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知名媒體人劉虎及其助手巫英蛟被成都警方跨省抓捕一案,最近引發社會熱議,也引發了公眾對監督公職人員被打擊報復的極大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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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律師王飛從法律層面有以下幾點思考:
一、關于案件管轄。
刑事案件地域管轄遵循犯罪地管轄原則,眾所周知,劉虎、巫英蛟常居于重慶,與成都相關的,可能就是前段時間發布的文章《曾逼死教授的四川縣委書記,如今又把招商企業逼向破產?》,反映了四川浦江縣縣委書記的問題,是一篇監督性質的文章。即便因此涉案,也應該由文章的發布地重慶管轄,而非成都管轄,因本案明眼人都知道,誣告陷罪涉及的對象是成都的一個縣委書記,那么由成都警方立案、出面抓人,難免有瓜田李下之嫌,在此情形下,成都方面應當避嫌。正確的做法是,如果該縣委書記認為自己被誣告陷害,可以到重慶去報案,由重慶警方進行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成都市公安局錦江分局的《警情通報》中顯示本案是“成都市公安局指定管轄”,更是令人難以理解。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二條,指定管轄通常用于“管轄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刑事案件”,而本案的管轄是明確的,也不存在爭議。如果是文章引起的誣告陷害,管轄地應該是文章發布地,被害人所在地不宜管轄。我們曾經辦理一個因信訪引發的誣告陷害案,本已起訴至被害人所在地法院,經我們提出,之后就改變管轄到了異地,最終不起訴。
二、先查被監督的縣委書記還是先查劉虎等二人。
誣告陷害罪是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那么文章反映的問題是否屬實、是否屬于故意捏造是應當先行解決的問題,在該前置性問題未查清之前,直接立誣告陷害案并抓人,未免操之過急,平添社會質疑。公職人員違法,其危害性遠超個人,被監督的公職人員的問題都還沒查清,就直接把反映問題的抓了,指控其誣告陷害,是說不過去的。
《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三、關于非法經營。
前已述及,劉虎等二人常居重慶,平時主要活動地不在成都,即便涉嫌非法經營,恐怕也跟成都關聯不大,成都警方能否依此長臂管轄,值得商榷。
綜上,劉虎以敢于直言、勇于監督公職人員著稱,當今社會難能可貴,其此次被抓,所引發的不僅是對其二人命運的關注,更是對公民監督權還敢不敢行使、能不能行使的擔憂,這顯然關乎重大公共利益。“一個健康的社會不能只有一種聲音”“若批評不自由,則贊美無意義”,公民言論自由、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等權利,由憲法保障,是凈化社會、推動社會進步的重要根基,不可輕易動搖和觸碰。
作者:王飛,刑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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