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昭通警方
關于聯合打擊非法生產經營
煙花爆竹等
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切實加強我市煙花爆竹安全風險防控,依法嚴厲打擊整治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等違法犯罪行為,全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昭通市城市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嚴格規范各環節安全管理
(一)生產環節
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二)經營環節
取得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的經營戶,必須按照許可證規定地點實行一店一證、專店專柜經營,嚴禁占道店外經營、流動經營、一證多點或擅自變更經營地點經營;嚴禁“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經營;嚴禁銷售超標、違禁、專業燃放類產品和非法渠道產品。
(三)儲存環節
禁止在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儲存(零售)場所以外儲存煙花爆竹。煙花爆竹倉庫儲存的煙花爆竹品種、規格和數量,不得超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危險等級和核定限量。
(四)運輸環節
未取得相關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私自運輸煙花爆竹。嚴禁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五)燃放環節
嚴禁在禁放區域內和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商場、集貿市場、公共文化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等重點保護區域燃放煙花爆竹。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以罰款。
二、嚴厲打擊各類違法犯罪行為
(一)非法生產、經營、占道經營、流動兜售行為
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對超出鋪面門窗外墻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經營、作業的,由城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
對擅自在城市道路、廣場及其他公共場所擺攤設點的,由城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二)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夾帶行為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規儲存行為
零售經營者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非法燃放行為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以上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或犯罪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追究相關違法犯罪責任。
三、嚴格落實監管責任
各級相關職能部門要切實履行煙花爆竹安全監管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形成監管合力。要嚴格落實“三管三必須”要求和 “屬地監管”職責,加強排查監管力度,對發現的煙花爆竹違法違規行為,要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時將違法線索移交相關部門依法嚴肅處理。
四、鼓勵社會公眾舉報監督
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呼吁廣大市民增強公共安全意識和法治意識,自覺從持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經營戶購買煙花爆竹,抵制非法劣質煙花爆竹產品。
舉報渠道:
公安機關:110
應急管理部門:0870-2529518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12315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0870-2132046
發現非法生產、運輸、經營、儲存煙花爆竹違法犯罪行為的,可以通過以上電話或直接到當地相關部門舉報。舉報線索查證屬實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舉報獎勵。
昭通市公安局
昭通市應急管理局
昭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昭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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