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臘月寒冬,年味漸濃時,關于“春節能不能放鞭炮”的討論總會如期升溫。
有人說,沒有鞭炮聲的春節是不完整的,那噼啪作響的聲響里藏著刻在骨子里的民俗記憶;
也有人認為,鞭炮帶來的安全隱患與環境污染不容忽視,禁放是城市治理的必然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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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邊是延續千年的文化傳統,一邊是與時俱進的社會需求,春節放鞭炮的“禁”與“放”,從來都不只是簡單的選擇,更是民俗傳承與現代治理的碰撞與融合。
今天,我們就一起來聊聊春節放鞭炮的千年歷史,拆解當下各地的燃放政策,看看2026馬年春節,到底能不能放鞭炮。
一、溯源:春節放鞭炮的千年演變,從驅邪祈福到年味符號
春節放鞭炮的習俗,最早可追溯至先秦時期,但其最初的用途,并非為了烘托年味,而是源于古人對自然的敬畏與驅邪避災的訴求。不同于如今的煙花爆竹,早期的“爆竹”是真正的“竹”——古人將竹子曬干后,焚燒時竹節受熱膨脹炸裂,發出噼啪聲響,以此驅趕傳說中的兇獸“年”,以及瘟疫、邪祟等不祥之物。《荊楚歲時記》中就有記載:“正月一日,是三元之日也,謂之端月。雞鳴而起,先于庭前爆竹,以避山臊惡鬼。”這里的“山臊惡鬼”,便是古人心中導致疫病、災禍的邪祟,而爆竹的聲響,就是他們抵御不祥的“武器”。
秦漢時期,春節放爆竹的習俗逐漸在民間流傳,成為正月初一的重要儀式。彼時的人們,會在除夕之夜守歲至天明,待雞鳴時分點燃爆竹,既祈求新的一年遠離災禍,也宣告新年的開始。這一時期,爆竹的功能依然以驅邪祈福為主,尚未成為純粹的娛樂民俗,但已經成為春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承載著古人對美好生活的向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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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時期,社會安定、經濟繁榮,民俗文化也隨之興盛,春節放爆竹的習俗迎來第一次迭代。隨著造紙術的發展,火藥的發明為煙花爆竹的誕生奠定了基礎——唐代中期,有人將火藥裝入竹筒中,點燃后不僅能發出更大的聲響,還會伴隨火光,被稱為“爆仗”。這種改良后的“爆竹”,除了驅邪祈福,還被用于節日慶典、婚喪嫁娶等場合,成為烘托氛圍的工具。尤其是在春節期間,長安、洛陽等大都市的街頭巷尾,除夕夜至正月初一,爆仗聲日夜不絕,年味愈發濃厚。此時的放爆仗,已經逐漸擺脫了單純的宗教祭祀屬性,融入了更多娛樂元素,成為全民參與的民俗活動。
宋代是春節放鞭炮習俗的鼎盛時期,煙花爆竹的制作工藝日趨成熟,種類也更加豐富。宋代人不再局限于竹筒裝火藥,而是發明了紙裹火藥的鞭炮,還出現了煙花——將火藥與顏料、香料混合,點燃后能綻放出五彩斑斕的火光,兼具聽覺與視覺享受。據《東京夢華錄》記載,北宋都城汴京,除夕之夜“禁中爆竹山呼,聞聲于外”,皇宮內會燃放大量煙花爆竹,民間也爭相效仿,街頭巷尾擺滿了售賣鞭炮、煙花的攤位,家家戶戶都會燃放爆竹迎新。此時的放鞭炮,已經成為春節最核心的民俗之一,不僅有驅邪祈福的寓意,更成為人們慶祝新年、寄托喜悅的重要方式,這種習俗也一直延續至明清時期。
明清時期,煙花爆竹的制作工藝達到頂峰,種類繁多,從簡單的鞭炮到復雜的煙花,應有盡有,甚至出現了專門的煙花爆竹作坊。春節期間,燃放煙花爆竹成為朝野上下的共同習俗,無論是皇室貴族的盛大慶典,還是平民百姓的家庭聚會,都離不開鞭炮與煙花的陪伴。清代《燕京歲時記》中記載:“除夕之次,子夜相交,門外寶炬爭輝,爆竹競響,接神方位,處處有人,爆竹之聲,達旦不息。”這一場景,生動展現了當時春節放鞭炮的熱鬧景象。同時,這一時期還形成了相關的民俗禁忌,比如燃放鞭炮時要避開祖先牌位,年初一早上燃放鞭炮要寓意“開門紅”,這些細節也讓春節放鞭炮的習俗更加豐富,成為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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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以來,戰亂頻繁,民生凋敝,春節放鞭炮的習俗曾一度式微,但并未徹底消失。新中國成立后,社會穩定,經濟復蘇,這一民俗得以恢復,成為幾代人心中最深刻的年味記憶。上世紀八九十年代,春節期間,街頭巷尾的鞭炮聲此起彼伏,孩子們拿著小鞭炮追逐嬉戲,大人們則通過燃放煙花慶祝新年,鞭炮聲成為春節最鮮明的符號。然而,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人口密度增大,鞭炮帶來的安全隱患與環境污染問題日益凸顯,關于春節放鞭炮的管控政策,也開始逐步調整。
二、變遷:從“全民燃放”到“禁限結合”,政策背后的治理考量
春節放鞭炮的政策演變,本質上是社會治理理念的變遷,核心圍繞“安全”與“環保”兩大關鍵詞,從最初的放任自流,到全面禁放,再到如今的精準管控、疏堵結合,每一次調整都貼合時代發展的需求。
