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晨跑遭撞傷,責任如何劃分?法院判了
近日,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對原告溫某與被告楊某湘、楊某華、蔡某、益陽市第某中學(以下簡稱某中學)、某保險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依法劃分各方責任,精準核算賠償金額,既保障了受害人合法權益,也為校園安全管理提個醒。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20日清晨6時30分許,原告溫某(某中學教師)與同事在學校體育操場慢跑時,恰逢該校體育老師蔡某帶領15周歲學生楊某湘進行短跑早訓。在楊某湘低頭急速沖刺過程中,從身后將溫某撞倒,導致其當場摔倒受傷。 事故發生后,溫某先后三次在益陽市第一中醫醫院住院治療,共計39天,診斷為腦震蕩、多處軟組織挫傷及關節損傷,產生醫療相關費用共計36927.97元(含醫保報銷17773.5元)。經司法鑒定,溫某傷情不構成傷殘,但誤工期90日、護理期50日、營養期60日。因各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溫某將楊某湘、其監護人楊某華、體育老師蔡某、某中學及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共同賠償各項損失合計79337.97元。
另查明,楊某華已為楊某湘投保未成年人監護人責任保險,保險期間涵蓋事故發生時。蔡某系某中學在職教師,事故發生時正在執行工作任務;事故發生后,某中學墊付7000元,楊某華墊付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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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于網絡)
法院審理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充分聽取各方訴辯意見,細致核查證人證言、住院病歷、醫藥費發票、司法鑒定意見書、保險合同等關鍵證據,厘清事故發生全貌及各方責任邊界。 承辦法官結合案件事實與法律規定釋法明理:一是原告作為學校教師,明知操場有早訓仍未充分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自身承擔10%的責任;二是楊某湘早訓時低頭沖刺,未盡安全注意義務,過錯較大,承擔50%的責任(因其系未成年人,由監護人楊某華承擔);三是蔡某作為體育老師,組織訓練時未提前排查跑道安全隱患,未盡安全教學義務,承擔40%的責任(因其系職務行為,由某中學承擔)。 同時明確:醫保報銷與侵權賠償分屬不同法律關系,不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原告受傷期間工資正常發放,故不支持誤工費主張。法院嚴格按照法定標準核算損失,各項損失合計52515.97元。
處理結果
經審理,法院依法作出判決:監護人楊某華應承擔的責任,因其投保未成年人監護責任保險,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未成年人監護人責任保險限額內支付賠償款26058元(其中支付原告24258元、返還楊某華墊付的1800元);被告某中學支付賠償款21006.4元,剔除已墊付的7000元,還應支付14006.4元;被告楊某華承擔免賠額200元(已墊付2000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93元,由原告承擔49.3元,楊某2承擔246.5元,某中學承擔197.2元。案件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目前案件已生效。
法官說法
此案表明,在校園侵權糾紛中,責任劃分需綜合考量各方過錯程度與行為關聯性。學校作為教育管理責任主體,應強化安全保障義務,規范體育教學活動流程;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需履行監護職責,引導孩子規避安全風險;受害人在校園內活動時,亦應盡到合理安全注意義務。在此法官提醒,學校師生應共同守護校園安全環境,若合法權益受侵害,可通過司法途徑依法維權。
三審:李 杏
二審:皮宣文
一審:李鑫航
供稿:廖良凱
2026年第19期之一
總第19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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