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里大堤,潰于蟻穴;萬丈高樓,傾于一隅。
人們常說,金融體系的穩固,靠的是制度、信用與法治的三重基石。然而,當呼倫貝爾那張薄如蟬翼的“存單”在法庭上被輕描淡寫地撕碎時,我們才驚覺:原來那看似堅不可摧的銀行信用,竟也經不起一次柜員的伸手、一次系統的失靈、一場判決的偏頗。
2021年7月,張女士手捧75萬元養老錢,慎重地走進呼倫貝爾某銀行柜臺。她遞出的是現金,換回的是蓋著紅章的存單,面對的是穿著制服的“銀行員工”孟某芝。那一刻,她以為自己完成了對晚年最穩妥的托付。可她不知道,這張存單,不過是一張通往深淵的單程票——錢,扭頭就被孟某芝神不知鬼不覺轉走。三年間,11名儲戶以同樣方式中招,220余萬元血汗錢棺材本化為烏有。直到2024年10月,孟某志因詐騙罪被判12年,受害者才如夢初醒。可錢呢?早已揮霍一空。
他們轉身向銀行追索,換來的卻是一句冰冷回應:“這是個人犯罪,與銀行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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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牙克石市法院一審判決出爐:銀行無責。
2026年1月5日,此案在呼倫貝爾中級法院二審開庭,判決未下。
荒唐?不,這已非荒唐足以形容。這是對金融倫理的公然褻瀆,是對司法公正的沉重拷問,更是對億萬儲戶信任的系統性背叛。
所以,在二審宣判之前,輿論的呼聲非常重要。我們不能任由這種荒唐的判決在二審呈現。其后果非常非常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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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個人犯罪”切割“機構責任”?你們正在撕毀國家信用的背書知道嗎?
法院一審判決的核心邏輯,是將案件定性為“員工個人犯罪”,從而免除銀行責任。這一邏輯,看似“依法辦事”,實則不僅昏庸弱智,而且掩耳盜鈴。
儲戶去銀行存款,是沖著誰去的?是沖著那個穿制服的人?還是沖著那個印著國徽、掛著招牌、受國家監管的“銀行”去的?答案不言自明。人們把錢交給銀行,是基于對國家金融體系整體信用的信賴。這種信賴,不是建立在某個柜員的道德操守上,而是建立在銀行作為制度性機構的公信力之上。
而孟某志之所以能得手,正因為他披著三重“信用外衣”:
一是職位身份——他是銀行正式員工,坐在柜臺后,穿著工裝,操作著銀行系統;
二是營業場所——犯罪發生在銀行大廳,燈光明亮,監控遍布,客戶毫無防備;
三是操作系統——他使用的是銀行授權的賬戶系統,開具的是銀行真實的存單,資金流向的異常未被系統攔截。
這哪是“個人犯罪”?這明明是制度漏洞為犯罪提供的溫床,是銀行內控失效的直接后果!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早有明文規定:金融機構對員工行為負有管理責任,對異常交易負有監測義務。崗位制衡形同虛設、權限管理混亂、監控機制失靈——這些不是“偶然”,而是系統性潰敗。
銀行既然享受了柜臺交易帶來的權威與效率,就休想在出事時“切割甩鍋”!把責任推給一個已被定罪的員工,自己金蟬脫殼、毫發無損。這是典型的權利與責任嚴重錯配,是對“機構信用”四個字的徹底背叛!這是無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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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儲戶陷入“自證黑洞”:舉證責任的倒置,是制度對弱者的凌遲
更令人寒心的,是一審判決所確立的舉證邏輯:儲戶必須證明“錢已經存進去了”,而銀行卻無需證明“已盡到管理義務”。
可笑!儲戶手持銀行開具的正規存單,這是最原始、最直接的合同憑證。按常理,存單即代表存款關系成立。可如今,法院卻要求儲戶去證明銀行系統里的操作流水“有問題”——可流水、監控、權限日志,全掌握在銀行手中。當銀行以“數據保存期限已過”為由拒絕提供關鍵證據時,儲戶如何自證?這無異于讓受害者在加害者設定的規則中,完成一場“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這不是司法中立,這是昏庸弱智,這是對強勢方的縱容,對弱勢者的制度性壓迫。
《民法典》明確規定,金融機構對客戶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和審慎管理責任。在類似案件中,舉證責任本應“倒置”:銀行若想免責,必須證明其已盡到合理審查、系統監控、崗位制衡等全部義務。可一審判決卻反其道而行之,將本應由機構承擔的舉證責任,強行轉嫁給毫無能力獲取證據的儲戶。
這不僅是法律適用的偏差,更是司法價值觀的迷失。當法院選擇站在銀行一邊,它守護的就不再是公平正義,而是“穩定”與“效率”的幻象。可這種“穩定”,是以犧牲公眾信任為代價的虛假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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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若此風盛行,那還了得?中國金融堤壩將全面失守
呼倫貝爾案,絕非孤例。近年來,“飛單” “內鬼挪用” “柜員詐騙”案件頻發,從南到北,從城商行到國有大行,無一幸免。其背后,是銀行內控機制的普遍松懈,是績效考核壓倒風險控制的畸形文化,是“重規模、輕管理”的系統性頑疾。
而若司法系統一次次以“個人犯罪”為由,免除銀行責任,無異于向所有金融機構傳遞一個危險信號:只要把鍋甩給員工,就能全身而退。如此,誰還愿意投入成本加強內控?誰還會真正敬畏儲戶的信任?
“柜臺風險自負”若成司法先例,銀行內部將淪為法律的“豁免區”:員工可借機構之名行騙,機構可借“個人行為”之名脫責。最終,所有風險由最無辜的儲戶承擔。長此以往,誰還敢把錢存進銀行?金融體系的信用堤壩,將在一次次“蟻穴”中悄然潰決。
這不僅是對11位受害者的不公,更是對整個社會金融生態的慢性謀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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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司法當有溫度,更當有遠見
法律的價值,從不只在于裁斷個案,更在于通過判決確立規則、矯正權力、重塑信任。呼倫貝爾案,正是一場關于“信任”的公共測試:在龐然大物與渺小個體之間,法律是否還能守住實質公正的底線?
我們期待的,不是對銀行的“嚴懲”,而是對責任邊界的清晰界定,是對機構義務的剛性壓實,是對儲戶基本信任的制度性捍衛。
千里大堤,潰于蟻穴;萬丈高樓,傾于一隅。人們常說,金融體系的穩固,靠的是制度、信用與法治的三重基石。
培根說:“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二審判決尚未出爐,但公眾的目光已聚焦于此。我們不求“同態復仇”,只求一個基本常識被尊重:
銀行不是員工的集合體,而是信用的載體;
存單不是一張紙,而是國家金融體系對人民的承諾。
莫讓“存款”變成一場走進銀行的冒險。
莫讓“信任”成為這個時代最昂貴的奢侈品。
莫讓千里大堤,真的潰于呼倫貝爾的一個蟻穴。
銀行信用,不能毀于一次無恥的推諉。
司法公正,不應敗于一次昏庸的退讓。
金融長城,需以責任與良知共筑。
否則,潰的不只是堤壩,更是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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