上世紀80年代之前,我國對煙花爆竹的燃放基本沒有明確的管控政策,無論是城市還是農村,春節期間都可以自由燃放。這一時期,人口密度較低,城市化水平不高,鞭炮帶來的安全隱患與環境污染問題尚未凸顯,放鞭炮作為傳統民俗,得到了全民認可與傳承。但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尤其是進入80年代末,全國各大城市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的火災、人身傷害事件逐年上升,煙花爆竹帶來的社會問題開始引發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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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月,公安部、原國家環保局公布監測調查報告,指出燃放煙花爆竹已成為社會公害,必須采取切實措施加以嚴格限制。隨后,各地開始逐步出臺煙花爆竹管控政策,部分城市率先嘗試限制燃放。1993年12月1日,北京實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明確主城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并提出逐步在全市行政區域內全面禁止,這場“禁放”浪潮迅速蔓延至全國,到21世紀初,多數城市已實施不同程度的禁放政策,這是我國第一次大規模推行煙花爆竹禁放政策,核心目的是防范安全事故、保障公共安全。
然而,全面禁放政策在實施過程中,也面臨著諸多爭議。一方面,禁放確實有效減少了火災與人身傷害事故,改善了城市空氣質量與噪聲環境;另一方面,全面禁放也讓春節氛圍變得平淡,割裂了人們對傳統民俗的情感聯結,民眾呼吁“解禁”的聲音日益高漲。尤其是在農村地區,傳統燃放習俗濃厚,簡單擴大化的禁放政策引發群眾抵觸,部分地區還出現了“地下燃放”的現象,反而增加了監管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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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山東青島率先調整政策,在“問政于民”后,將全面禁放改為春節期間指定時間、指定區域燃放,成為首個“禁改限”的城市。隨后,哈爾濱、成都、杭州、濟南等多個城市紛紛跟進,逐步實現“禁改限”,到2006年底,全國已有200多個城市實行了這一政策。同年1月,國務院出臺《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這是我國第一部有關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法規,建立了全鏈條行政許可制度,規范了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燃放,為“禁改限”提供了法律依據,標志著我國煙花爆竹管控進入精細化治理階段。
2013年以來,霧霾問題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煙花爆竹燃放產生的有害煙塵會加重空氣污染,因此,煙花爆竹管控再度收緊。公安部數據顯示,2017年,全國共有444個城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764個城市限制燃放,多地恢復全面禁放,管控力度達到新的高度。這一時期,政策的核心導向是優先保障生態環境與公共安全,民俗傳承暫時讓位于環境治理與安全治理。
近年來,隨著我國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以及基層治理能力的提升,煙花爆竹管控政策開始出現新一輪調整,逐步走向“疏堵結合、精準施策”。2023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中,對部分地區“全面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地方性法規提出審查建議,認為其與《大氣污染防治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不一致,要求地方依法修改禁燃令。這一建議推動了各地政策的優化,越來越多的地區開始根據自身實際,調整燃放政策,在保障安全與環保的前提下,適度恢復燃放,兼顧民俗需求與民生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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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底,山西率先宣布廢止施行了5年的全省煙花爆竹“禁放令”,引發全國關注,社交平臺相關話題閱讀量單日突破1億次,成為政策調整的標志性事件。此次山西并非簡單放開,而是秉持“保障安全、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適度競爭”的原則,規范煙花爆竹經營審批,同步出臺落地細則,劃定禁放區與限放區,織密多部門協同防控的安全網絡,實現了民俗需求與城市治理的平衡。山西的實踐,也為其他地區提供了借鑒,推動了全國煙花爆竹管控政策的進一步優化。
三、當下:2026馬年春節,到底能不能放鞭炮?
