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被物業起訴時先認慫,但在至少3類情形下,拒交物業費在法律上是完全站得住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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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每年登記在案的物業糾紛案件早就突破100萬件以上,《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等至少4部法規都在管這件事,真正決定輸贏的往往不是情緒,而是你怎么界定這筆錢的性質。
在那個流傳很廣的庭審視頻里,業主只問了法官一句:“不交物業費,到底是違法,還是違約?”這一問,把案件從“好像在對抗法律”拉回到《民法典》明確的“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也逼著物業先說明自己依據哪一條法律、哪一份合同來收錢。
違法和違約的差別,寫在每一本法律教科書的第1章:不交稅違反的是《稅收征收管理法》,可能被追繳、加收滯納金甚至按刑法追究;而物業費源自一紙合同,是《民法典》第509條、第944條調整的雙務合同關系,本質上類似一筆“你付費、我提供服務”的日常交易。
你可以對比一下:去餐館花50元點菜,菜品半生不熟,你有權當場拒絕付款;同樣道理,按年收取的1元/㎡或2元/㎡物業費,前提是物業拿得出相匹配的保潔、安保、維修記錄,否則也只能算合同履行不當,談不上《治安管理處罰法》意義上的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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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讓業主在法庭上占到先機的第2步,是把矛頭對準那份自己當初“3分鐘簽完”的物業服務合同——很多小區的前期合同屬于典型格式條款,《民法典》第496條明確要求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在訂立合同時作出“提示說明”,而現實中開發商往往在1天內安排集中收房、簽十幾份文件,很少有人真的被詳細告知權利義務。
不少業主的合同里,用10多行字把“按時足額繳費、按日3‰支付違約金”寫得特別清楚,對應的服務內容卻只寫幾句“定期保潔”“合理維護”“加強安保”之類模糊表述,既沒有寫明每周保潔幾次,也沒有寫明公共設施損壞后7日還是30日內必須修復,這類嚴重加重消費者責任、模糊自身義務的條款,根據《民法典》第497條,本身就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還有一個容易被忽視的數據:很多小區的前期物業,是在竣工驗收后由開發商直接指定,未召開過一次有效的業主大會,《物業管理條例》第11條、第12條都寫明應通過業主大會選聘或續聘服務企業,一旦程序缺失,至少要在后期通過2/3以上專有部分面積、2/3以上業主人數表決確認,否則物業收取費用的基礎就會被法官反復追問。
從司法判例來看,法院一般不會因為電梯偶爾壞1次、保安態度差1回,就支持業主100%拒交全部費用,多數做法是在查清服務等級后,按照服務缺失比例酌情減免20%–50%,但在3種情形中,業主主張“暫緩或不交”往往更容易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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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是房屋尚未交付。《物業管理條例》第41條寫得非常白: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買受人的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也就是說,在你正式簽收房屋之前,即便開發商催收1年的“預收物業費”,你完全可以憑收房通知書日期、驗收單據,要求對方自己按期補繳。
第二種,是長期空置且履行了備案手續。很多地方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都給出了數字:普通住宅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提前向物業和居委以書面或APP形式報備的,可以按不低于50%–90%的比例收取,一線城市有的小區甚至會對一年內無人居住、無車位占用的房源實行“按70%計費”,相關文件通常能在本地發改委或住建局官網查到。
第三種,是服務嚴重不達標。《民法典》第944條要求物業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護,對公共環境實施管理,對安全秩序采取必要措施,如果垃圾連續7天無人清運、電梯停運超過15天仍未維修、監控90%以上處于癱瘓狀態,這類“明顯無法達到約定服務標準”的情形,配合時間戳照片、業主聯名記錄、投訴號回執,往往能成為法院裁定減免50%甚至階段性拒付的重要依據。
相對的,物業在催收過程中的一些做法,在法規里又是清清楚楚的“紅線”:擅自停水停電違反的是《電力法》《城市供水條例》,哪怕只停1天,也有可能被城管、供電公司責令恢復供給并罰款;隨意在公告欄張貼欠費業主的姓名、房號、甚至手機號,則踩到《民法典》人格權編中關于隱私和個人信息保護的條款,哪怕金額只有幾百元,也可能被判令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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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項目上,擅自提高單價0.2元/㎡、新增“電梯廣告管理費”“裝修電梯使用費”等,如果沒有業主大會按“雙過半”或“2/3”表決通過,又沒取得價格主管部門的書面批復,就會被視為“價格違法行為”,12315每年公布的典型案例里,涉及違規收費、強制服務的物業項目占比常年在30%以上。
從更現實的角度看,優質物業的價值已經被市場量化出來:不少一線城市,同片區內物業口碑良好、投訴率低于1%的小區,二手房單價能比隔壁老舊、投訴量多的小區高出5%–10%,而這部分價差最終都體現在每一位業主的資產賬上,與其說業主是在為每月2元/㎡的服務費討價還價,不如說是在用腳投票篩選靠譜的服務者。
所以,在真正走到立案、開庭之前,最實在的做法還是把證據和邏輯準備好:至少留存3類材料——一是合同和繳費記錄,金額、時間要對應得上;二是物業服務不到位的客觀證據,包括照片、視頻、維修登記表和投訴編號;三是與業委會溝通、表決記錄,哪怕只有群聊截圖,也能證明你不是一個人在單打獨斗。
當矛盾不可避免地走到臺前,和視頻里的那位業主一樣,把焦點集中在“這份合同是否合規、物業是否履行主要義務、自己依據哪條法律主張權利”這3個問題上,往往比羅列幾十件雞毛蒜皮的小事更有效,也更容易得到法官在庭審筆錄中的正面回應。
至于最后要不要走到“拒交”的那一步,很多時候取決于雙方愿不愿意在業主大會、第三方調解平臺或者街道綜治中心先談一談:如果能用1次會議、幾份簽到表、1份調整后的收費標準,把接下來3年的矛盾降到最低,你覺得值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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