和領悟。至于能理解和領悟到什么程度,那就是個人修為和命運了,祝你有所收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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