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數字一出現,便會讓人下意識駐足,比如“十一人”。
這個數字,曾長期與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嚴打”的記憶綁定——公告欄的紅紙、巡回的卡車、響亮的擴音器,還有萬人圍觀的宣判大會,這些場景雖早已在公開敘事中慢慢退場,卻在看到“依法對十一名罪犯宣判并執行死刑”的消息時,重新浮現在許多人腦海,也讓一個問題悄然浮現:這是不是多年來都未曾出現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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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從罪名與后果來看,這起案件的判決邏輯并不難理解。
以明國平、明珍珍為首的犯罪集團,多年來跨境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死、非法拘禁致死等惡性犯罪,受害者皆是被他們控制、剝奪自由的無辜者,同時還伴隨規模超百億的電詐、開設賭場等違法行徑,其行為在現行刑法框架下,無疑屬于情節、性質、后果均極其嚴重的范疇。
從這個角度來說,死刑的判決并不突兀,真正讓公眾感到異樣的,從來不是死刑本身,而是十一人被一次性判處并執行死刑的結果。
這樣的判決,與上世紀九十年代后司法領域關于死刑的敘事轉向形成了鮮明對比。
彼時起,司法語言中便不再強調刑罰的“快”與“重”,反而反復提及“慎重”“嚴格控制”“依法少殺”,死刑雖未被廢除,卻被置于盡量不被頻繁觸碰的位置。
這種轉變,并非單純源于道德層面的爭論,更多是制度經驗的累積——司法實踐早已證明,重刑無法解決所有社會問題,而一次誤判、誤殺帶來的代價,卻永遠無法彌補。
也正是在這樣的司法背景下,十一人被一次性執行死刑的結果,才顯得格外醒目,它看起來不像是日常司法運轉的自然產物,更像是一次被刻意放大的司法表達。
刑罰的本質,從來都是懲罰與警示并存,其背后始終承載著“發聲”的功能,而這次針對十一名罪犯的死刑執行,顯然不只是對這十一個人的警示。
它是對跨境、武裝化、園區化的電詐新型犯罪形態的強硬回應,是對這類犯罪背后灰色地帶的明確切割;也是對公眾心中長期積壓的憤怒、恐懼與無力感的回應,回應著社會對嚴懲惡性跨境犯罪的普遍期待;更是向所有潛在的違法者、境外的旁觀者傳遞著清晰的信號:法律的紅線,絕不容許肆意觸碰。
當死刑被置于這樣的語境中,其意義便早已超越了“是否必要”的討論,更偏向于“是否足夠明確”的表達。
但回望歷史,每一次極刑的集中出現,幾乎都發生在某種治理困境被推到臺前的時刻,刑罰的加重,往往意味著問題已在前端積累了許久。
就像這起跨境電詐集團案,電詐犯罪的滋生與蔓延,從來都不是因為刑罰“不夠狠”。
這類犯罪之所以能長期存在,依附的是跨境地域的管理落差、不同區域間的監管縫隙、游走在法律邊緣的灰色地帶,還有背后高達百億的非法收益,這些結構性的問題,才是電詐犯罪屢禁不止的核心原因。
如果這些底層的結構性條件沒有發生根本改變,那么再嚴厲的刑罰,終究只能起到階段性的壓制作用,難以從根源上解決問題。
說到底,死刑能制造強烈的震懾,卻很難直接構建起長久的社會秩序。
最終,這十一個名字,成了中國司法打擊跨境惡性電詐犯罪的一個特殊“節點”。
他們的結局早已注定,而這個結局帶來的,更應是全社會的反思:為什么需要用這樣一種方式,來明確法律的邊界、捍衛司法的尊嚴?
當我們為嚴懲罪犯感到解氣的同時,更要看到案件背后暴露的跨境監管、犯罪源頭治理等諸多問題。
真正的社會治理,從來都不是靠事后的嚴厲懲罰,而是靠前端的預防、中端的監管與全鏈條的治理。
如果有一天,我們不再需要通過一次性執行多個死刑的方式,來證明法律底線仍在、司法權威不容挑戰,那或許才意味著,跨境電詐這類惡性犯罪的生存土壤被真正鏟除,相關的治理問題得到了根本解決。
而在那之前,所有關于這次判決“是否必須”的討論,都難免帶著事后判斷的意味。
如今,十一個死刑的判決已然落定,一個個法律意義上的句號已經畫下,但這絕不意味著跨境電詐犯罪治理的故事就此結束。
這場針對惡性跨境犯罪的打擊,只是一個開始,后續的源頭治理、跨境協作、監管完善,還有更長的路要走,而這,才是守護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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