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億的理財資金,到期后只剩44萬?這不是天方夜譚,而是真實發生在北京某公證處與大連銀行之間的巨額資金迷案。”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雙方儲蓄存款合同糾紛一案作出的再審裁定,不僅讓這樁跨越12年的案件重回公眾視野,更引發了社會對金融機構安全保障能力的強烈質疑——當銀行內部人員監守自盜,普通儲戶的財產安全究竟該如何安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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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安全假象”:偽造單據織就資金幻夢
時間回到2013年12月,北京某公證處在大連銀行北京分行開立對公賬戶,用于存放公證業務收費款項。誰也沒想到,這個看似合規的賬戶,從開立之初就埋下了“資金消失”的隱患。
在隨后的五年里,大連銀行北京分行客戶經理李某成了公證處與銀行之間的“唯一紐帶”。他每季度都會上門,將加蓋銀行公章的對賬單、存款利息回單等單據交給公證處財務人員核對。這些單據上,賬戶余額、利息等數據清晰無誤,始終顯示“一切正常”。截至2018年6月,單據顯示公證處在該賬戶內的存款本息合計已達1.8億余元。
基于這份“安全假象”,公證處與大連銀行北京分行簽訂協議,用1.8億元購買了該行理財產品。可當產品到期,公證處滿心期待兌付時,卻遭遇了“晴天霹靂”——銀行遲遲無法兌付本金及收益。此時公證處才發現,賬戶內的資金早已“蒸發殆盡”,實際余額僅剩44.8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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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消失術”:內部人員串通,5天啟動盜竊
隨著調查深入,一場由銀行內部人員主導的“資金盜竊計劃”逐漸浮出水面。
原來,在賬戶開立僅5天后,當第一筆4000萬元資金到賬時,犯罪嫌疑人就已行動。他們冒用公證處會計劉某某的身份,手持加蓋公證處真實公章、財務章及法人章,但簽名系偽造的申請材料,竟輕松從大連銀行北京分行騙取了網銀加密設備。短短兩天內,這4000萬元便被近乎全額轉走。
此后四年間,犯罪嫌疑人更是如入無人之境。他們先后四次以同樣手法領取網銀設備、變更網銀信息,甚至篡改了賬戶預留的法定代表人及財務聯系人電話,在銀行內部構筑起一道完全隔離客戶的“信息堡壘”。
而資金的流向,直指大連銀行內部人員。據法院查明,2014年1月2日至2017年9月7日期間,涉案賬戶與9家企業及羅某某、霍某某的個人賬戶存在多筆不明資金往來。其中,羅某某曾擔任大連銀行北京分行業務負責人,霍某某是其母親,且部分涉事企業由二人控股或參股,關聯關系清晰可見。
更令人震驚的是,公證處五年來收到的32張存款利息回單、19張對賬單及理財協議上的銀行印文,經司法鑒定均為偽造。正是這些假單據,讓公證處被蒙在鼓里長達1800多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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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博弈:銀行甩鍋“內鬼”主張“先刑后民”,最高法駁回定調
面對公證處的起訴,大連銀行北京分行的回應充滿了“甩鍋”意味。
在法庭上,該行否認所有證據的真實性,聲稱理財文件及對賬單上的印章系偽造。同時,以“案件涉嫌重大犯罪、民事糾紛與刑事犯罪屬同一事實”為由,提出“先刑后民”抗辯,請求法院駁回起訴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更甚者,大連銀行表示,關鍵涉事人羅某某已“精神失常”被送往精神病院后失蹤,客戶經理李某也已離職,試圖將責任完全推給“個人行為”。
一審、二審法院均采納了大連銀行的主張,認為案件涉嫌重大犯罪,不宜作為民事案件審理,裁定駁回公證處起訴并移送公安機關。
就在公證處維權陷入僵局時,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審裁定打破了這一局面。最高法明確指出,本案民事爭議聚焦于公證處與大連銀行的儲蓄存款合同履行及違約情況,當事人是公證處與銀行;而刑事犯罪指向的是羅某某等人冒用身份、偽造單據、劃轉資金的行為,主體是個別工作人員,二者并非“同一事實”,刑事案件辦理不影響民事案件審理。
最終,最高法依法撤銷一、二審裁定,指令北京金融法院對本案進行實體審理。這一裁定不僅為公證處打開了追索賠償的大門,更向所有金融機構釋放了明確信號:不能以“內部人員犯罪”為借口,逃避對儲戶的合同責任和安全保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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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隱憂:風控漏洞頻現,儲戶信心受沖擊
這起案件并非個例,近年來,工商銀行南寧分行“2.5億存款失蹤”、長安銀行“12億協議存款離奇失蹤”等類似事件頻發,暴露出銀行業普遍存在的內控漏洞。
從大連銀行自身經營狀況來看,其風險問題也不容忽視。數據顯示,2025年前三季度,該行營業收入32.66億元,同比下降17.66%;凈利潤4.81億元,同比下滑4.81%。資產質量方面,2024年末不良貸款率從2023年的2.57%升至2.88%,遠高于全國城商行1.8%的平均水平;撥備覆蓋率從143.23%降至136.66%,2025年6月末進一步降至134.08%,逐漸迫近監管警戒線下限,風險抵補能力持續弱化。
銀保監會數據顯示,2020-2025年,全國銀行飛單、偽造理財案件涉案金額超120億元,平均單案損失達8000萬元;某股份制銀行2024年內部審計顯示,32%的對公賬戶存在印章管理漏洞,15%的網銀信息變更未觸發二次驗證。這些數據背后,是儲戶對金融機構信任的不斷流失。
追問:金融機構監守自盜,誰來守護儲戶財產?
“我們把錢存在銀行,圖的就是安全。可連銀行內部人員都能輕易篡改信息、偽造單據,我們的財產還能相信誰?”一位網友的疑問,道出了無數儲戶的心聲。
在這起案件中,大連銀行作為資金安全的“守門人”,本該履行嚴格的審核義務,卻讓偽造材料暢通無阻,讓內部人員的盜竊行為持續五年未被發現。這種“監守自盜”的隱患不除,儲戶的財產安全就無從談起。
業內人士指出,最高法的裁定為行業劃定了責任邊界:“賣者盡責”是“買者自負”的前提,金融機構必須將風控落到實處,而不是停留在口頭承諾。未來,銀行業需要進一步強化內控體系,完善印章管理、網銀信息變更審核等流程,建立金融犯罪人員“終身禁業”制度,從源頭遏制內部人員犯罪。
目前,北京金融法院對該案的實體審理仍在推進中。這起案件的最終判決,不僅關系到1.8億資金的歸屬,更將成為重塑銀行業安全倫理與責任底線的重要標桿。畢竟,當銀行的“保險庫”防不住“家賊”,當風控的“防火墻”淪為擺設,整個金融體系的信用基石都將搖搖欲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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