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據中國人體器官捐獻管理中心和多個官方媒體報道,新增定西和汕尾兩地,將器官捐獻納入“見義勇為”評定。
至此,全國已有山東東營市、濱州市、泰安市,河南漯河市,甘肅定西市,廣東汕尾市等6地,將器官捐獻納入“見義勇為”評定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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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獻,救助他人生命,毫無疑問是道德高尚、無私奉獻的舉動,但是這個舉動是不是能擴大化為見義勇為,值得推敲,應當慎重。
首先,見義勇為的對象是公開的,或者至少是實施奉獻一方知道的。也就是如果我見義勇為,我起碼知道救的是誰。
但是器官捐獻就不是。
根據《人體器官捐獻和移植條例》第三十三條: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人體器官捐獻人、接受人和申請人體器官移植手術患者的個人信息依法予以保護。
又根據某地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解釋:
“捐獻者與接受者雙方基本信息都將嚴格保密,醫護人員不會透露雙方的姓名或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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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接受者信息嚴格限制于監管部門和行政主管部門。
即使器官捐獻者的家屬也并不具有追溯核查接收者姓名住址等關鍵信息的權利。
即使官方媒體機構也只可以依申請獲取相對邊緣的信息,而且申請是否予以批準也不確定。
當然普通民眾更沒有資格獲取相關信息。信息保密程度很高。
連捐給誰都不知道,怎么保證進行這種“見義勇為”的時候,個人的主觀意愿是被尊重和保障的?
如果一個好人的器官移植給了Ta深惡痛絕的惡霸貪官怎么辦?如果一個抗日英雄后裔的器官移植給了一個日本人怎么辦?
其次,見義勇為是對于不可預知、緊急突發危險事件的主動干預和奉獻,不可能提前預知和規劃。
但是器官捐獻則不然,完全處在規劃和計劃之下,不涉及緊急避險和現場決斷。
如果擴大化,那么見義勇為將會被削弱,也就是會給民眾“善意和勇敢”可以被計劃出來的感覺,而能實施這種計劃的人掌握權力,民眾基本夠不到,更別提監督。于是民眾對器官捐獻的不信任會擴散到見義勇為,本來“含金量”非常高的見義勇為可能會被“稀釋”甚至“污染”,導致“見義勇為”信任危機,進而使得社會道德文明后退。
民眾對器官捐獻的信任缺失,不用我多說,從各個平臺民眾的反應就看得出來。
這種信任缺乏來自兩個關鍵問題,一個是腦死亡目前還沒有立法,另一個就是上面所說的信息保密度極高。
我國唯一的器官捐獻來源,就是腦死亡。但腦死亡目前沒有立法,判別依據的是行業標準和規范。
那么制定行業標準和規范以及對行業標準和規范有解釋權的人,是不是就有實質性權力來決定什么叫“腦死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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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立法,長期處在法律和道德的模糊地帶,就已經引發很多民眾的不信任,現在又當做“見義勇為”來鼓勵,這會給民眾一種怎樣的感受?
目前全世界器官移植的供需缺口巨大、利益極大,這是顯而易見的事實,在此背景之下衍生出了很多灰、黑色利益鏈和違法犯罪行為,過去也不是沒有曝出醫生參與的犯罪事件。
相比將器官捐獻納入見義勇為評定范圍,不如先將可能存在的法律模糊地帶、監管盲區全部理清、解決,讓民眾可以對此認同和建立信任。
否則,民眾不信,哪來的器官供應來源呢?難道強制嗎?
當然非要將器官捐獻作為“見義勇為”來評定也不是不行,那就像真正見義勇為一樣,公開捐助者和受捐者的信息,接受監督。
那樣即使腦死亡暫時沒有立法,也可以通過信息公開、信息透明讓各方監督,看這個死亡和捐獻是不是真的合法合規。
其實我一直不理解一個問題——既然為了活命需要器官移植,肯定什么都愿意,為什么個人信息就要被那么嚴格地保護起來?
如果是我需要器官移植(事實上我并不需要,如果我器官衰竭或損害我就去死),我完全愿意把我自己的個人信息公開出來接受監督。是命要緊還是那點個人信息要緊?既然合法合規那有什么見不得人的?但是這完全不由個人決定,因為即使你想公開也不許行,法律規定不允許,相關部門也不會同意。
此外,對此認為不合適的,也有公安部門。法律工作者表示,這在法理上說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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