結合當前各地的政策調整趨勢,2026馬年春節,我國煙花爆竹燃放政策呈現“總體寬松、精準管控、區域差異顯著”的特點,沒有統一的“全國一刀切”規定,核心是“分區域、分時段、分品種”管控,具體能否燃放,取決于所在地區的政策要求,主要分為三類情況。
第一類:全面禁放區域,全程禁止燃放。這類區域主要是人口密集、風險等級高的核心城區,以及部分生態敏感區域,無論春節期間還是其他時段,均禁止燃放任何煙花爆竹。從目前各地公布的政策來看,多數一線城市的核心城區依然實行全面禁放,比如北京五環內、上海外環內、廣州中心城區等,明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違規燃放將面臨處罰。此外,部分生態敏感區域,如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空氣質量重點管控區域,也實行全面禁放,避免燃放帶來的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
以長沙為例,2026年1月,長沙市人民政府發布通告,明確自2月15日起,在都市區范圍內分區分時規范燃放。其中,黃橋大道—湘江北路—長沙繞城高速等合圍區域內,全年全時段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部分街道除禁放區外的區域,元旦、除夕至初三、元宵節等6天禁止燃放,其他時段允許燃放。長沙的政策是典型的“核心區域全面禁放、周邊區域分時管控”,既保障了核心城區的安全與環境,也兼顧了部分區域的民俗需求。
第二類:限制燃放區域,指定時間、指定地點燃放。這是目前多數城市采用的政策,也是最主流的管控方式,即劃定禁放區與限放區,限放區內僅允許在春節特定時段燃放指定品種的煙花爆竹。通常來說,允許燃放的時段集中在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元宵節等傳統節日節點,具體時段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允許燃放的品種多為低污染、低噪聲、低風險的煙花爆竹,禁止燃放高空煙花、大型禮花等高危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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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作為政策調整的代表,在廢止全省“禁放令”后,各地同步出臺落地細則。以忻州為例,該市劃定“禁止燃放區”與“限制燃放區”,限制燃放區內在農歷臘月二十三、除夕至初五等傳統時段全天允許燃放,其他時間禁止燃放,同時對燃放品種進行規范,禁止燃放高危煙花爆竹。此外,江蘇南京、河南鄭州、云南昆明等城市,2026年春節也實行“限放”政策,通過劃定燃放點位、規范產品標準等方式,實現民俗需求與城市安全的平衡。其中,昆明明確市轄區內學校、醫院、文物保護單位、集貿市場等11類地點全年禁止燃放,其他區域在指定時段允許燃放,精準規避了高危區域的安全風險。
第三類:全面放開區域,無明確限制(多為農村及偏遠地區)。這類區域主要是人口密度低、火災風險小的農村地區、偏遠鄉鎮,以及部分生態環境較好、監管能力充足的小城市,對煙花爆竹燃放沒有嚴格限制,春節期間可自由燃放,但依然需要遵守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禁止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禁止在高危地點燃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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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是全面放開或限制燃放的區域,也存在明確的禁止燃放場景,主要包括:加油站、液化氣站等易燃易爆場所周邊;學校、醫院、養老院、幼兒園等人員密集場所周邊;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山林、草原等重點保護區域;輸變電設施、通信設施周邊;樓道、陽臺、屋頂等居民樓內及周邊。這些區域無論是否在限放范圍內,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避免引發安全事故。
此外,2025年11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委)批準發布GB 10631—2025《煙花爆竹 安全與質量》強制性國家標準,從產品分類、藥量、聲級值等方面實現全鏈條規范,推動煙花爆竹行業向安全化、環保化轉型。這一標準的實施,也為各地規范燃放提供了技術支撐,即便允許燃放,也需選擇符合國家標準的煙花爆竹,避免使用超標、高危產品。
四、爭議與平衡:民俗傳承與現代治理如何共生?
