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駕車途中,與女友為一個荒誕的話題爭執不休——“鸚鵡學舌的歷史始于哪一年”,兩人各執一詞、互不相讓:一方堅稱早在五六千年前鸚鵡就已會學舌,另一方則反駁說年代絕沒有那么久遠。爭執過后,20歲的小伙子余怒未消、悶氣難平,最終情緒徹底失控。他猛地一腳踩下油門,在高峰期限速40公里/小時的主干道上,將車速飆升至近130公里/小時。一場無法挽回的悲劇就此降臨:一對年輕夫妻帶著未滿周歲的嬰兒,一家三口慘遭橫禍,不幸殞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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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令人震驚不已——這起2024年發生在景德鎮、轟動全國的惡性案件,于9日迎來一審判決,被告人被判處死緩。更讓人憤慨的是,法庭之上,被告人自始至終未對受害者家屬說過一句道歉。反倒其父親,突然沖向公訴席意圖沖撞,被法警當場制服。即便如此,被告人仍對判決結果不服。
受害者家中本是兩代單傳,遭遇這樣一場飛來橫禍,相當于徹底斷了香火、成了絕戶。被告人未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理由是“屬于間接故意犯罪”,且具有自首情節。
不可否認,被告人并非蓄意針對這一家三口,而是將怒火發泄在道路上的所有人身上。從法理上講,他沒有明確的殺人目標,不屬于直接故意殺人,但他必然清楚,在車流密集的主干道上高速狂飆,只要有行人或車輛出現,就一定會造成人員傷亡。他的行為,在法律層面被界定為“間接故意”,但在本質上,與“直接故意”致人死亡并無太大區別。這就好比,有明確目標的蓄意殺人,與無差別隨機撞人的惡性行為,兩者看似有區別,可在我看來,后者的性質更為惡劣——因為逝去的,全是毫無防備的無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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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鎮這起案件的受害者,兩代人已然離世,只留下一對孤苦無依的老人,在無盡的悲痛中煎熬余生。兩位老人下定決心提起抗訴,將盡自己最大的努力,爭取讓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而非死緩——他們無法接受,奪走自己兩代親人生命的惡魔,還能保住一條性命。
老人認為,被告人所謂的“自動投案”,實際上只是與民警發生爭執,并且在車輛行駛速度等關鍵案件細節上刻意撒謊,他們根本不認可這一“自首情節”。
抗訴,是法律賦予受害者家屬的正當權利。我個人全力支持他們,希望他們能通過法律途徑,為慘死在車輪下的兩代親人討回公道、告慰亡靈,也能給飽受創傷的自己一個心理慰藉。
誠然,從法理角度而言,被告人或許確實具備一定的自首情節,判決之前,他也表現出了些許恐懼。但這份恐懼,說到底,不過是害怕自己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罷了。在他眼中,自己的生命無比珍貴,而那些死在他車輪下的無辜者,不過是一場意外、一場災禍,頂多算是一起人為事故,根本不值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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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正因如此,我們才能理解,為何他的父親會在法庭上,表現得比受害者家屬還要激動,甚至沖動到沖撞公訴席、被法警當場制服。在他看來,一審判決已經過重,本該愧疚的是受害者家屬。這就是人性的冷漠與扭曲,也是這場司法審判中,最令人深思的一幕——法在裁判,人在圍觀,而這樣的判決,難免會讓人產生“自作孽,仍可活”的誤解。畢竟,每一個司法判例,都是一堂生動的法治課,肩負著引導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使命。
在這起案件中,無論是受害者家屬,還是廣大公眾,都沒有從被告人身上看到絲毫悔意,所能感受到的,只有他對死刑判決的恐懼。相關報道中描述,當一審宣判被告人死緩時,“廖某聽到宣判,表情比較平靜”。
他當然會表現得平靜——總不能將內心的狂喜毫無掩飾地流露出來。一個明知高速狂飆會撞死人,卻依然執意為之,一口氣奪走三條無辜生命,最終卻免于死刑的人,在聽到“死緩”二字時,內心的僥幸與喜悅,可想而知。但公眾從這份判決中,讀到的卻是生命的輕重失衡:有的生命輕如鴻毛,有的生命卻如這位20歲被告人一般,重到可以肆意踐踏他人生命,還能得到法律的“遷就”。這,就是這起判例給所有人上的一堂法治課,一堂充滿爭議的法治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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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這起案件的判決,有著充分的法律依據,判決過程也足夠謹慎、嚴謹,但它與受害者家屬的期待,存在巨大落差,也與公眾的樸素認知,產生了明顯偏差。在公眾看來,第一,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致人死亡,卻依然故意為之,正如“殺人償命”的樸素正義觀,更何況,他奪走的是一家三口的無辜性命;第二,若被告人毫無悔意、認罪態度極差,甚至不愿說一句道歉,那么所謂的“自首情節”,便失去了應有的意義。
被告人在法庭上拒不道歉,是對受害者及其家屬最大的藐視與不敬,更是對法律尊嚴和人性底線的極度漠視。他的表情看似平靜,但其行為對法律公正和社會良知的沖擊力,卻無比巨大。
他的父親,行為則更為過分。當庭表現出比受害者家屬還要激動的情緒,本質上是對無辜逝去的生命、對司法公正的極度不尊重。僅憑這一點,就足以讓受害者家屬和公眾無法理解、更無法原諒。
希望司法機關能夠結合被告人當庭的惡劣表現,重新審視“自首”的真正內涵,重新界定自首情節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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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量一個司法判例的正義性,不僅要看它是否符合法律條文的規定,更要看它是否契合人心所向。這并非意味著司法審判要被輿情左右,而是說,司法判決既要追求良好的法律效果,也要兼顧積極的社會效果。司法公信力的建立,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社會公眾的認可度,取決于法理與情理在公眾心中形成的最大公約數。但就這起判例而言,在情理層面,始終讓人覺得有所欠缺。希望司法機關既能堅守法律的底線與原則,也能兼顧公眾樸素的正義觀,兼顧人們對生命尊嚴和法律公正的基本認知。以上僅為個人觀察,僅供大家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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