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馬某與尹某等人共同就餐、飲酒。酒局結束后,馬某和尹某前往一家足療會所做按摩、洗腳,尹某于凌晨離開,馬某留在會所包間內休息,后被發現身亡,警方調查后排除刑事案件可能。事發后,馬某的家屬將尹某、何某等8名共同聚餐飲酒的人員訴至法院,索賠33萬余元。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云南宣威市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一審判決書,駁回馬某家屬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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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據圖蟲創意
法院確認如下法律事實:2025年6月22日,馬某與被告尹某、何某、浦某、張某、魏某、徐某等人一起吃午飯,期間馬某喝了一杯50毫升左右的白酒。當天下午,馬某與被告張某、尹某、何某、浦某、魏某、徐某、顧某丙、顧某乙等人一起吃晚飯。2025年6月23日凌晨3時許,馬某與尹某一同到宣威市某足療會所按摩、洗腳。6月23日凌晨5時許,尹某離開某足療會所。當天15時44分,宣威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接到報警,民警出警到達后發現馬某已死亡,經初步調查及尸表檢查,排除刑事案件可能。
馬某家屬將尹某、徐某、張某、顧某乙、何某、顧某丙、魏某、浦某8人起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馬某死亡造成的各項損失337767元。
法院認為,八被告與馬某共同用餐、飲酒屬于正常的人情社交往來,組織或共同用餐、飲酒,提供飲用酒水的行為本身不屬于侵權,且原告未提交證據證實被告在上述過程中存在的強制勸酒、灌酒等侵權行為,故法院認定本案中八被告未實施侵權行為。
原告認為被告徐某在明知或應當知道馬某當日曾前往醫院檢查、身體可能存在不適的情況下,仍然參與并組織飲酒活動,未履行勸阻義務,存在過錯的主張。法院認為,前往醫院檢查并不當然等同于身體不適宜飲酒,原告對自己的上述主張未提交充分的證據證實,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認為被告張某主動提議飲酒并自帶酒水,積極促成飲酒行為的發生,其行為導致馬某陷入醉酒狀態存在過錯的主張,因其未提交證據證實馬某曾陷入醉酒狀態,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認為被告尹某作為酒后陪同人員,在某足療會所期間未盡到合理照顧義務,未對馬某的異常情況予以關注,也未采取救助措施,反而將其獨自留在陌生環境中,存在過錯的主張,原告未提供證據證實馬某在某足療會所時存在異常情況,且尹某在離開某足療會所時已告知服務員“我要先走,里面還有一個人要在里面睡”,已盡到了相應的提醒義務,故對于原告的上述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對于原告認為其余被告作為共同飲酒人,在明知馬某已醉酒狀態下,未予以必要的照顧或通知家屬,亦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危險發生,構成共同過失的主張,原告未提供證據證實馬某曾處于醉酒狀態,對于原告的上述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現有證據證實馬某于2025年6月22日上午與被告尹某、何某、浦某甲、張某、魏某、徐某等人吃飯時飲用了一杯50毫升左右的白酒,后于次日死亡,中間間隔時間較長,且馬某死亡后未進行尸體檢驗,現有證據無法證實馬某的死亡與飲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綜上,本案中被告的行為不符合過錯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決:駁回馬某家屬的訴訟請求。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編輯 許媛
審核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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