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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瓦房店市鞭炮煙花公司因在經營許可證規定的倉庫以外違規儲存煙花爆竹,被瓦房店市應急管理局依法處以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瓦房店市應急管理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瓦)應急罰〔2026〕6301號),此次被處罰的主體為瓦房店市鞭炮煙花公司。
經查,該單位的違法事實在于,其在取得的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所明確規定的倉儲地址之外,另行儲存了煙花爆竹。這一行為直接違反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關于“禁止在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儲存(零售)場所以外儲存煙花爆竹”的明確規定。
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的相關罰則,對于在許可證載明倉庫外儲存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應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同時,鑒于該單位存在符合《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中關于“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等相關從輕情節,瓦房店市應急管理局最終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對該單位處以人民幣貳萬元(¥20,000.00)罰款。
該行政處罰決定已于2026年1月21日作出。此次處罰旨在強化煙花爆竹經營領域的安全監管,督促企業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合法合規經營,防范安全事故發生。
半島晨報、39度視頻首席記者張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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