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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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如何自訴?
葛銥婷律師解答:
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提起自訴應當提交刑事自訴狀,自訴狀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自訴人(代為告訴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聯系方式;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后果等;具體的訴訟請求;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狀時間;證據的名稱、來源等;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等。
提起刑事自訴應遞交起訴所依據的證據材料,包括:自訴人、被告人訴訟主體資格證明;證明自訴人系受被告人犯罪行為侵害,有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受訴法院有權管轄的證據材料或事實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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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銥婷律師補充: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根據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刑事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法官助理、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沒有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葛銥婷律師
浙江杭天信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中共黨員,法律碩士,英語專業八級,擅長刑事辯護、婚嫁家事、民商事訴訟及仲裁、公司法律顧問服務等領域,本著“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執業理念為委托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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