關于春節放鞭炮的爭議,從來都沒有停止過,核心始終是民俗傳承與現代治理的矛盾——一方面,鞭炮是千年民俗的載體,承載著人們對新年的期盼,是刻在民族記憶里的年味符號;另一方面,鞭炮帶來的安全隱患、環境污染、噪聲擾民等問題,與現代城市治理、生態環境保護的需求相悖。如何平衡二者的關系,讓傳統民俗在新時代得以傳承,同時規避潛在風險,成為各地治理的重要課題。
反對燃放鞭炮的聲音,主要集中在安全與環保兩大層面。從安全角度來看,煙花爆竹屬于易燃易爆物品,燃放不當極易引發火災,尤其是在城市小區、高層建筑中,一旦引發火災,后果不堪設想;同時,鞭炮爆炸時產生的沖擊力與碎片,容易造成人身傷害,每年春節期間,醫院都會接收大量因燃放鞭炮受傷的患者,以兒童、老年人為主。從環保角度來看,煙花爆竹燃放會產生大量二氧化硫、一氧化碳、顆粒物等有害氣體與污染物,加重空氣污染,尤其在冬季靜穩天氣下,會加劇霧霾程度;此外,燃放后的鞭炮碎屑會增加城市保潔壓力,噪聲污染也會影響居民正常生活,尤其是對老人、孕婦、嬰幼兒等群體造成困擾。
支持適度燃放的聲音,主要源于對民俗傳承的堅守與情感需求的訴求。在很多人心中,鞭炮聲是春節的“標配”,沒有鞭炮聲,年味就會大打折扣。這種情感,不僅是對童年記憶的懷念,更是對傳統文化的認同——春節放鞭炮所承載的驅邪祈福、辭舊迎新的寓意,是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承載著人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此外,適度放開燃放,也能拉動煙花爆竹行業的發展,帶動相關就業,尤其是在一些以煙花爆竹生產為支柱產業的地區,政策寬松能有效促進地方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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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民俗傳承與現代治理并非對立關系,而是可以實現共生共贏,山西、長沙等多地的政策調整,已經給出了很好的答案——疏堵結合、精準施策,既不盲目禁放,也不放任自流,而是根據區域特點、人口密度、生態環境等因素,制定差異化的管控政策,在保障安全與環保的前提下,為民俗傳承留出空間。
實現二者平衡,需要多方協同發力。從政府層面來說,要完善管控政策,細化禁放區、限放區的劃分,明確燃放時段與品種,同時加強監管力度,嚴厲打擊非法生產、經營、運輸、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還要加強宣傳引導,普及安全燃放知識,引導群眾文明燃放。從企業層面來說,要加大技術研發力度,改進生產工藝,研發環保型、低噪聲、低風險的煙花爆竹,降低燃放帶來的污染與風險,貼合新時代的環保需求。從民眾層面來說,要自覺遵守管控政策,文明燃放、安全燃放,主動選擇環保型煙花爆竹,避開高危區域與時段,同時尊重他人的生活權益,避免因燃放引發糾紛;此外,也可以通過電子鞭炮、喜慶音樂、懸掛燈籠等安全環保的方式,替代傳統鞭炮,傳承年味。
民俗的生命力,在于適應時代、不斷迭代。春節放鞭炮的“禁”與“放”,從來都不是對民俗的否定,而是為了讓傳統文化在新時代更好地傳承。愿我們既能留住年味的溫度,也能守住安全與環保的底線,在辭舊迎新的氛圍中,度過一個平安、祥和、環保的春節,讓千年民俗在現代社會中,綻放出更持久的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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