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前“一眼定情”,租后才發現“霉菌叢生”,墻上甚至長出了蘑菇。這種情況難道只能自認倒霉?出租這樣的“蘑菇屋”,出租人是否構成違約?近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閔行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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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內部圖
2023年6月,租客小李在某物業管理公司(出租人)業務員的帶領下,看中了一套即將退租尚在使用的兩居室房屋。當時,雖然房屋內還有上家租客的大量自購家具,但房屋的戶型及整體裝修風格讓小李非常滿意。于是,小李當天便與某物業管理公司簽訂了書面租賃合同,并按押一付三的標準支付了押金和首期租金。
然而,收房清空上家家具后,小李發現房屋臥室、陽臺墻面存在大面積霉變、壁紙脫落的情況,甚至滋生了霉菌,并長出蘑菇,導致屋內氣味刺鼻。同時,衛生間也因防水問題需拆除重裝,短期內無法使用。
為此,小李多次聯系某物業管理公司報修,但墻面維修拖了12天才基本完工。在此期間,小李自行購買涂料輔助修復,還因衛生間有2天完全無法使用,不得不自費住酒店。事后,小李要求某物業管理公司退還維修期間的租金,并賠償其支出的涂料費、保潔費及住宿費等共計5000余元,遭對方拒絕,遂訴至法院。
訴訟中,某物業管理公司辯稱,出租前小李已現場看房,理應了解房屋狀況,墻面問題不影響居住。因此,其僅認可衛生間維修的2天對小李造成了影響,對于小李主張的其他維修時間段及自行支付的費用均不予認可。
閔行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提供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居住環境是出租人的核心義務,該義務不僅包括提供房屋租賃所需的基本功能完備的設施設備,還應包括提供的房屋不危及承租人的健康、生命及財產安全等。本案中,從雙方聊天記錄等證據可知,無論是對房間壁紙、墻壁的修繕,還是對衛生間的維修,都對承租人的基本生活造成了不便,無論從生物醫學抑或從社會大眾的認知標準來看,均難以認定被告已經盡到了為原告提供健康、安全的居住環境的義務,其行為已構成違約。
出租人以承租人在簽約前已現場看房為由主張免責,該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本案承租人小李在看房時,屋內堆滿上家租客的家具,客觀上遮擋和掩蓋了墻面霉變等問題,承租人在短暫看房過程中難以全面發現此類瑕疵符合情理。以看房行為單方面推定其自愿接受所有既存的,尤其是影響健康安全的重大瑕疵,從而免除出租人本應承擔的根本性合同義務,于法不符,該免責事由難以獲得法律支持。
在此情況下,鑒于雙方均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故原告有權要求被告以維修或減少租金等方式承擔違約責任。綜合考慮房屋瑕疵的嚴重程度、維修影響范圍及時間等,應當認為原告所主張的相應費用確有必要且符合市場價格,屬于合理范圍,故應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支持了原告小李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被告某物業管理公司支付其各項費用共計5000余元。
一審判決作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來源 | 新民晚報
作者 | 趙菊玲 通訊員 陳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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