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浙江紹興市公安局柯橋區分局就演員金晨涉嫌交通肇事頂包一事發布警情通報稱,金晨駕車為避讓路上竄行犬只發生單車事故,車內3人輕微受傷。金晨因臉部受傷打車離開,前往醫院治療,留下徐某青在現場報警處置。徐某青在交警調查中時謊稱自己系駕駛員。同時,經警方調查,徐某青事后未向保險公司實際理賠,不存在騙保事實。
隨后,金晨在微博發文道歉,解釋了事故經過并曬出自己當時受傷的照片。(詳情:)
![]()
在該事件中,金晨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她和徐某青之間的行為如何界定?
北京安劍律師事務所周兆成表示:“首先明確一個核心結論:結合警方現有通報,金晨與助理徐某青均不構成刑事犯罪,但助理的行為已觸及行政違法。”
周兆成表示,通報里提到助理徐某青謊稱自己是駕駛員,這已經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但本案屬于交通事故的行政調查,包庇罪的前提是被包庇者構成犯罪,金晨的駕車行為只是普通交通違法,未達到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標準,再加上通報明確無騙保事實,也就徹底排除了刑事犯罪的可能,但助理的虛假陳述,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
那么金晨受傷去醫院到底算不算逃逸?周兆成則認為:“不算,因為逃逸的核心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跑’,她是真受傷去就醫,還安排了助理留在現場報警,這是合法的。但如果后續發現她借就醫之名逃避責任,或者默許頂包,那性質就變了。”
周兆成強調,妨害作證罪的成立,需要主動指使他人作偽證。“目前通報中無任何金晨指使頂包的證據,所以她不構成刑事犯罪,僅存在行政違法的風險。”他說。
![]()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凱強調,如果當事人在事后已經明確知曉,公安交警部門登記、采信的事故駕駛人信息與客觀事實存在不一致,且該不一致足以影響事故責任認定、違法行為評價或后續行政管理秩序,而當事人仍長期未予說明或更正的,其行為性質將不再僅限于“消極不作為”。在特定情形下,這種放任錯誤行政記錄持續存在的行為,可能被評價為對交通管理秩序的不當干擾,進而產生相應的行政法律風險。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同樣表示,如果后續調查證實金晨存在指使頂包的行為,還將與助理一同承擔共同違法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付建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其助理若僅構成行政違法,一般六個月后不再行政處罰。
紅星新聞就此發表評論稱,即便目前警方通報澄清了部分事實,但從網友的反饋看,諸如“是否讓助理背鍋”“起初的意圖是不是想逃避”“助理撒謊的動機是什么”等疑問,依然存在。這說明,“失信”和“回避責任”的形象一旦產生,事后的取信成本要高得多。
很大程度上說,這起事件不僅是一次因為主角為公眾人物而被放大的交通違法案例,更是一堂教訓深刻的法治課與公共關系課。它再次警示了公眾人物,對法律保持敬畏、直面責任,其實是維護個人形象與社會信任的基礎。人們未必不能接受一個可能犯錯的藝人,但若不知道錯在哪、不具備直面錯誤和責任的勇氣,便不可能真正贏得信任。對公眾人物而言,“真誠是必殺技”這句話的含金量,還在提升。
來 源:中國青年報、封面新聞、現代快報
責任編輯:王 淼
校 對:辛 云
值班主任:費 煜
值班編審:劉子平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