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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惠州市惠城區水門橋橋頭的錦繡酒店,落成至今已超30年,系“老惠州”水門橋一帶老地標。
就是這么一座老建筑,如今,因為消防問題,引來了新糾紛。
2023年,群英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群英物業”)與業主單位惠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陽建筑”)簽下錦繡酒店及附屬物業的租賃合同,沒曾想,“群英物業”接手時,這座老建筑的消防不合格,無法辦理二次改造,導致酒店無法營業、被迫斷租。
其后2年時間,引發“群英物業”與“惠陽建筑”對薄公堂。
日前,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惠州市群英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申請撤銷惠州仲裁委員會(2024)惠仲案字第2591、2591-1號仲裁裁決一案作出裁定,駁回“群英物業”的全部申請,維持原仲裁裁決效力。
租賃合同引發仲裁,物業公司需承擔多項款項
2023年2月17日,群英物業與惠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承租位于惠州市橋西水門大街的房屋(面積接近一萬平方米),即錦繡酒店,用于商業經營。
后因消防以及租金支付問題,對簿公堂。惠陽建筑先向惠州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解除租賃合同并追討群英物業欠款。
2025年5月19日,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支持惠陽建筑的主要請求,包括解除合同、要求群英物業支付拖欠租金38.12萬元、滯納金1.15萬元、違約金23.02萬元、律師費2.1萬元及房屋占有使用費(按每月11.51萬元計至實際搬離之日),同時承擔仲裁相關費用。
為此,群英物業不服仲裁結果,于2025年7月2日向惠州中院申請撤銷裁決,并提出中止執行請求。
其主張主要基于兩點:一是惠陽建筑隱瞞了案涉房屋未通過消防驗收、消防設施不合格的證據,構成《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隱瞞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二是仲裁裁決忽視房屋消防安全隱患及部分面積無合法規劃手續的問題,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群英物業答辯稱:消防安全事關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屬于社會公共利益。案涉房屋面積9503.96平方米,其中有不動產證的面積是8503.96平方米,無證房屋1000平方米。1000平方米的房屋沒有任何手續且存在消防安全不合格,存在巨大安全隱患。而周邊緊鄰老舊居民區,如此嚴重的安全隱患,時刻威脅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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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查:焦點在于證據隱瞞與社會公共利益認定
惠州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圍繞《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撤銷情形展開分析。針對申請人提出的兩項理由,法院作出如下認定:
關于“隱瞞證據”主張。法院指出,認定“隱瞞證據”需同時滿足三個要件:證據屬于案件基本事實認定的關鍵;證據僅為對方掌握且未提交;仲裁中已要求對方出示但遭無正當理由拒絕。
本案中,仲裁庭已查明合同明確約定“惠陽建筑僅提供房屋出租,對群英物業經營產生的消防等責任不負連帶責任”,且消防改造義務由群英物業承擔。
此外,房屋建設于1994年,依據當時法律無需強制消防驗收,而群英物業作為專業管理公司,投標時已知曉房屋現狀并同意“按現狀承租”。因此,房屋消防驗收問題并非本案基本事實范疇,惠陽建筑亦無隱瞞必要。
法院認為,申請人主張不符合法定要件,不予支持。
關于“違背社會公共利益”主張。法院強調,社會公共利益需涉及社會不特定多數人的整體利益,而非合同當事人個體權益。仲裁裁決僅處理合同解除、租金支付等民事爭議,其結果僅影響雙方當事人,未觸及公共安全等宏觀利益。
對于群英物業提出的房屋消防不合格、1000平方米無證面積違建等隱患問題,法院指出,相關爭議屬于行政監管范疇,可通過其他途徑解決,但不足以證明仲裁裁決本身直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相反,若支持申請人以消防問題規避租金支付義務,可能破壞市場誠信秩序,反而有損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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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續:駁回申請,群英物業仍有異議
惠州中院認為,群英物業的申請理由均不成立,依據《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裁定駁回其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案件申請費400元由群英物業承擔。本裁定為終審裁定,原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群英物業需履行裁決確定的付款及搬離義務。
對此,惠州市群英物業對于仲裁委以及法院裁決不服,他們認為:根據《民法典》第708條及第712條的規定,出租人應當保證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條件。
在租賃合同中,若未明確約定消防設施由承租人負責,則消防設施的完善與合格是出租人的法定義務,與租金的支付直接相關——因為租金的本質是對符合約定用途和安全條件的物業的使用對價。
消防不合格,意味著物業無法用于合同約定的經營活動,承租人有權拒付或減付租金,并要求出租人履行法定整改義務,但法院以及仲裁委卻沒有將考慮這些法律條文進去,群英物業公司表示會繼續上訴,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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