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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時代,百科詞條已成為公眾獲取知識信息的重要來源。不過,這類凝聚了用戶智力成果與互聯網平臺成本投入的數據資源,也面臨被同業競爭者不當抓取和使用的風險。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浦東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因認為“B百科”大規模抓取并使用“A百科”詞條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A百科”的運營方百某(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某公司)、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某科技公司)、百某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某在線公司)將“B百科”的運營方北京奇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奇某公司)、天津三某快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某公司)訴至浦東法院。
浦東法院經審理后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兩被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其立即停止侵害并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500萬元。后雙方提起上訴,近日,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場有關“百科知識”的爭奪戰
三原告是“A百科”的共同運營主體,其中,百某科技公司是“A百科系統”和“A百科無線webapp系統”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人,百某公司、百某在線公司經授權負責“A百科”部分推廣運營活動。兩被告中的奇某公司是“B百科系統”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人,三某公司是“B搜索”網站的主辦單位和聯網備案主體。
三原告訴稱,“A百科”自2008年4月正式上線以來,已收錄超過2245萬條詞條,參與詞條創建和編輯的用戶超過739萬人,詞條內容幾乎涵蓋了所有已知的知識領域。這些百科詞條是三原告投入巨大成本匯集、整合所得,具有重要的商業價值。
三原告發現,兩被告運營的“B百科”與“A百科”屬于直接競品,所謂直接競品,指的是產品性質和服務對象相同,存在直接競爭關系。兩被告通過技術手段從“A百科”抓取大量詞條內容后直接用于“B百科”,并采取清洗水印標記等方式規避三原告的追蹤監測。三原告認為,兩被告的行為不僅對他們的商業利益造成嚴重損害,也直接盜用了“A百科”用戶的智力成果,破壞了三原告通過長期經營建立的良好用戶生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之規定,遂要求兩被告立即停止被訴不正當競爭行為,公開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000萬元。
兩被告則辯稱,“A百科”詞條由用戶創建和編輯,內容多為已經進入公共領域、可以被社會公眾自由獲取和利用的公知信息,具有一定公共屬性,相關權益不應由三原告獨享。三原告通過協議告知其他搜索引擎哪些頁面可以通過爬蟲機器人抓取,哪些頁面不能抓取,以及添加水印標記等方式限制其他經營者抓取百科詞條,有壟斷公共知識資源之嫌。另外,“B百科”展示的詞條經用戶編輯后,與“A百科”的同名詞條存在顯著差異,不會影響“A百科”的正常運行。因此請求駁回三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碎片化的
公知信息≠體系化的知識圖譜
浦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盡管“A百科”的詞條來源于現有公知信息,但它的內容并非是對公知信息的簡單堆砌,而是按照“A百科”預設的體例樣式進行梳理編寫,將碎片化的公知信息逐步凝練為體系化的知識圖譜。經過數字化匯集與存儲的詞條內容,整體可視為一種數據集合,具有數據資源的屬性。在此過程中,三原告為用戶創建和編輯詞條搭建網絡平臺,通過平臺激勵機制鼓勵用戶不斷匯集、更新知識信息,通過詞條審核機制力求內容準確真實,百科詞條是其投入大量成本所形成的重要經營資源。三原告作為“A百科”的經營者,享有在合理限度內持有、使用“A百科”詞條的權益。
兩被告作為“B百科”的經營者,無視“A百科”robots協議公示的商業意愿,大規模抓取并使用“A百科”詞條,以此與三原告進行同業競爭。該行為分流了三原告的用戶,減損了三原告的流量收益,不僅對“A百科”產生實質性的市場替代,也無益于互聯網內容創新的公共福祉,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所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兩被告應當對此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在損失賠償方面,采用“成本替代法”,即按照三原告對“A百科”每一詞條投入的平均成本,測算兩被告因直接抓取“A百科”詞條而節省的經營成本,確定損失賠償數額為1500萬元。據此,浦東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警惕
數字經濟中的“數據搬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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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弘韜
浦東法院
知識產權審判庭法官
隨著數字經濟的蓬勃發展,數據要素的價值日益凸顯,圍繞數據要素展開的競爭也日趨激烈。本案是一起涉及百科詞條的數據競爭案件。審理過程中,浦東法院聚焦于如何實現數據權益保護與數據有序流通的統一與平衡。
一方面,通過數據權益保護,激發經營者開發數據資源的積極性。本案涉及的百科詞條,來源于零散的公知信息,服務于互聯網用戶的知識需求。其中既包含編寫者的智力成果,也包含百科平臺經營者的成本投入。保護百科詞條的數據權益,鼓勵百科平臺經營者不斷完善運營模式,提供更為豐富的知識信息,本質上也是保障互聯網用戶得以獲取更為豐富的知識產品與服務。
另一方面,通過數據有序流通,維護數字經濟的正常競爭秩序。數據流通是釋放數據效能的重要途徑,但必須以合法有序為前提。本案涉及的詞條抓取行為,也被業界稱為“數據搬運”行為。不當利用他人經營成果開展同業競爭,進而取代他人市場地位,這與數字經濟所應遵循的市場準則背道而馳。同時,“數據搬運”行為不產生新的知識信息,而是對原有內容的復制與遷移,更容易產生互聯網內容同質化的結果。在互聯網創新的目標引導下,制止此類行為也是基于社會公共利益所進行的價值校準。
線索提供丨知識產權審判庭
本文作者丨張敏
責任編輯丨陳衛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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