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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我是胖胖。
我想,人在面對子虛烏有的編織和誣陷,有時候確實是講不了太多道理的。
對講理最有效的回應,往往只是——解釋權是否仍然掌握在自己手中。
這可能聽起來有些社會達爾文,但種種跡象反復告訴我:
一旦有人具備了編織敘事、安插懷疑的條件,每個人都可能在某個瞬間履險受罪!
被驅趕向屠場的,從來不只是有問題的人,更多時候,是那些無法為自己辯解的人。
可能有人會以為,胖胖是在借這段話點最近的某個熱點。
是,但又不止于那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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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日下午一點左右,張女士的女兒和親戚家同齡的女孩,兩個十四歲的初中生,去禮泉縣長富路上的一家零食店買東西。
她們付款離開,走出店門十來米,被店員叫住,說她們可能偷拿了商品。
理由是門店收到了總部發來的一段監控提醒。
兩個孩子被叫回店里,店員反復看監控核實,讓她們站在一旁等。
孩子身體不舒服,提出想給母親打電話,讓家長過來陪著,被制止。
她們就那樣站在店里,站在路人的目光里,在你可能是小偷的懷疑里,被看來看去二三十分鐘。
最后,靠自己打開包證明清白才得以離開。
回到家,孩子哭了四個小時,跟媽媽說:
店里還有其他同學在,別人會怎么看我們,甚至冒出了要不要跳樓得了的念頭。
張女士下班后去店里看監控,她看到的細節是:
親戚家孩子先摸了貨架上的東西,隨后又摸了自己的雙肩包,包的拉鏈是開著的,但監控里并沒有把東西放進包的過程。
門店說是誤會,愿意道歉,但當家長要視頻時,門店拒絕。
家長用手機錄時又起爭執。
晚上七點五十左右,門店報警,警方介入后確認:
兩個女孩并沒有偷東西,事情仍在處理。
不知道大家還記不記得:
早在去年十一月份,胖胖就寫過一件發生在江蘇蘇州的事。
同樣是這個零食品牌。
當時是一個三歲的孩子,拿了兩塊泡泡糖。
母親發現后立刻帶回,歸還、道歉、賠償,一樣不缺。
可事情并沒有結束。
店主繼續擴大指控,最終把孩子推到了偷了幾千塊錢貨物的位置上。
這才過去多久,兩次事件,兩個城市,兩個未成年人。
如果說第一次還能用個別失當來解釋,那么第二次出現時,我能不能認為,在某些零食品牌眼中,賣零食是不是已經成了幌子,而構陷,才是更省事、也更有確定性的盈利方式?
很多人對被留在店里二三十分鐘沒有概念
對未成年人來說,這二三十分鐘不是時間長度的問題,她們被要求等,但沒有被允許求助,她們被要求配合,卻沒有被給予保護。
當一個孩子提出要聯系監護人而被制止,那一刻,她得到的信號不是我們在查清楚,而是你沒有資格參與這件事的處理。
這就完全把一個孩子放進了被動、孤立、無法發聲的位置!
更何況,店里還有同學。
如果一旦被貼上可能偷東西的標簽,哪怕后來證明清白,那個標簽也會像沾了水的紙,甩不開,晾不干。
成年人在乎的是結論,孩子在乎的是過程。
成年人以為后來澄清就行,孩子記住的是當時所有人都在看我。
所以她才會問別人會怎么看我們,才會說出那句讓人心里一沉的話。
門店在事后拒絕提供視頻,在我看來,是一種明顯的責任缺失。
如果真的只是誤會,那么公開視頻、還原過程,本應是對孩子最起碼的補償。
你至少要給家長一個清晰交代:為什么當時不讓孩子聯系監護人?為什么要在店內公開留置?內部有沒有相應規范?如果沒有,今后怎么改?
這些問題不回答,只說誤會,本質上就是:你可以委屈,但別麻煩我。
如果過程足夠正當,又何必害怕復盤?
如果對孩子的處置經得起推敲,又何必對一段監控如此諱莫如深?
懷疑不是不可以有,但必須跟著程序走。
程序是什么?就是在證據不充分時,先保護人,再查事實,在對象是未成年人時,先通知監護人,再談處置,在需要核實時,寧可報警走正規流程,也不要把人扣在店里當眾驗明正身,再說了,你們憑什么認為有權力可以將人扣留?
用最小的管理成本,換最大的防損確定性。
總部發來一個提醒,門店就想把風險立刻掐掉。
可掐風險的方式如果是扣留來承擔不確定性,那所謂管理就變成了挑軟柿子捏。
今天捏的是兩個內向的女孩,明天呢?
況且這不是該品牌第一次如此操作!
你們沒有處置她人的權利,又憑什么在沒有確證時讓對方承擔羞辱?
孩子清清白白,卻被迫在眾目睽睽下證明清白,其中的無力感,可能只有當事人才知道。
孩子想找媽媽,卻被制止,事情最后由警方確認無偷竊,門店卻仍能以誤會自處。
孩子回家哭了四個小時,門店說一句抱歉就想翻篇。
難道清白也有代價?
她們需要的是被鄭重對待:
需要一個公開、正式、清晰的道歉,需要門店承認處置不當,需要一個能讓她們重新抬頭走進人群的補償、公示!
因為真正需要修復的不是那段監控,而是兩個孩子在那二三十分鐘里被撕開的自尊。
如果類似的構陷不需要被追究,如果發動懷疑的人不需要為過程負責,那么類似的場景只會接踵而至!
清白者反復受罪,需要一次次自證,必須在眾目睽睽之下剖開自己,才能換來一句沒有偷,何其諷刺?
如果對這種處境習以為常,那么被蒙羞的,我想就不只是那兩個站在店里的孩子,而是整個社會對邊界、對程序、對弱者的最低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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