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庫:執行法院對當事人達成執前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處理
——四川省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某縣醫院執行復議案
入庫編號:2026-17-5-202-001 / 執行 / 執行復議案件 /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 2024.06.18 / (2024)渝執復61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6.02.02
裁判要旨
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提出其與申請執行人簽訂有執前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經審查屬實的,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終結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申請執行人提出執前和解協議存在脅迫等可撤銷事由的,因超出了執行程序僅對協議效力作形式審查的范疇,執行程序不予審查,申請執行人可以另行提起訴訟。
關鍵詞:
執行 執行復議案件 執前和解 履行完畢 終結執行 被脅迫協議效力 審執關系
基本案情
四川省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某建筑公司)與某縣醫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重慶仲裁委員會于2021年2月4日作出(2020)渝仲字第2739號裁決(以下簡稱渝仲2739號裁決),某縣醫院向科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幣101050787.09元(幣種下同)及利息 。后某縣醫院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被法院裁定駁回。2022年1月21日,某縣醫院與科某建筑公司簽訂《補充協議》,確認工程結算金額為70637800元,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該協議簽訂后,某縣醫院累計向科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總計70637800元。2024年1月9日,科某建筑公司向法院申請執行(2020)渝仲2739號裁決。某縣醫院以雙方債權債務消滅為由提出執行異議,并提交了《補充協議》和相關付款證據。
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8日作出(2024)渝02執異3號執行裁定,裁定終結渝仲2739號裁決的執行。科某建筑公司不服,申請復議稱:《補充協議》是其在被脅迫情形下簽訂的,執行法院應當對該協議的效力進行審查,應當繼續執行仲裁裁決。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于 2024年6月18日作出(2024)渝執復61號復議裁定,駁回科某建筑公司的復議申請。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某縣醫院按照《補充協議》確認的案涉工程款數額履行完畢后,科某建筑公司以該協議存在脅迫情形為由申請執行原仲裁裁決,是否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8〕3號,2020年修正,以下簡稱《執行和解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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