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唐山市灤州市響堂街道響堂村村民趙某實名舉報,反映自己在該村2026年1月16日、18日兩次的村委會選舉中以260、245票(總參選人數445),最高票當選村委委員后,被響堂街道辦事處黨委書記張某某派街道辦干部當場宣布撤銷職務不予認可選舉結果,且未給出任何合法依據。當村民追問原因和理由時該干部未給出任何解釋,倉皇而逃。此事引發響堂村村民廣泛關注,大家紛紛呼吁相關部門介入調查,維護基層選舉的公正性和村民的民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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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趙某介紹,1月16日,響堂村依法舉行村委會換屆選舉,他作為候選人參與競選。經過村民無記名投票,他以260票的最高票數當選,選舉過程全程公開透明,符合法定程序,結果本應具有法律效力。然而,響堂街道辦事處黨委書記張某某派街道辦相關干部在選舉現場,未出示任何書面文件,也未援引具體法律條款,當場宣布撤銷其職務選舉結果不予認可,這一突兀決定讓在場村民和趙某本人都深感意外和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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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村民選舉,我得票最高且過半數,響堂鎮黨委當場宣布無效要求重選;第二次選舉我仍是最高票且過半數,鎮黨委再次當場宣布無效,還直接任命了得票少且不過半數的人擔任村委。” 趙某激動地表示,“選舉是老百姓一票一票投出來的,怎么能說撤就撤?趙某在舉報中情緒激動卻態度克制,他表示自己始終堅持依法維權,不吵不鬧,只希望街道辦能給出明確的法律依據。我翻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里面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擅自委派、撤換村民選出的村干部,他們要撤銷我的職務,就得拿出哪一條哪一款法律,必須給我和全體村民一個法律上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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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閱相關法律條文發現,趙某提及的法律依據具有明確指向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該法第十六條同時規定,對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行為,村民有權向鄉級或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由相關部門負責調查并依法處理。而響堂街道辦在未說明任何理由、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況下,當場撤銷村民依法當選的職務,顯然與上述法律規定存在直接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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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刑事法律角度而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對濫用職權罪作出明確界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對該罪名的解讀顯示,濫用職權行為包括超越職權擅自處理無權決定的事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等情形,且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即屬于“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趙某認為,張某某作為街道辦黨委書記,其行為已涉嫌濫用職權,主觀上明知該行為會侵害村民民主權利,仍放任結果發生,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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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堂村多位村民證實了此次選舉風波的真實性。一位不愿具名的村民表示,此次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全程規范有序,趙某得票最高是眾望所歸,村民們都期待他能為村里辦實事。“街道辦當場撤銷他的職務,我們都不能理解,也不接受。這不僅是剝奪了趙某的職務,更是無視我們村民的選舉權利,踐踏基層民主。”
據趙某透露,街道辦相關工作人員曾以“需找負責換屆工作的專門人員解釋”為由推諉,始終未就撤銷職務的決定給出明確答復和合法依據。針對此次事件,多次聯系響堂街道辦事處了解情況,接電話的工作人員表示不清楚,會將此事征求領導意見在做回復,截至目前,尚未收到相關回應。
基層選舉是村民自治的核心環節,是保障農民群眾當家作主的重要途徑。此次響堂村選舉風波,本質上是基層民主權利與行政權力的邊界爭議。結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類似案例來看,村民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受法律嚴格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剝奪。有關法律專家指出,鄉鎮街道辦對村委會選舉工作負有指導和監督職責,但這種職責必須在法律框架內行使,不得超越職權干預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事項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若響堂街道辦確實存在擅自撤銷村民選舉結果的行為,上級人民政府應依法責令其改正,對涉嫌職務犯罪的人員,司法機關應及時介入調查。
目前,趙某及響堂村村民仍在等待相關部門的調查結果。事件后續進展將持續關注。與此同時,這起事件也再次提醒,基層治理中必須堅守依法行政底線,嚴格恪守權力邊界,尊重村民民主權利,讓基層選舉真正成為反映民意、凝聚民心的制度載體,筑牢基層治理的法治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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