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伊始,常熟法院依法審結本年度首例在辦“立轉破”案件,即在訴訟立案審查階段,發現某園林綠化公司有較高經營風險,遂即引導債權人申請對該公司啟動破產程序。某園林綠化公司通過破產程序化解訴訟的債權人數達64家,占債權人總數的91.43%,債權金額達2300萬余元,占債權總額的63.91%,通過破產程序的集約化處理,切實降低了當事人維權成本,有效節約了司法資源。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立案部門在收到某園林綠化公司相關訴訟材料后即開展初步審查,發現該公司在蘇州范圍內作為被告的案件共9件,涉及債務金額高達1180萬余元。經申請人申請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執行過程中,通過網絡查控發現該公司銀行賬戶僅9000余元,現場調查發現該公司廠房已被全部拆除,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同時,考慮到該公司主營業務涉及市政道路、高速公路等基礎設施的環境優化與養護,運營狀態直接影響公共項目持續性,常熟法院經綜合研判,向申請人充分釋法明理后依法啟動“立轉破”程序,力爭實現從個案審理向集體清償程序的平穩過渡。
2024年10月30日,常熟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對某園林綠化公司破產清算,并指定管理人。后管理人在法院的指導下迅速開展資產調查、債權申報等工作,先后四次向法院申請裁定確認無爭議債權,兩次進行破產財產分配。2026年1月,常熟法院根據管理人的申請裁定終結該公司破產清算程序。
主要做法
一是依法高效推進破產程序,保障資產處置與項目運維并行。針對某園林綠化公司破產前存在大量以公司名義承接、但由實際施工人具體實施的工程項目,常熟法院指導管理人制定專項審查方案,參照債權申報程序對相關權益進行分類審查與確認,精準厘清破產財產與實際施工人財產權益的邊界,為后續資產處置奠定清晰的法律基礎。對于尚未完工及處于質保期內的項目,常熟法院督促管理人結合原項目運營情況,綜合考慮專業性與連續性,通過聘用原項目員工,面向社會公開招募具備資質的專業養護單位,確保項目續建與維保工作無縫銜接,保障市政基礎設施的正常運行。
二是強化監督管理與追收協同,推動破產財產利益最大化。裁定受理破產清算后,常熟法院督促管理人第一時間對接公司業務、財務人員,全面梳理未結項目明細、施工進度及應收款臺賬,建立動態管理機制。在追收策略上,常熟法院充分聽取管理人專項匯報后,指導管理人靈活運用多種方式:對原業務負責人予以續聘,有效維持業務聯系,降低追收成本;對已達支付節點的款項,優先協商解決;對無正當理由拖欠的,依法采取發函催告、談判、訴訟等手段分類推進清收。財產管理方案均提交債權人會議審議表決,確保程序公開透明,切實保障債權人知情權、參與權與表決權,實現程序公正與實體公平的統一。
三是嚴格審查債權性質,防范逃廢債行為。本案中,管理人收到多筆形式上為股東、法定代表人個人債務,但實質可能與公司經營相關的債權申報。常熟法院依法要求管理人開展專項審查,通過調取借款合同、資金流水、公司賬目等證據材料,逐項核實資金用途與性質。經審查,對確系用于公司經營的借款,依法認定為破產債權;對無法證明與公司經營相關的,不予確認,明確告知債權人可另行主張權利。通過嚴格區分個人債務與公司債務,堅決防止利用破產程序逃廢債,維護債權清償的公平原則與程序剛性。
典型意義
本案的順利審結,是常熟法院提前研判、主動擔當,運用“立轉破”機制促進“僵尸企業”有序退出市場、優化營商環境的積極實踐。通過破產程序的規范運行,有效化解潛在矛盾糾紛,避免大量訴訟案件涌入審判程序,實現“一案清、多方贏”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為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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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清算與破產審判庭
編輯|陳夏芝
排版|戴曉潔
審核|趙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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